国际海洋法
教案
教学目标:
1.
了解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概念。
2.举例说明建设和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性。
重点难点:
识记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概念。
理解建设和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性。
教学过程:
这节课我们来学习国际海洋法,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国际海洋法呢?
国际海洋法是确定各类海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程:
历史上,海洋曾被人们认为同空气一样,是人类的“共有物”。
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和地理大发现,欧洲一些海上强国开始对海洋提出权利要求或主张主权,但未成为现实,因为任何国家都无能力控制浩瀚的海洋。历史进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不仅带来了商业繁荣,也促进了远洋航海事业的更大发展。海洋强国逐渐增多,后起的海洋强国纷纷反对少数国家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的要求,主张海洋可被各国自由利用。这种海洋自由与占有的争论随着以后海洋被划分为领海与公海,并于l9世纪得到普遍认可而结束。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海洋法有了很大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概念、规则和制度。这应主要归功于联合国分别于1958年、1960年、1973-1982年主持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特别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最终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它是现代海洋法形成的标志,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全面的国际海洋法典。它规定了各类海域及国家在其中的权利和义务。截至2007年2月14日,已有152个国家和欧盟批准了公约。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海洋法公约》,为首批缔约国,并于l996年批准了该公约。
二、各类海域及其法律地位
1.内水
(1)概念:内水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
权益: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未经沿岸国的允许,外国船舶不得进入内水。但也有例外,如外国船舶为逃避自然灾害可进入内水。
2.领海
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每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从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nautical
mile)。
领海是国家领水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主权。
领海主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沿海国对其领海中的自然资源,包括领海水域、海床和底土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及其他资源具有排他的开发和利用的权利,未经允许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开发和利用。
2.沿海国对领海中港口之间的贸易运输具有专属的权利。在无协议的情况下,外国船舶不得从事这种贸易运输。
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外国航空器只有在经沿海国同意或国际协定规定的条件下,才可飞人或飞经领海上空。
4.沿海国有权建立法律、规章并有权依法管辖领海内的人、物和各种活动。例如建立有关航行、资源开发、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并实施。
此外,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通过领海的权利。
3.毗连区
概念:毗连区指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的一带海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权益:沿海国可在其毗连区内为下列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4.专属经济区
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其水域、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对海床和底土的权利适用大陆架制度。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及保全有专属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利等。
4·行使权利应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抵触的权利。各国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应顾及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5.大陆架
(1)概念:指包括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一般为200海里。
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权利有:
1·对大陆架的矿产和其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勘探和开发的专属主权权利(但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资源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
2·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
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均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铺设这种管道要经沿海国的同意,并顾及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沿海国除为勘探和防止污染外,不得阻止这种铺设。
6.公海
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权益: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海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遵守《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自由使用。但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明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7.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城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权益: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和法人,除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区域部分的规定外,不应对区域矿物主张、取得或行使权利。
三、建立和维护海洋秩序的重要性
二战后,各国对海洋资源的争夺不断加剧,海洋权益的争端也不断增多,海洋环境污染也越加严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相关的条约或协定的缔结,为保护各国的海洋权益,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