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课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教学目标
一、识记与理解
记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的表现;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的时间和会议名称;记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包括的主要内容;理解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保证和作用;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后的作用。
二、能力与方法
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特点的概括,培养学生的概括能力。通过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内在联系的分析,使学生初步掌握历史联系和比较的方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学习,认识民主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教学重点和难点
一、重点1.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表现2.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
二、难点
1.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2.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与法制建设加强的作用
教材分析
本课是第三学习主题的一个部分,讲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表面上教材把民主发展和法制建设加强分成了两个子目来讲述,实际理解中隐含了这两个问题的相互作用关系。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本目的重点是讲述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表现,教材着重突出了“发展”一词。
建国初期我国就非常重视民主建设。1954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初步建立起来,这一制度还需要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渐完善和调整。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挫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都遭受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需求,党和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实行民主的前提和保证。教材提到,我国“普遍实行了县和县以下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制度”,为下面讲述基层民主的进一步扩大作了铺垫。接着具体讲述了人大代表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作用,并配以“想想”的思考题,暗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证和必要条件。
2.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也是我国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虽然教材对政协在民主发展中的作用讲得比较简略,只是简要说明政协是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但课后的“史海拾贝”专门作了交代。
3.基层民主的发展和不断完善
基层民主建设最能说明民主的发展,因此教材在阅读部分利用了大量的统计数字和典型事例对基层民主建设作了说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教材突出了农村的基层民主发展情况,这是因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城乡发展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可能造成一些学生认为城乡的政治、文化差距十分巨大,甚至认为在农村还谈不上民主建设。实际上,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大多数,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的重点恰恰是在农村。
教材对民主发展的作用处理虽然简单,但突出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核心。本课引言也强调了这一点。实际上,当前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还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当中,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终极目标。在教材知识结构中,是要求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去体会现在的社会主义民主成果,去畅想以后更加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未来。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
1.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本目一开始提出的时间概念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和上一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目的是一样的,都说明了在1976年以前的十年动乱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这样,在粉碎“四人帮”后必须尽快地重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之所以要在1982年修订,最主要的原因是必须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教材表述新宪法“是我国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既肯定了宪法的修订工作,又埋下了伏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具体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在不违背宪法基本原则下制定,因此,新宪法是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指导总则和核心。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叙述上,教材用了两个词语“基本形成”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有两个含义:一是指20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构建这一体系框架,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二是指这一体系框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需要继续探索和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中国特色”,主要指的是这一体系框架适应了新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紧扣了本课所在的第三学习主题。
在阅读部分,教材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地叙述了两部法律文件的制定时间和主要内容,再加上题图表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效地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涉及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我国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2.依法治国
既然“有法可依”,那么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呢 教材的最后则解答了这个问题,阐明了执法原则,突出了典型事例,完整地交代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教材以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等高官利用职权进行犯罪而受到法律严惩为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教材最后的小字讲述了“法律援助”的大致情况,一方面突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则是指导学生要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思考、分析,学会客观地分析和评价历史问题。
辅栏释义
“想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怎样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权利 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是什么 解决了这一系列问题,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了清晰的认识。具体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体现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
“说说”(我国基层民主是怎样发展的 基层民主的发展说明了什么):首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明确的概念: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建立、扩大和日常工作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关基层民主发展说明的问题,应紧扣“人民当家作主”来展开。具体说来,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和城镇基层民主的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的发展有力地保障了城乡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说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的具体表现):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框架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已做到了有法可依。可以我国的刑法和民法通则为例说明。
“议议”(我国是怎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 你能用自己熟悉的发生在身边的事加以说明吗):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从两个方面来思考: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受教育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二、违法者一律绳之以
法。如某些领导干部触犯了法律受严惩。
教学建议
一、导入本课讲授新课时,首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本课在本学习主题的地位,注意和前面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等内容相联系,还应该和以前所学过的相关民主、法制内容,尤其是《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联系起来。二是课文标题的剖析,民主和法制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至少在提出相关问题时给学生留出一定的思考空间来。在具体教学中,也可以利用有关班级选举班干部、《教育法》等相关内容导入新课。
二、本课学习相对枯燥,名词、概念较复杂。在备课时,教师应当注意从生活、学习、时政等学生关心的方面来立意,深入浅出,提高教学效益。例如,从相关社会新闻人手,从《刑法》相关内容入手,从反腐败相关内容入手,从修宪相关内容入手,从政府机构改革相关内容入手等等,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教材第一目有关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首先应该给学生讲一讲什么是民主。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特别是历史学习,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民主”作一个详尽的、完整的概念解释,只需要围绕“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核心让学生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就可以了。
接下来是我国相关的民主政治制度,它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和保证,其
内容可以整理为:1.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2.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内容;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的行使;4.政协的地位。在讲述中要注意围绕“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核心,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共同和不同作用。
对基层民主的发展,可以作简单的处理,只要讲清楚基层民主发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数量的发展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就可以了。但根据学生的情况也可以进行深化和提高,例如可以解决这些问题,问题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和日常工作有什么作用 简略地探讨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也为导人下一目的讲述做了准备。问题②“村官”或“街官”是怎样产生的 他们平常主要做什么工作 学生的答案可以灵活多样,可以以身边熟悉的人或事作答,不必拘泥于教材内容。
四、讲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主要是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和基本内容,核心则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个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讲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的具体表现,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方法①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横向来讲述,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定涉及的大致内容,或以事例特别是个别具体的、特殊的事例来说明我国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例如某人进行经济合同欺诈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或某人遭受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等等。方法②按我国法律发展的简单历史纵向来讲述,说明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产生、发展和形成基本框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几次颁布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的几经曲折;或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日趋成熟等等。
五、讲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首先要明确: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只是法制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是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完整地理解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的内涵,才能反映出我国的法律建设发展情况。教材通过对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三位高官的犯罪来说明法律的执行情况,比较有代表性,讲述中应该简单介绍他们的犯罪事实和处理情况。同时,也应该从另外的侧面补充说明,最好是学生日常生活中熟悉的、可以直接感受的例子,如交通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教育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特例处理、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法规和施行例子等等(具体事例参阅“教学资料”十)。
六、在指导学生阅读、了解法律援助相关内容时,一般可做简单处理。但最好利用这一内容对全课作一个小结和提高。
首先,对法制建设作一个小结。利用教材内容,指导、帮助学生明确: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主要表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各级司法部门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帮助困难群众法律诉讼等方面。
其次,对全课的学习内容作一个理论和知识上的提高,那就是让学生基本理解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基于这个年龄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教师应注意不要绝对的理论化和完整化。根据本课内容,有这几个切入点可供参考:1.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民主是怎样提供法律保障的;2.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和日常工作有何作用;3.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是怎样出台和颁行的;4.法律援助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民主有怎样的关系等。
七、由于教材按“主题”安排教学内容,历史事件的跳跃性较强。在学习本课内容时,要注意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等内容加以有机联系。
活动导引
教材安排了“了解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调查活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设。调查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主要是问题准备和心理准备。问题准备主要指的是确定调查访问对象、调查重点、调查工具、调查环境等一系列准备工作,要做到全面完整、有一定价值、目的性强、范围和难度适当、设问新颖。心理准备主要指的是树立信心,对意外的困难、阻碍要有充分的准备。
教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班级和学校的具体情况,设计一些其他形式、涉及面较大的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审判”活动、与人大代表“面对面”等。
测评答案
1.C
2.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普遍实行了县和县以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制度;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意见,反
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各级人大代表大会行使对同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协会议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农村和城镇的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
插图说明
一、本课题图: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之一,1995年10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从1989年12月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有关环境保护的具体法规,如《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纷纷出台,一个较完整有效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逐步形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针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废旧电子产品处理、工业废渣处理和化学用品处置等方面作了详尽的法律规定,填补了环境管理法规体系的空白。
二、北京丰盛街道居委会成员到下岗工人家中慰问
丰盛街道居委会是北京市西城区下辖
的1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之一,2002年成立了全市首家人民调解委员会,2003年11月和当地派出所联合成立了全市第一个治安纠纷、民间纠纷接待室。在2001年~2003年间调解居民纠纷1141件,调解率100%,成功率99%。由于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积极落实党的有关政策,成绩显著,多次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表彰。2003年2月北京市第五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居住在该街区的北京市副市长张茅、刘志华也作为社区选民一起参加投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发展。插图反映的是该居委会有关成员慰问下岗工人的情况,这也是该居委会日常工作之一。
三、律师在给群众解答法律问题
建国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建设尚在不断探索、 “左”倾错误的影响和科技教育发展的滞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居民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参与意识不强,造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许多亟待健全的“空白”。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各级政府大力开展普法教育,进行普法宣传,取得了喜人的成果。插图反映的就是普法宣传的一个重要手段——建立法律咨询站,不定期地、“流动”地普及法律知识宣传。
四、成克杰在法庭受审
成克杰,1933年出生。自1990年起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代主席、主席等职务,中共十四大被选为中央委员,1998年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期间通过批项目、要贷款、提职级等手段,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并导致国家大量钱财损失。2000年7月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起诉,判处死刑,同年9月执行。图为成克杰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受审时的情景。
教学资料
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则。(2)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3)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5)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7)特别行政区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国防由中央负责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管理国家事务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是: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是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所不能替代的。它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国家的权力归人民所有。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最好组织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有效组织形式。(3)人民代表大会是联系群众、反映民情、实现民意的重要渠道。(4)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稳定的重要保障。国家的稳定需要民主和法制的保障。只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才能得到反映和表达,决策的民主化就可能实现,群众的不满情绪就能及时排解,党和政府的各种失误就会相应减少,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就能及时得到正确处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就能走上持续稳定的发展道路。(5)人民代表大会是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根据和权力之源,它使政府、法院、检察院具有合法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使权力,从而保证人民的利益得以实现。
二、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伴随着共和国的风雨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过了半个世纪,留下了新中国人民民主从起步到遭遇曲折,再到不断发展完善的足迹。
1.从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拉开帷幕。据统计,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为214798个,进行选举的人口共
为5.714345ll亿人:登记选民总数占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参加投票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共选出近570万基层人大代表。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全国性普选活动,标志着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开端。
2.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热烈讨论并经无记名投票,《宪法》草案获得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以全票当选国家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根据国家主席毛泽东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共和国一切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它预示着新中国的民主政治由此掀开崭新篇章。
3.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七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七部法律的制定,标志着新时期的人大工作从立法方面打开了新的局面,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制度已经建立起来。
4.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和《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确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一项被载入史册的政治体制改革之举。它改变了我国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增强了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进一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到1981年底,全国2756个县级单位全部建立了人大常委会。20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愈见活跃,在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丰富完善的重要见证。
5.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它历经4次部分修改。(可参看本课“教学资料”四1
6.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把地方立法权加以延伸,扩大到省会市等。)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次建立起地方立法机制。这实际上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重大举措。以此为发端.地方立法空前活跃。对于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各项改革、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余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1987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试行法”的名义出台。11年后,经过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升为正式法。这部法律在我国农村初步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使农民群众在最基层直接行使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民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更深远的意义是,它使中国广大农村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训练班。(可参看本课“教学资料”三)
8.自1954年~2004年问,人大代表一年一次听取审议政府报告,这其中包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周恩来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自20世纪50年代起对兴建三峡工程的30多次调研、评议等。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防止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滥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重要职权。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是层次最高、效力最大、权威最高的监督。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还赋予人大有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人大监督愈发显其刚性。对财政预算工作监督的加强和透明化,表明人大对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形成了经常性、制度化机制,代表们真正替老百姓看紧政府的“钱袋子”。
9.199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199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通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澳门具有根本性的地位,它对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作出了全面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两个基本法是史无前例的法律。它们把邓小平同志关于“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用法律形式完整地体现出来,并在香港、澳门成为现实。
lO.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出了159名常委会委员。令人瞩目的是,一批年轻的专业人士被选进常委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原来的身份大多是政府官员、学界精英。共同特点是年富力强、学识精深,为人大常委会注入了青春活力,对提高全国人大的立法质量和监督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袁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要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构成、工作职责等,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截至2004年初,全国已经建立了73.2万余个村委会。
组织法的一些相关规定如下: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村民委员会按居民居住状况,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此外,我国已经在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0年开始施行。这样,我国的城市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得以完善和扩大。(可参看本课“教学资料”二)
四、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还不具备完善的制定宪法的条件,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诞生,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基本的宪政制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重要原则,为后来宪法和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睁基础。
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深深地打上了“文化大革命”的烙印, “左”的倾向十分严重,实际上是不可能实行的。
1978年宪法是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原则。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表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制定的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按照宪法规定,对宪法的修订,应由人大常委会或l/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人数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其修订的内容都还只是建议和议案,不是最后的决定。
我国现在正在施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到2004年3月为止,现行宪法又历经了四次修订,每一次修订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宪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宪,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重要修改,并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入宪法。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将“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写入宪法;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要内容写入宪法。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
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适应新时期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需要而制定。它体现着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此后进行的四次修宪,每次修正,都是对原有认识、旧有体制的突破,体现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深化。20多年来,宪法与改革呈现了一定程度的互动状态。由于某些旧的体制、制度被突破,使释放出来的生产力更加呈现勃勃生机,经济和社会更加协调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也不断拓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行的,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
在这之前,我国先后颁行了数十个具体的刑法法律文件,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刑事法规体系。1979年《刑法》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的,并体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刑法》也先后经过了五次补充和修改。我们今天施行的《刑法》是在1997年3月经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上明确了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特权)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轻重应与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既充分和国际刑法接轨,又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是一部现代化的新型法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问题
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新中国建立至今陆续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单行民事法律,如195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61年通过的《工商企业管理登记试行办法》和《森林保护法》、1979年以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等几十个重要的单行民事法律,民事立法逐渐系统化。
然而,民事活动中许多带有共性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需要加以规定,我国的民事活动和司法审判工作也需要立法提供基本的准则,要求我国制定一部完整的、成熟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在历史上,我国曾经于1954年~1957年和1962年~1964年两次组织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都因为“左”的影响而夭折。从1979年起,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开始,一直到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终于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经济法制、建立正常的社会商品经济法律秩序的重大步骤,对于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八、关于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贪污受贿案的相关情况
陈希同,1930年出生。自1983年起开始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市奥委会主席等职。1991年7月~1994年11月间,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品22件,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公,据为己有,总计折合人民币共555956.2元。1990年~1992年间指示、纵
容王宝森等动用财政资金违规修建豪华别墅,作为自己的私人享乐场所,共耗资3521万余元,同时耗用服务管理费240万余元、吃喝挥霍公款105万余元。1997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起诉,判处有期徒刑16年,赃物予以没收。
成克杰,参见插图说明四。
胡长清,1948年出生。1998年当选为江西省副省长、省九届人大代表。自1995年5月~1999年8月,先后90次收受、索取钱物544万余元,、期间还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8万元,被捕后对自己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16l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0年初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同年3月执行。
九、我国的法律援助概况
法律援助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和实施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广州、深圳、上海、北京、武汉、南京、郑州、青岛等城市陆续开展试点并积累经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6年开始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正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的中心地位。2003年7月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委会议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起施行。同时,全国各地纷纷出台有关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组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培训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使全国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十、我国公民依法维权的典型事例
黄老汉:筑起宪法维权的人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004年4月1日,北京市民黄振沄老人手持《宪法》抵制强制拆迁。当天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63岁的黄振沄家时,黄振沄拿着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这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据称,这是修宪后北京市第一例抵制强制搬迁的事件。
这本新《宪法》中有一页被老黄特意折起一角,又用蓝色圆珠笔画出这样一些字句: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老黄说,修改后的《宪法》单行本刚刚发行,他就专门跑到书店去买了一本。
据报道,跟北京市许多老四合院一样,2003年3月有关部门贴出布告称要对黄家所在的北京市崇文区花市这一片胡同进行房改危改工程。黄振沄和老伴开始挺高兴,以为要住上新房子啦,但是很快就发现,要想“回迁”还要花很多钱,而老两口从2001年开始就指着每月290元低保过日子,没钱。随后,老黄收到北京市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拆迁纠纷裁决书”,再之后,就发生了4月1日老汉手拿《宪法》抵制拆迁的一幕。
令黄老汉夫妇没想到的是,虽然没有最终保住祖宅,但他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黄老汉和《宪法》一样,深深地印进了无数中国人的脑海,而他的举动更被各地很多拆迁户所“援引”。
就在这场宪法和强制拆迁的“角力”中,2004年6月6日,国务院第一次以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对野蛮拆迁说“不”。该文指出了各地广泛上演的“野蛮拆迁”中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
据悉。黄老汉事情发生后,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承诺补偿其两居室,而且不用再补钱,原因在于其确实拿不出回迁房补差款,也是一种照顾。但是,黄老汉夫妇却不能罢手,因为当初和他一起抗争的邻里的“协议”大都没有达成,如果黄老汉这面“旗帜”倒下了,这些邻里的维权活动将不得不面临窘境。
(摘自《中国青年报》2004年12月4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