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课 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
教材分析:
本课教材分两个时期介绍了自“文化大革命”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曲折发展情况。
学情分析:
加强学生历史综合素质的培养。创建多样化、开放式的学习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参与性,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通过对本课的学习,了解或掌握“文化大革命”中我国民主和法制被肆意践踏的史实;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内容,认识其在民主政治建设上的转折意义;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理解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认识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
2、过程与方法:学生通过自主阅读教材、合作探究问题,参与讨论等活动,能掌握基础知识,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同他人合作学习和交流的能力,得到正面的思想教育。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感悟“文化大革命”的危害,认识民主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艰巨性。通过感受当代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加深对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热爱之情。
重点与难点:
重点:“文化大革命”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民主法制制度破坏殆尽,“文革”后如何恢复发展民主法制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难点:“文化大革命”是一场严重的灾难,民主法制遭到严重践踏,民主法制已被破坏殆尽。学生对于“文化大革命”发生原因难以理解,而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原则遭到严重践踏的原因更不理解。
教学交流方式:
精讲法、小组讨论法。
学法指导:
有关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有较强的现实性,在教学时教师可适当补充现实中有关民主法制方面的具体事例,增加教学活动的生动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过程:
一、“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
1、“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
(1)国际:1956年苏共二十大的召开,赫鲁晓夫对斯大林同志的全面否定和批判,引起思想上的混乱。随之,中苏关系趋向紧张,助长了国内形势紧张的气氛。西方国家掀起了新的反社会主义高潮。
(2)国内:党内指导思想的“左”倾错误发展;毛泽东的错误判断和发动;林彪和四人帮一伙利用“文革”推波助澜,妄图夺权;当时国家政治生活当中存在的个人崇拜现象。
面对国际国内紧张的形势,毛泽东错误地认为,中央出现了修正主义,党和国家已经面临资产阶级复辟的危险。为此,他想通过发动“文化大革命”,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篡夺的权力夺回来。毛泽东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寻求中国自己的建设社会主义道路。但毛泽东选择的方式是错误的,以致于被林彪和四人帮一伙所利用,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灾难。
2、“文化大革命”的危害:
(1)大批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人、各界知名人士和学者,惨遭批斗、抄家和残酷的迫害。
(2)宪法成为一纸空文,各项法律名存实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失去保障。
国家主席刘少奇被加上“叛徒、内奸、工贼”的罪名,迫害致死,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冤案。
(3)文革中,“造反派”之间开展的夺权斗争,经济建设受到严重干扰,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4)文革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有召开,人民代表也无法正常行使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不能实行,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渐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断了。
3、“文化大革命”的教训:
(1)国家决策必须遵守法律程序,避免因领导人的决策失误给国家、人民带来损失,要实行“法治”,而非“人治”。
(2)完善法律制度,约束公民行为,使法律不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
(3)加大对公民法制教育的力度,以提高“公民知法守法、自觉维法”的意识。
总之,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
文革”结束后,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要保护人民民主,避免社会动乱,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
二、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为法律制度的健全提供了契机;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和人民痛定思痛,深刻认识到,要保护人民民主,避免社会动乱,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为新时期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不久,中央为刘少奇平反昭雪,并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为法律制度的健全提供了条件。
从1979年全国人大开始立法起草工作,到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突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新宪法通过后二十多年中,我国在立法方面取得巨大成就,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主政治建设更趋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
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恢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重新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人大和政协工作的发展与完善:
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进入新时期后,国家恢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重新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82年,在原来八字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这样,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
进入新时期,党和政府更加注重民族工作,恢复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新时期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实施上。
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法律上确认了中国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民族事物的权力,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3、以农村为重点的基层民主建设的加强:
(1)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了基层民主,改变了过去由上级政府任命村委会干部的做法,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
(2)各地在普遍推行村民自治、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创造性的发展了各种村民选举制度,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是 “海选”制度。
本课小结:
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认识到“文化大革命”对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意识到民主法制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理解到依法治国方略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文化大革命”后,党和国家汲取教训,积极恢复和发展了民主政治制度,推进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
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