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课堂教学设计
教学基本信息
课题
关注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
教材模块
选修3
年级
高三
学段
第四章第2节
教学设计参与人员
姓名
单位
联系方式
设计者
指导者
课件制作者
其他参与者
指导思想与理论依据
在《关注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的教学中,着眼于学生的未来的发展,让学生经过学习进一步提高生物科学素养,为以后的个人社会问题的抉择提供帮助。大力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通过收集整理各类资料,通过比较分析培养学生明辨是非,对事物具有分析、判断、决策的批判性思维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关注生命科学与人类健康以及人类社会伦理之间的密切关系,促进学生更深刻地认识科学、技术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对社会热点问题,或社会抉择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教学背景分析
教学内容:
本节内容2课时,本节通过对克隆技术、试管婴儿、基因检测这三个热点问题的讨论,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态度和价值观,理性地看待生物技术中的伦理争论。通过基因资源掠夺增强学生爱国主义精神。
在呈现方式上,本节将学生的活动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安排了较多的热点问题讨论。 “热点问题讨论”用一定的篇幅介绍了有关问题的不同观点、背景资料,以及争论的焦点等,其目的是让学生在了解该问题全貌的情况下,展开讨论或做进一步的调查。通过这些活动,不仅培养了学生关注社会问题的参与意识,使学生能够科学地、理性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
学生情况:
学生在学习本节前已具有遗传与变异、生殖与发育等必修模块的基础知识;以及本模块细胞工程中的核移植技术,胚胎工程中的胚胎移植技术等知识。只有运用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辨析每一种观点背后论据的科学性。每一个问题的讨论及其辩论活动的实施都是对学生已有知识、经验的调动和考查。在学生的生活经验中,试管婴儿、基因歧视等问题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机会;加上媒体的相关报道,在学生中会产生各种认识。虽然这种认识可能是模糊不清的,但至少学生对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是不陌生的。在上一节《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学习过程中学生具有了一定批判性思维能力,能正确认识到现在生物技术的利与弊。
我们学校处于偏远地区,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大多忽视了学生的表达陈述能力的培养,而且很多学生性格内向在教学过程中于被动状态,不敢大胆陈述自己的观点。因此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敢于陈述,敢于辩论是教学是否成功的关键。
教学方式:
安排学生自己阅读有关热点问题的背景资料和争论焦点的内容,在课堂上就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让学生感受到生物技术伦理问题已经或正在进入我们的生活,以及这些问题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课堂后让学生在互联网上查阅和收集更多相关的信息,撰写报告,培养学生收集整理利用各种信息的能力以及批判性思维能力。
教学手段:
多媒体现代教学手段;采用教师启发,学生合作讨论的教学手段。
技术准备:
多媒体课件,各种视频资料,生物技术中伦理问题的材料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
简述与生物技术伦理问题有关的生物学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理解不同观点的内容和论据。
能力方面:
面对来自媒体和他人关于生物技术伦理问题的不同观点,能够运用已有的生物学知识进行辨析,初步形成客观的科学的评价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
1.关注关注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认识到生物技术的发展都有可能带来伦理问题。
2.养成关注社会问题讨论的参与意识,形成质疑、求实的科学态度,并能以理性的、积极的态度关注问题的解决──通过科技手段的进步、社会规范的建立等途径“趋利避害”。
3.利用基因资源掠夺的事例增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和社会责任感。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
通过讨论与交流,让学生既要了解到克隆技术、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以及基因检测技术在人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还要关注它们带来的有关伦理问题。
教学难点:
在讨论问题过程中,引导学生运用科学的原理和语言、严谨的逻辑表述自己的观点,防止随意的猜测、盲目的疑虑和偏激的态度。
第一课时教学过程
教学阶段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置意图
技术应用
时间安排
创设情境
展示“我也被克隆了”图片
提问: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总结克隆技术将涉及到人类伦理道德问题,引出新课。
学生讨论回答
引出新课
图片展示
2min
左右
温故知新
展示克隆羊“多利”的图片提问:多利是怎么形成的?
展示多利的形成过程。
设置疑问:现有的技术能不能克隆人?
学生回答
回顾克隆技术
图片展示
3min左右
新课讲解
播放“美国克隆人类胚胎的新闻”“中国克隆人类胚胎的新闻”
提问:他们为什么不将人类胚胎植入子宫?
学生讨论回答
提出克隆人涉及伦理
视频展示
4min左右
实践操作
发放克隆技术的相关资料,提问:1、你支持克隆人胚胎研究吗?
2、伦理学和科学家看待克隆人的角度有什么不同?科学家群体对克隆人研究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你支持其中哪种观点?
3、你支持生殖性克隆吗?为什么?你支持治疗性克隆吗?为什么?
4、你愿意被科学家克隆吗?为什么?
5、克隆人如果真的来到人间,你认为怎么正确对待他们?
学生阅读资料,讨论交流
学生通过阅读分析材料得出自己的结论
各类文档资料
15min左右
分享交流
效果评价
引导和组织学生总结、辩论,在黑板上总结学生的观点
学生陈述自己的观点,不同观点之间进行辩论。
陈述自己观点
15min左右
归纳总结
总结克隆技术的利与弊,并陈述中国政府的观点。
播放“中国禁止克隆技术临床上的应用”新闻
观看反思
总结克隆技术观点
视频展示
5min左右
拓展提高
课后作业:
利用网络资源和书本资源,查阅与试管婴儿和基因检测相关资料,撰写专题报告,在报告应体现试管婴儿和基因检测的利弊,以及应对措施。了解基因资源的意义,我国基因资源的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PPT
1min
左右
第二课时教学过程
教学阶段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置意图
技术应用
时间安排
创设情境
播放“试管婴儿”科教片
观看思考
简介试管婴儿
视频
4min左右
实践操作分享交流
组织学生进行阐述,在黑板上记录学生各种观点,引导学生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
学生阐述试管婴儿利弊以及应对措施
学生展示自己结论
PPT
10min左右
效果评价归纳总结
点评学生的结论,归纳总结试管婴儿利弊及应对措施。播放视频资料让学生进一步了解试管婴儿的现实。
观看反思
总结结论
视频
5min左右
创设情境
播放“基因检测”科教片
观看思考
简介基因检测
视频
5min左右
实践操作分享交流
组织学生进行阐述,在黑板上记录学生各种观点,引导学生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
学生阐述基因检测利弊以及应对措施
学生展示自己结论
PPT
10min左右
效果评价归纳总结
点评学生的结论,归纳总结基因检测利弊及应对措施。播放视频资料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基因检测的现实。
观看思反思
总结结论
视频
4min左右
分享交流
总结基因资源的意义、现状和应对措施
学生简介基因资源意义、现状和应对措施
简介基因资源
PPT
6min左右
学习效果评价设计
评价方式
本节课,学生通过阅读,分析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陈述自己的观点。通过查阅资料撰写专题报告,因此评价标准为:
优:学生做好课前贮备工作,积极思考,讨论,能正确陈述自己的观点,比较各种技术的利弊,撰写的报告论据充分,观点正确,顺利完成本节课的学习任务。
良:学生经过思考参与讨论,主动陈述自己的观点,撰写的报告基本符合要求,较好地完成了本节课的学习任务。
差:学生没有进行讨论、交流与互评等活动,没有撰写报告。
本教学设计与以往或其他教学设计相比的特点
本堂课的目的在于学生能正确利用生物知识对现有的生物技术进行合理的评价,因此本堂课的教学内容并不是生物知识,而是学生利用各种资料、现有的生物知识以及生活体验,理解不同观点的内容和论据,初步形成客观的科学的评价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大胆的放手,大部分的教学内容由学生主动完成,教师在本堂课之中仅仅起引导和组织作用。学生的主动查阅资料、思考、讨论和陈述是本堂课的重点。由于个人所处的社会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历史背景、传统伦理观念等方面的差别,就会产生出不同价值观,因此本堂课的评价标准不是学生的结论,而是学生获得结论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本堂课另一个特点就是可以根据学生准备的情况和发挥情况调整教学计划,如在某个关键问题上争议大,可允许学生充分发挥,从真正意义上了解伦理道德理解的个体差异性,以及法律法规的社会意义。
关注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课堂教学设计
教学基本信息
课题
关注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
教材模块
选修3
年级
高三
学段
第四章第2节
教学设计参与人员
姓名
单位
联系方式
设计者
朱德华
东安一中
13974681312
指导者
课件制作者
其他参与者
指导思想与理论依据
在《关注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的教学中,着眼于学生的未来的发展,让学生经过学习进一步提高生物科学素养,为以后的个人社会问题的抉择提供帮助。大力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通过收集整理各类资料,通过比较分析培养学生明辨是非,对事物具有分析、判断、决策的批判性思维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关注生命科学与人类健康以及人类社会伦理之间的密切关系,促进学生更深刻地认识科学、技术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对社会热点问题,或社会抉择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教学背景分析
教学内容:
本节内容2课时,本节通过对克隆技术、试管婴儿、基因检测这三个热点问题的讨论,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态度和价值观,理性地看待生物技术中的伦理争论。通过基因资源掠夺增强学生爱国主义精神。
在呈现方式上,本节将学生的活动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安排了较多的热点问题讨论。 “热点问题讨论”用一定的篇幅介绍了有关问题的不同观点、背景资料,以及争论的焦点等,其目的是让学生在了解该问题全貌的情况下,展开讨论或做进一步的调查。通过这些活动,不仅培养了学生关注社会问题的参与意识,使学生能够科学地、理性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
学生情况:
学生在学习本节前已具有遗传与变异、生殖与发育等必修模块的基础知识;以及本模块细胞工程中的核移植技术,胚胎工程中的胚胎移植技术等知识。只有运用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辨析每一种观点背后论据的科学性。每一个问题的讨论及其辩论活动的实施都是对学生已有知识、经验的调动和考查。在学生的生活经验中,试管婴儿、基因歧视等问题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机会;加上媒体的相关报道,在学生中会产生各种认识。虽然这种认识可能是模糊不清的,但至少学生对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是不陌生的。在上一节《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学习过程中学生具有了一定批判性思维能力,能正确认识到现在生物技术的利与弊。
我们学校处于偏远地区,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大多忽视了学生的表达陈述能力的培养,而且很多学生性格内向在教学过程中于被动状态,不敢大胆陈述自己的观点。因此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敢于陈述,敢于辩论是教学是否成功的关键。
教学方式:
安排学生自己阅读有关热点问题的背景资料和争论焦点的内容,在课堂上就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让学生感受到生物技术伦理问题已经或正在进入我们的生活,以及这些问题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课堂后让学生在互联网上查阅和收集更多相关的信息,撰写报告,培养学生收集整理利用各种信息的能力以及批判性思维能力。
教学手段:
多媒体现代教学手段;采用教师启发,学生合作讨论的教学手段。
技术准备:
多媒体课件,各种视频资料,生物技术中伦理问题的材料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
简述与生物技术伦理问题有关的生物学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理解不同观点的内容和论据。
能力方面:
面对来自媒体和他人关于生物技术伦理问题的不同观点,能够运用已有的生物学知识进行辨析,初步形成客观的科学的评价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
1.关注关注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认识到生物技术的发展都有可能带来伦理问题。
2.养成关注社会问题讨论的参与意识,形成质疑、求实的科学态度,并能以理性的、积极的态度关注问题的解决──通过科技手段的进步、社会规范的建立等途径“趋利避害”。
3.利用基因资源掠夺的事例增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和社会责任感。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
通过讨论与交流,让学生既要了解到克隆技术、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以及基因检测技术在人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还要关注它们带来的有关伦理问题。
教学难点:
在讨论问题过程中,引导学生运用科学的原理和语言、严谨的逻辑表述自己的观点,防止随意的猜测、盲目的疑虑和偏激的态度。
第一课时教学过程
教学阶段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置意图
技术应用
时间安排
创设情境
展示“我也被克隆了”图片
提问: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总结克隆技术将涉及到人类伦理道德问题,引出新课。
学生讨论回答
引出新课
图片展示
2min
左右
温故知新
展示克隆羊“多利”的图片提问:多利是怎么形成的?
展示多利的形成过程。
设置疑问:现有的技术能不能克隆人?
学生回答
回顾克隆技术
图片展示
3min左右
新课讲解
播放“美国克隆人类胚胎的新闻”“中国克隆人类胚胎的新闻”
提问:他们为什么不将人类胚胎植入子宫?
学生讨论回答
提出克隆人涉及伦理
视频展示
4min左右
实践操作
发放克隆技术的相关资料,提问:1、你支持克隆人胚胎研究吗?
2、伦理学和科学家看待克隆人的角度有什么不同?科学家群体对克隆人研究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你支持其中哪种观点?
3、你支持生殖性克隆吗?为什么?你支持治疗性克隆吗?为什么?
4、你愿意被科学家克隆吗?为什么?
5、克隆人如果真的来到人间,你认为怎么正确对待他们?
学生阅读资料,讨论交流
学生通过阅读分析材料得出自己的结论
各类文档资料
15min左右
分享交流
效果评价
引导和组织学生总结、辩论,在黑板上总结学生的观点
学生陈述自己的观点,不同观点之间进行辩论。
陈述自己观点
15min左右
归纳总结
总结克隆技术的利与弊,并陈述中国政府的观点。
播放“中国禁止克隆技术临床上的应用”新闻
观看反思
总结克隆技术观点
视频展示
5min左右
拓展提高
课后作业:
利用网络资源和书本资源,查阅与试管婴儿和基因检测相关资料,撰写专题报告,在报告应体现试管婴儿和基因检测的利弊,以及应对措施。了解基因资源的意义,我国基因资源的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PPT
1min
左右
第二课时教学过程
教学阶段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置意图
技术应用
时间安排
创设情境
播放“试管婴儿”科教片
观看思考
简介试管婴儿
视频
4min左右
实践操作分享交流
组织学生进行阐述,在黑板上记录学生各种观点,引导学生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
学生阐述试管婴儿利弊以及应对措施
学生展示自己结论
PPT
10min左右
效果评价归纳总结
点评学生的结论,归纳总结试管婴儿利弊及应对措施。播放视频资料让学生进一步了解试管婴儿的现实。
观看反思
总结结论
视频
5min左右
创设情境
播放“基因检测”科教片
观看思考
简介基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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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min左右
实践操作分享交流
组织学生进行阐述,在黑板上记录学生各种观点,引导学生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
学生阐述基因检测利弊以及应对措施
学生展示自己结论
PPT
10min左右
效果评价归纳总结
点评学生的结论,归纳总结基因检测利弊及应对措施。播放视频资料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基因检测的现实。
观看思反思
总结结论
视频
4min左右
分享交流
总结基因资源的意义、现状和应对措施
学生简介基因资源意义、现状和应对措施
简介基因资源
PPT
6min左右
学习效果评价设计
评价方式
本节课,学生通过阅读,分析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陈述自己的观点。通过查阅资料撰写专题报告,因此评价标准为:
优:学生做好课前贮备工作,积极思考,讨论,能正确陈述自己的观点,比较各种技术的利弊,撰写的报告论据充分,观点正确,顺利完成本节课的学习任务。
良:学生经过思考参与讨论,主动陈述自己的观点,撰写的报告基本符合要求,较好地完成了本节课的学习任务。
差:学生没有进行讨论、交流与互评等活动,没有撰写报告。
本教学设计与以往或其他教学设计相比的特点
本堂课的目的在于学生能正确利用生物知识对现有的生物技术进行合理的评价,因此本堂课的教学内容并不是生物知识,而是学生利用各种资料、现有的生物知识以及生活体验,理解不同观点的内容和论据,初步形成客观的科学的评价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大胆的放手,大部分的教学内容由学生主动完成,教师在本堂课之中仅仅起引导和组织作用。学生的主动查阅资料、思考、讨论和陈述是本堂课的重点。由于个人所处的社会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历史背景、传统伦理观念等方面的差别,就会产生出不同价值观,因此本堂课的评价标准不是学生的结论,而是学生获得结论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本堂课另一个特点就是可以根据学生准备的情况和发挥情况调整教学计划,如在某个关键问题上争议大,可允许学生充分发挥,从真正意义上了解伦理道德理解的个体差异性,以及法律法规的社会意义。
课件19张PPT。关注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克隆羊多利克隆羊多利被《科学》杂志评为1997年世界十大科技进步的第一项;2003年多利被执行安乐死。克隆羊多利的形成阅读各种材料,分组讨论:1、你支持克隆人胚胎研究吗?
2、伦理学和科学家看待克隆人的角度有什么不同?科学家群体对克隆人研究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你支持其中哪种观点?
3、你支持生殖性克隆吗?为什么?你支持治疗性克隆吗?为什么?
4、你愿意被科学家克隆吗?为什么?
5、克隆人如果真的来到人间,你认为怎么正确对待他们?我国政府的态度是禁止生殖性克隆,一再重申四不原则: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任何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但不反对治疗性克隆。课后作业:
利用网络资源和书本资源,查阅与试管婴儿和基因检测相关资料,撰写专题报告,在报告应体现试管婴儿和基因检测的利弊,以及应对措施。了解基因资源的意义,我国基因资源的现状以及应对措施。试管婴儿技术试管婴儿专题报告利:1、解决不孕夫妇的生育问题;
2、设计试管婴儿救治患者。弊:1、代孕问题
2、选择性生育(如性别)
3、伦理问题我国规定:实施体外受精-胚胎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四胞胎的试管婴儿为女儿代孕生下外孙违法贩卖卵细胞基因检测基因检测专题报告利:通过基因检测可以及早采取预防措施,适时进行治疗,达到挽救患者生命的目的。弊:1、基因检测将给受检者带来巨大的压力
2、基因信息的泄露造成基因歧视通过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遗传信息的隐私权,禁止基因歧视。基因测试与疾病治疗反基因歧视法基因资源基因资源的意义:
通过基因资源确定遗传性疾病的致病基因位点,用于医药研究;
在政治上和军事上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基因资源现状:
1、我国人口大国,传统的家庭一家大业大为荣,多代同堂被看作是家族行为的标志。遗传病家系情况非常完整、准确,血样采集也可同时进行。?
2、国外一些研究机构和企业怀着各自不同目的,利用国内有些人未认识到基因资源的重要性,趁机掠夺大量基因资源。 应对措施:
1、制定法规保护基因资源
2、积极主动的研究本国的基因资源
中国伦理视角:治疗性克隆应当允许
张荔子
?
2006年08月08日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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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不育门诊起火,火势很猛,门诊里面有一个5岁的孩子和一个内装10个人类胚胎的器皿,只能救出其中一个。按照你的道德直觉应该抢救哪一个:是孩子还是10个人胚胎? 8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干细胞研究中的科学和伦理问题中英论坛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翟晓梅教授向中英两国专家抛出这样一个问题。几乎所有与会者都说,当然应该先抢救孩子。由此她提出一个思考:人胚胎与人是否具有相同的道德地位?人胚胎的道德地位究竟应该是什么?这是治疗性克隆中人们绕不过的伦理问题。 翟晓梅教授说,对于中国人来说,胚胎与人是有区别的。人类胚胎还不是人,人是身、心、社会统一体。“人”是拥有独特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结构(尤其是脑)和机能、具有自我意识、有理性的、处于社会关系中拥有一定社会角色并可以成为道德主体的实体。有人认为,胚胎体内携带着人类的遗传密码,应该属于人类的成员。那么人类个体的细胞或器官是否因其具有人类基因也应该拥有道德地位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胚胎没有思考等自主能力,因此不能算作是“人”。我国从不将自然妊娠期间流产的人胚胎计算在婴儿死亡率内,胚胎很难具有“人”的资格和与“人”同等的伦理道德地位。因此,毁掉胚胎当然不是“杀人”,人治疗性克隆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 2005年2月18日,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在经过3天的激烈辩论后,通过了一项政治宣言:《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的宣言》,敦促所有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克隆人活动。包括中国、英国、日本在内的35个国家对这一提案投了反对票。中国对此的一贯立场是,反对生殖性克隆,支持治疗性克隆。 翟晓梅教授说,这一立场正是基于伦理学对胚胎的价值和道德地位的认识。中国人认为,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严格监管下进行的治疗性克隆研究,对挽救人类生命和增进人类健康有着广阔前景和巨大潜力。不过,胚胎毕竟是人的生物学生命,毕竟具有发育成完整个体的潜能。因此,胚胎确实应该享有一定的伦理地位,应得到一定的尊重,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随意地操纵和毁掉胚胎,处置它要有一定程序和要求。有效治疗千百万人的疾病可能就是这样一个充分理由。应有的尊重和程序应该包括:人类胚胎用作研究必须是体外的;胚胎的研究不能超过14天(原始胚条形成之前);以特定方式处理非用人类胚胎不可的重要研究;胚胎不是商品,不能买卖等。 目前,中国已经出台了《人胚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这是一个由科学家和生命伦理学家发起,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第一个在某一专业领域有关研究的伦理准则。该文件明确指出,一方面遵守伦理规范和国际国内准则,另一方面促进顺利发展科学研究。明文规定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人胚体外研究超过14天,将研究的人胚胎植入人或动物的生殖系统内,人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生殖细胞的杂交,买卖人的配子、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组织。还要求必须坚持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必须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建立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一些中国的科学家声称“科学没有禁区”,要赶超外国就不能有伦理约束。翟晓梅教授说,对知识的追求不应该有禁区,但作为一种行动,科学研究必须按照伦理要求进行,科学研究不能不受伦理约束。 翟晓梅的报告结束之后,中外学者立即就胚胎到底算不算人展开了热烈争论。 有国外学者说,在西方很多国家,人们是给夭折的新生儿举行葬礼的,如果父母愿意,甚至会给流产的胚胎举行葬礼,人们视胚胎为孩子。这个观点得到一些中国学者的支持,有发言者说,在中国农村等很多地方,人们至今都是报“虚岁”,孩子一落地就算一岁了,可见中国传统观念中对人的年龄是从胚胎就算起了。 更有一位来自香港的专家有针对性地问在场的专家:如果在火场上有一个自出生以来就脑萎缩,连父母都不认识的15岁孩子和一器皿人胚胎,应该先救哪个?全场顿时哑然,随后在一片笑声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还有学者说,如果身、心、社会统一体为“人”的定义,那么人在熟睡时,如何界定他作为人的社会性? 据介绍,这种对“人”本体论地位的争论,在各种生命伦理学的大会上都能听到,而且争论双方互不相让。焦点就是用人类胚胎干细胞进行治疗性克隆的研究到底是否有违伦理。
来源:健康报
(责任编辑:马丽)
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应慎之又慎
????
????6日公布的胚胎干细胞克隆鼠存在缺陷的论文,向克隆人的发烧友们浇了一盆凉水。这篇论文雄辩地证明,人类目前对克隆技术的研究还远不够深入,盲目将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特别是克隆人,“将是不负责任和残暴的”。? ????此次研究由美国马萨诸塞州怀特黑德研究所的鲁道夫·耶尼德小组负责。他们发现:克隆动物基因在构成没有缺陷的情况下,也不能像正常动物基因一样准确表达出来,也就是说克隆动物存在着无法正确生长发育的危险。正是这个原因造成现在98%的动物克隆实验失败,而顺利降生的克隆动物也经常会出现体重超重等异常现象。这项成果再次有力地说明克隆技术还十分不成熟,在克隆技术的应用上人类应该慎之又慎。? ????自1996年英国科学家用成年羊体细胞成功克隆出“多利”以来,克隆技术取得一系列重大突破。同时,克隆技术的应用,尤其是在克隆人的问题上引发了无数的争论。? ????1998年1月,美国一位名叫理查德·锡德的科学家率先提出,他将进行克隆人试验,目的是为患不育症的夫妇繁衍后代。此言一出,举世震惊。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立刻呼吁国会立法禁止克隆人。法国、意大利等19个欧洲国家很快签署了严厉禁止克隆人的协议,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禁止克隆人的法律文件。其它许多国家政府、国际组织也明确表示反对克隆人,并制订有关法律。科学界对此也基本持抵制态度。?? ????可是,计划克隆人的狂人并没有停止脚步。一个在美国设有实验室、宣扬要克隆人的组织“克隆助手”最近还在声称,由于该组织的克隆人实验在美受到阻止,它将离开美国继续进行试验。这个组织的负责人布瓦斯利耶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禁止她所在组织的克隆人计划,并称调查人员在今年春天访问过她的实验室,要求她停止克隆人试验。布瓦斯利耶说,她和同事将把实验室的一部分搬到其它国家。? ????克隆人一直遭到全世界绝大多数人反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克隆人的身份难以认定,他们与被克隆者之间的关系无法纳入现有的伦理体系。其次,人类繁殖后代的过程不再需要两性共同参与,这将对现有的社会关系、家庭结构造成难以承受的巨大冲击。第三,克隆人技术可能会被滥用,成为恐怖分子的工具。第四,从生物多样性上来说,大量基因结构完全相同的克隆人,可能诱发新型疾病的广泛传播,这对人类的生存是不利的。第五,克隆人可能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产生心理缺陷,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耶尼德此次的研究则从科学角度提出了克隆出健康人的艰巨性。得克萨斯大学克隆专家马克·魏萨森指出:“基因表达问题难于被发现,这使克隆实验危险性更大。”耶尼德也说:“这项新研究进一步证明,克隆仍是一种没有被人类深刻了解的技术,这种技术还没有准备好用于人类。”? ????令人惋惜的是,耶尼德的研究成果同时也把克隆技术用于治疗疾病的时间表推后。与“科学怪人”锡德的克隆人不同,一些科学家希望利用克隆技术培育人体组织,用来治疗那些患有诸如神经损伤、糖尿病、帕金森病等多种疾病的病人。利用患者本人细胞培育的新组织,具有与患者完全相同的遗传结构,因而不会产生排斥反应,也解决了移植器官来源不足的问题,在医学上有极高的应用价值。但此次的发现显示,利用目前的克隆技术从患者细胞培育出的新组织一样会存在缺陷,并不适于治病。? ????克隆羊多利的第一声啼叫距今只有短短几年。这期间,克隆鼠、克隆牛、克隆猪等,以及多种克隆动物的下一代相继诞生。同时,转基因技术、基因疗法、人类和其它物种基因组破译等领域都取得重大突破,这些都预示着21世纪是生物世纪的预言正在变成现实。但是由于生物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涉及人类自身,因此一定要更加理性地对待生物技术,使其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张小军)(中国公众科技网)
来源:人民网 2001年7月20日
多利之死与克隆技术 克隆技术发展前景再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6日?10: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6日电 随笔:多利之死与克隆技术
新华社记者曲国斌 林小春 钱铮
世界第一只体细胞克隆动物多利羊死在克隆技术的多事之秋。正如它的诞生曾震惊了世界一样,它的死也引起了人们对克隆动物健康的关注、以及对克隆技术发展前景的再思考
迄今接受采访的多位科学家表示还在等待多利的解剖结果,但同时又强调指出,如果多利之死确实与克隆技术有关,这将进一步表明生殖性克隆目前仍存在很大缺陷。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克隆人的尝试都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多利出生于1996年7月5日,按照一般绵羊11年到12年的寿命,现在它正当壮年,但却因无法治疗的肺部感染而不得不接受安乐死。这一消息无疑加重了人们对克隆动物流产率高、早衰及生理异常等健康问题的担忧。这不是杞人忧天,许多克隆动物在生下来24小时内,都因心脏、肺脏和肾脏等异常而夭折,另外一些尽管相对健康,但也可能很快就突然死亡。
“核移植的数小时内,分子水平上发生的事件决定了克隆胚胎的命运,”培育出多利的伊恩.威尔莫特教授在2002年10月的一期《自然》杂志上写道,“令人失望的是,我们对克隆胚胎早期发育过程中的这些事件几乎一无所知”。
这种一无所知说明了克隆技术的复杂性。目前采用的体细胞克隆技术多是由威尔莫特克隆多利的技术改进而来,从理论上讲,这种技术只要操作正确,卵细胞就可正常发育。可惜实际操作过程的不稳定性,使理论仅仅是理论,其过程中一点小缺陷都可导致高流产率以及严重的健康问题。
克隆技术的第二个问题是不成熟。现在的克隆技术虽然利用的是动物体细胞,但使用的只是细胞核,然后将体细胞的细胞核移植到卵细胞中,使卵细胞发育成胚胎,再降生问世。这种克隆方法尚未完全撇开生殖细胞,也未彻底摆脱胚胎发育等生命的自然过程,显然还属于一种初期的、不完全的克隆技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一些所谓的科学家不顾全世界的反对,就要把这项复杂而不成熟的技术应用于人。
邪教组织雷尔教派最近宣称,从2002年末到2003年初相继培育出了3个“克隆婴儿”顿时引起了世界一片哗然,但雷尔教派迄今还没有拿出克隆人的任何证据。目前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明令禁止这种以克隆人类个体为目的的生殖性克隆。在联合国,由法国和德国2001年带头发起的禁止克隆人国际公约草案文本的进一步磋商将在今年10月举行。
但克隆技术在治疗疾病等方面的前景无疑是相当广阔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支持克隆人类早期胚胎进行治疗性克隆。
也许有一天克隆人也会像“试管婴儿”一样被社会接受,但这只是当克隆技术被证明能安全地应用于人类、并受到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时。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像关注克隆羊多利那样关注克隆动物的健康,继续完善克隆技术。正如威尔莫特所说:“重要的是,不仅仅是我们,而应该是那些所有克隆出动物的科学家们,都对克隆动物整个生命期间的健康状况进行持续观察。”(完)
治疗性克隆VS生殖性克隆
http://news.hsw.cn ? 2009年02月03日 17:06:58 ??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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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性克隆:是指把克隆出来的组织或者器官用于治疗疾病。由于某些新医疗方法需要胚胎干细胞,故科学家在实验室制造人类胚胎以提取胚胎干细胞。这种用于医疗目的而在实验室使用克隆技术制造胚胎的过程被称为“治疗性克隆”。
生殖性克隆:是指出于生殖目的使用克隆技术在实验室制造人类胚胎,然后将胚胎置入人类子宫发育成胎儿或婴儿的过程。
中国在联大呼吁尽快制定禁止克隆人国际公约
(新华社10月22日消息)中国代表贾桂德21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审议有关禁止克隆人公约时发言指出,各国当前对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俗称“克隆人”)已有共识,当务之急是尽快就此制定国际公约。
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议题由负责法律事务的第六委员会审议。审议时,贾桂德发言指出,联大审议禁止克隆人国际公约议题已历三载,但令人遗憾的是,没有取得任何进展。有关各方的立场已经十分清楚,争议焦点就在于拟议中公约的范围,即如何对待人的治疗性克隆问题。
他强调,中国政府反对生殖性克隆、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立场没有变化。人的生殖性克隆违反人类繁衍的自然法则,损害人类作为自然人的尊严,引起严重的道德、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中国政府已通过法律手段明令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有着本质的不同。治疗性克隆不会像生殖性克隆那样产生严重的道德、伦理、社会或法律问题。在严格监管下进行的治疗性克隆研究,不仅不会损害人类尊严,相反,对挽救人类生命和增进人类健康有着广阔前景和巨大潜力。
贾桂德说,中国代表团本着诚意、务实和协商一致的精神参加了以往的谈判。最初,中方曾主张只就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制定公约而不涉及治疗性克隆。但考虑到不少国家对治疗性克隆存在关切,中方同意在制定出禁止克隆人国际公约后再着手考虑如何对治疗性克隆进行管理。现在中方同意,从有效禁止生殖性克隆的角度,不反对在拟定的禁止克隆人国际公约中对如何监管治疗性克隆作出适当规定。
他说,中方这样做主要出于三点原因:一是通过国际立法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有着现实的紧迫性,对各国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中方理解一些国家对治疗性克隆研究的某些技术和成果可能被非法地用于生殖性克隆的关切;三是基于对别国文化、宗教、伦理、道德和习俗的理解和尊重。
贾桂德最后呼吁有关国家本着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精神,求同存异,使本届联大对该议题的审议能够取得令各方满意的结果。
联合国为克隆人立法 能否医疗性克隆成为焦点
新闻晨报讯:正在纽约举行的联大有关讨论和拟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国际公约》的会议28日进入第四天。几天来,各方发出一致呼声,支持公约在全球范围内严禁生殖性克隆人但是,在公约是否禁止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性克隆问题上,各方出现明显分歧。
去年12月,联大根据法、德两国动议,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负责讨论和拟定有关禁止这种被称为“生殖性克隆人”的国际法律。科学家预示,利用克隆的人类胚胎干细胞培养出用于移植或替换的组织和器官,为治疗糖尿病、老年痴呆等病症带来福音,但这种“医疗性克隆”是否应涵盖在公约之内,成为此次会议的焦点。
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
美国、西班牙等国家,要求公约禁止一切包含人类胚胎的克隆研究。美国代表说,如果不禁止医疗性克隆,那么以科研实验为借口而制造和毁坏人类胚胎的做法将被合法化,新生命将变成一种可以采掘和利用的自然资源;而一旦克隆胚胎大规模出现,将不可能得到控制,从而使生殖性克隆的禁令名存实亡。
区别对待医疗性克隆人
中国、日本、世界卫生组织等方面主张,医疗性克隆应予以区别对待。中国代表说,国际社会不能容许科学研究损害人类尊严的某些作法,但同时也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可能造福于人类的医学研究和实践;各国的国内立法对治疗性克隆有不同规定,国际社会应尊重他们在不同的历史、文化、哲学和宗教背景下做出的选择。
日本方面认为,关闭可能拯救人类生命的科技大门是个“错误”。
撇开争议尽快立法
包括提案国法国、德国在内的一系列欧洲国家认为,各国、各方应采取现实作法,撇开医疗性克隆这个富有争议的“灰色地带”,将精力集中在有关生殖性克隆这个紧急事项的讨论上面。
专家担心,在全球的许多角落,随时都可能有人进行克隆人的尝试工作,也许这种工作已经在秘密进行。然而,联大有关《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国际公约》的讨论和拟定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在公约制定完毕并最终生效前,联合国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支持克隆人”引哗然?科学家舌战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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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祚庥与张思仲激烈辩论■供图/《天府早报》
????声称“支持克隆人”引起一片哗然,昨何祚庥与四川学者展开辩论 ????意大利医生安蒂诺里日前宣布,全球第一个“克隆人”将在2003年1月诞生,反对之声接连不断,“克隆人”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12月13日四川《天府早报》刊登《何祚庥:克隆几个我也没啥》的报道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读者在对何院士支持克隆人研究的观点疑惑不解的同时,四川学术界也是一片哗然。15日,何祚庥院士正式表示有意赴川与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进行观点交锋。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学术界第一次面对面激辩克隆人研究。昨天,何院士与蓉城学者围绕需不需要克隆人?支不支持克隆人?克隆人对我们到底意味着什么?等话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 ????昨日,中国科学界一批重量级人物首次集结,上午9点,“生命科学与伦理道德”论坛还未揭幕,仅能容纳300人的会场已是座无虚席,由于场地所限,会场门外涌来如潮观众。 ????由于是中国第一次面对面探讨克隆人问题,这次大争论引起了媒体高度关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面对面》栏目记者特地飞赴成都,新华社等媒体的记者也早早守候在会场内,以记录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辩论。 ????9点10分,当中科院院士何祚庥走入会场时,许多观众一眼就认出了这位以直言不讳著称的科学家。在8位法学、医学、社会学、刑侦学等领域专家的特约嘉宾阵营中,曾参与人类基因草图中国部分绘制的我国著名分子遗传学家张思仲也位列其中。 ????向何祚庥“攻擂”的是四川省资深社会学者李东山。李东山的观点非常鲜明:社会还没有准备好接纳克隆人,特别是大规模克隆人会带来的麻烦和混乱。 ????李东山说:“克隆人的问题提出来后,我表示反对,现在社会还不具备接纳克隆人的条件,一旦出现会造成社会麻烦和混乱。我反对的理由有三点,一是血缘生育构成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种族几乎都反对克隆人,原因就是这是另一种生育模式,现在单亲家庭子女教育问题备受关注,就是关注一个情感培育问题,人的成长是在两性繁殖、双亲抚育的状态下完成的,几千年来一直如此,克隆人的出现,社会该如何应对,克隆人与被克隆人的关系到底该是什么呢?二是身份和社会权利难以分辨。假如有一天,突然有20个儿子来分你的财产,他们的指纹、基因都一样,该咋办?是不是要像汽车挂牌照一样在他们额头上刻上克隆人川A0001、克隆人川A0002之类的标记才能识别。第三,支持克隆人的人有一个观点:解决无法生育的问题。但一个没有生育能力的人克隆的下一代还会没有生育能力。你自认为优秀,可克隆出的人除血型、相貌、指纹、基因和你一样外,其性格、行为可能完全不同,你能保证克隆人会和你一样优秀而不误入歧途吗?在克隆人研究中,如果出现异常,有缺陷的克隆人不能像克隆的动物随意处理掉,这也是一个麻烦。因此在目前的环境下,不仅是观念、制度,包括整个社会结构都不知道怎么来接纳克隆人。” ????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场面热烈,不过会场没有丝毫的火药味。作为特约嘉宾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主任孔学礼也“抢”过话筒,“我本来不准备说话的,被场上的热烈气氛感染,话就引出来了……” ????■反对■ ????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混乱 ????■张思仲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学遗传室主任) ????无性生殖得到的人是体细胞供体的复制品,那么他与供体是什么关系?与代孕母亲、抚养母亲是什么关系等等。这样一来,家庭伦理的混乱就可能会影响成员间的相处和无性生殖的儿童幼小心灵的困惑。而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亲权、继承权等均未解决。无性生殖还会引起道德问题,无性生殖的人也是人,理应享有完全的人权。不应是供研究或从事危险劳动的工具,更不应是医用器官和组织的来源。人也不是机器,我们是不能在人身体上“犯错”的,因此,只有经过听取多方意见才能作出决定。? ????无性生殖广泛运用,还可能引起性比例失调,如果人们偏爱某一性别的话,还会带来人类多样性的丧失。更让人恐怖的是,无性生殖被别有用心的人用在了不正当的地方,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这一技术被某些人用于激活纳粹主义者或者妄自尊大的优生思想,大量生殖出来,将这些有好战分子基因的无性生殖人用做战争,那将是政治家所担心的民主制度的终结。法律还没做好克隆人面世的准备 ????■王建平?(四川电大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博士?) ????克隆技术的发展虽然是一种科学的趋势,但我并不赞成无限制地进行克隆。我对克隆的支持只是有限制的在特殊条件下的支持而已。所谓特殊条件,是针对残疾、无生育能力等而言。 ????克隆的人相对于自然出生的人也是变异和异常。事实上,法律还没做好克隆人面世的准备,当某些自认“优秀”的人利用其体细胞,克隆大量的人,却用于反社会和犯罪,使克隆人成为“克隆炸弹”,对此种事件如何认定法律主体?因为一般的理解,“主体”资格的取得是靠出生,而对“出生”的一般理解是自然出生。 ????如果真要克隆人,那么,当我们将对人进行克隆的权利和生育权挂钩考虑时,就会产生一个疑问:这到底是一个人的权利,还是社会的权利?换言之,法律如果不回答这个问题,就无法控制克隆人大规模、无限制地出现。而这种可能不是没有。 ????对人的识别,主要是依靠指纹、相貌、DNA,而克隆人在这些方面完全相同,这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的难以区分。? ????■支持■ ????技术发展阻挡不住 ????■孙建军(四川省作协主席团成员、省作协创研室主任、《作家文汇报》主编、一级作家) ????根本没有必要去反对克隆,因为—— ????第一,人类的科学技术,是在不断地向自身挑战的过程中发展的。人类的技术发展到了这一步,你不能以法律还不健全、伦理还没改变来阻挡,那是阻挡不住的。第二条就是,克隆出来的人和我们两性繁殖的人是一样的,人的情感、人的命运是在社会环境当中形成的。第三,要相信人类自己的智慧,人类的智慧是可以解决很多很复杂的问题的。? ????人类需要无性生殖技术 ????■王宜亭(成都市计划生育指导所门诊主任) ????无性生殖在生殖医学技术中已经开展了较长的时间,这项技术本身不应该受到任何非议,因为人类需要这项技术。 ????无性生殖出生的人很多东西和本身的人相同,但也有一些东西和他是不一样的,大家一定要考虑到遗传是有变异的,就是“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同”。这个细胞过后有细微的变化,这个变化中,除了生物变化外还有社会变化、环境变化。 ????现在国内就有不少实验室已经具备实现无性生殖的条件,凡是在开展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的实验室都具备这样的条件,但目前并没有实验室开展此项技术,是否实施还有待技术的完善和进一步的讨论。 ????我们不做就会落后 ????■陈俊明(成都理工大学教授、科学技术哲学硕士生导师?) ????历史上,几乎每一次科学的重大进步,都引起过人类的忧虑、担心和恐惧,如达尔文的进化论,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早已平静接受。克隆人一旦问世,人们自会去构建与之适应的法律与道德体系。这不用今天的人们犯愁。 ????科学发展史证明,哪个国家首先掌握某项重要技术,就意味着这个国家拥有了优势与主动,而后起的国家就可能因此承担无法估量的损失。我们不搞,坐等先进国家搞成了,一旦发现该技术的落后对我们的国家利益极其不利,再想急起直追就为时晚矣! ????刑侦工作会遇到难题 ????■杨勇斌(成铁公安处刑警支队长) ????在刑事科学技术中,人的指纹、基因DNA被称做识别的“铁杆证据”,警方从现场收集到的物证及血液、毛发、指甲等,通过鉴定后就能与特定的人对得上号。而克隆人出现后,几个人具有相同的体貌特征、相同的指纹、相同的DNA怎么办呢?这肯定是刑事警官的麻烦。 ????从我对社会事物的总体认识看,我还是支持无性生殖。因为任何新生事物,只要它是科学,就是无法阻挡的。我们知道,法律总是滞后的,人类不可能在问题出现之前就制定法律来限制它,只能在它出现、发展甚至成熟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它、管理它。?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李晨 《天府早报》特别报道组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2年12月19日
(责任编辑:徐冬梅)
基因信息:保护·歧视·掠夺
王德彦
??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HGP)的实施和进展,基因伦理学已引起广泛关注。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HUGO)从一开始就明确规定要进行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mplication, ELSI)研究。国际相关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卫生组织(WHO)等纷纷发表宣言、指南等涉及伦理问题的文件,以保证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实施。本文试图从三个方面对涉及基因信息保护的伦理问题作一初步评述。
?? 基因信息的保护
??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是否需要知道自己的基因信息。如果当事人(遗传学上称为“携带者”)携有某种致病基因,那么,其同胞兄妹就有较高的风险。当某个家庭发现某种致病基因的携带者后,如果医学上有能力对此疾病进行干预,那么应将当事人的基因信息告知给其亲属,这是符合“有益于他人”的原则的。但如果医学上目前还无法治疗和预防此种疾病,那么同一个行为又违反了“有益于他人”的原则。人类基因组计划拓展了传统的医患关系。传统的医患关系只涉及医生和患者本人,而由于基因知识的进展,当医生面对一个患者时,医生必须考虑携有与携带者相似基因的人群的利害关系。这也是未来医患关系中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基因信息的立法保护已迫在眉睫,法律应对基因拥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 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学委员会认为:“家庭是种种(法律的、道德的、社会的以及生物学的)关系的核心,不管家庭的法律界定以及家庭的不同社会和文化构型如何,遗传研究可产生的遗传信息对直系亲属十分重要。”据《纽约时报》报道,一名患卵巢癌的老年妇女检测了自己乳腺癌的突变基因,目的是为了她两个已成年的女儿。当她把自己携有乳腺癌致病基因的消息告诉她的女儿时,她的两个女儿极为震惊,以致有两年多的时间没有与她们的母亲说话,因为她们不想知道这个消息。所以,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在《关于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中表明:“同意(consent)参加的知情权决定可以是个人的、家庭的或社区的人群层次。”这说明基因主体不是单纯的个人。
?? 尽管基因信息的保护是受检者个人的权利,但受检者是否需要事先将受检的消息以及事后将基因检测的结果告知其亲属,仍是个问题。当某人知道自己在将来的某一天要发病,而又不能对亲人讲述,其心理的痛苦是巨大的。检测结果即使是阴性的,对受检者有时也会产生心理压力,因为受检者的阴性结果可能会使他与整个家族的其他成员产生隔阂,或者有可能被视为这个家庭的“另类”。法律应对基因知情权的范围作出规定,伦理学上也应该对此作出辩护性的或辩驳性的分析。否则,对基因信息的检测和保密就会面临两难境地。美国医院管理协会的《病人权利法案》规定:“病人有对与其有关的谈话和记录要求保密的权利”。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学委员会认为:“直系亲属之获得样本应该给予特殊的考虑。在罹患或传播严重疾患的风险很高,而预防或治疗又可得时,直系亲属应该获得储存的DNA,以了解他们自己的状况。在机构层次和研究关系内,这些例外情况都应广泛地让人知晓。”可见病人与其亲属成员之间的基因联系是贯彻知情同意原则的一个困惑。
?? 由于人类基因组知识的迅速发展,医生对患者基因信息的了解变得非常容易,因此医生也就自然地成为了个人基因信息保护的焦点。如果医生对患者的基因信息有所了解,那么他应保守秘密,还是应对携带该基因的相关人员予以警示?医生的责任是救死扶伤,尤其在预防和治疗都十分有效的情况下;但医生保守有关患者基因信息的秘密,又是患者对其信任的基础。在责任和信任之间,医生到底应作何种选择?例如有一患者,其基因检测显示阳性,却没有告诉她的亲属。几年后,患者的姐姐被发现患了转移性癌。事发后,遗传咨询师担心她的姐姐会控告他:“你为什么不给我打个电话,告诉我:你妹妹已检出阳性,你也应做一个相应的基因检测?”可见,在基因信息的保护上,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生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惑。
?? 如果基因检测表明某人患有某种遗传性疾病,医生是否可以告诉其正打算怀孕或已经怀孕的姐妹?把这种不祥的消息告诉给患者的家庭成员,使他们心里布满乌云,而医务界目前对此疾病又束手无策,这符合道德吗?笔者认为,在不伤害受检者的条件下,对某些可能加以有效干预的遗传疾病,医生有责任向有关亲属提出建议;对于那些医学还不能进行有效干预的遗传疾病,医生则不应该告诉患者的亲属。
?? 尊重基因提供者是人类基因组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包含两层伦理学意义:一是任何个人都必须被看作是自主的,二是没有自主能力的人,如儿童、精神障碍者同样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强调人的自主性和尊重人是现代生命伦理学的基石。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认为,“理解研究的性质,风险和受益,以及其他任何可供选择的办法是很关键的。这种同意应摆脱科学的、医学的或其他权威的强迫”;“参加者就从他们那里取得的材料或信息的储存或其他用途所做出的任何选择(choice)应该得到尊重,是否要知道伴随的研究成果的选择也应得到尊重”。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权问题的世界宣言》中,也有多处讲到基因信息的保护问题:“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征得当事人预先同意,若当事人不予同意,相关的认可或授权亦应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的意愿而获得”;“通知当事人基因检验结果与否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一权利应当得到尊重”。由此可见,在收集、储存和使用人类基因信息时,尊重自由的知情的同意以及尊重隐私和保密,是合乎伦理的研究行为的基石。
??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对基因信息的保护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个人生活于社会之中,其个人利益应该与国家、社会的利益相协调。所以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二是对个人基因信息的保护是建立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的,而由于受检者的不同情况,如年龄、文化程度、精神状况等,尽管实验者尽了最大的努力,受检者的理解程度仍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实验者必须用通俗的语言来说明。尽管如此,受检者对信息的理解仍具有相对性。当然,必要时可以通过代理同意(proxy consent)。承认知情同意权的相对性,并不意味着为它辩护,而是要提醒实验者在交流的过程中尽量减少误解和曲解,使个人的基因信息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
?? 基 因 歧 视
?? 基因歧视与基因信息的保护是密切联系的,因为“隐私和歧视是相关的一个整体”。但基因歧视与基因信息的保护又有明显的区别。保护基因信息是基因主体主动发出的要求,而基因歧视则是别人对基因携带者的态度,是基因主体要避免的行为。
?? 除了医生出于诊断和治疗的需要而了解个人的基因信息外,别人有权了解个人的基因信息吗?基因信息的泄露可能会给个人、家庭甚至后代带来伤害。个人的基因缺陷可能会使家庭遭到歧视,少数民族可能由于某种基因缺陷而得到不公正的对待,后代可能因为上代人的基因缺陷而受到社会的歧视。正因为如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从生物学、遗传学及医学的有关人类基因组的研究进展中所获益处,应在个人尊严与人权得到保障的条件下让人人受益。”所以,人类基因组计划以及基因组知识的应用不应给患者、当事人、受检者造成伤害,也不应该给利益相关者如家庭成员、社区成员造成伤害。在利益与危险均存在时应权衡利害得失,对造成的损害要给予赔偿。基因拥有者有权随时退出实验,而不得损害其医疗和卫生保健的质量。怎样处理好个人、家庭与社区之间的价值平衡,避免基因伤害和基因歧视,确实是基因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 人们比较关注的基因歧视有拒绝保险、就业歧视和以保护第三者为名行基因歧视之实等。保险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无可厚非的,但它是否有权查看投保人的基因图谱?我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不能“故意隐瞒事实”,不可“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问题是个人的基因图谱是否属于保险法所说的“事实”?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保险公司就具有了检测投保人基因信息的法定权利,检测投保人基因信息就不能视为基因歧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保险公司就不具有检测投保人基因信息的法定权利,检测投保人的基因信息就构成了基因歧视。
?? 在就业方面,从职业环境来考虑,调查某些人员是否适合做某种工作,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但当人类基因检测成为判断某人对环境的易感性的手段时,这项技术就有被滥用的可能,甚至会出现打着保护劳动者的旗号行职业歧视之实。用人单位还可能利用保护第三者的借口进行职业歧视,如航空公司可能利用基因检测来拒聘具有某种基因倾向的人。航空公司有权检测应聘人的遗传信息吗?
??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基因作为记录个人生命信息的分子,应视为个人隐私。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但是父母在决定对孩子进行教育投资之前,是否有权知道其子女的基因信息?父母通过基因检测了解到某一子女不值得教育投资,就有可能不送孩子入学。这就构成了基因歧视。
?? 基因歧视不仅是个体伦理学研究的范围,还与国际政治及法律有密切关系。在国际上,《人权世界宣言》、《关于经济、社会、文化及公民的政治权》、《关于种族犯罪的防范和惩治条例》、《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关于弱智者的人权》、《关于残疾人人权》、《关于儿童的权利》、《关于残疾人的平等机会方案的联合国准则》、《反对教育上的种族歧视》、《关于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的公约》(No. 111)等,都与基因歧视有密切关系。这些国际性文件的着眼点是防止对某些人群的歧视。科学家在从事人类基因研究时,应注意与上述国际法规相协调,避免造成基因歧视。当然,基因歧视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残疾人歧视。基因歧视是建立在基因型上,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个人,而且可能是家庭成员或社区成员。
?? 这里涉及到一个更加根本的问题:携带者是患者吗?基因缺陷者是残疾人吗?从基因型到表现型的实现还需要环境的作用。这里我们要防止陷入基因决定论的泥潭。随着人类基因组全图的破译,科学家们发现人类基因的数量远比预期的要少。一个基因最终是否会表达出来,还要受到周围诸多因素的影响。携带一个隐性的致病基因,或者携带某一缺陷基因,并不表明其个体就一定会发病。我们应该避免由于基因知识的进步而导致基因歧视。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学委员会认为:“参与或不参与研究事实本身,拒绝警告有危险的亲属或退出的决定,死后还不能获得有关的信息,都会影响目前和未来亲属的利益。与获得、储存及销毁样本有关的共同生物学风险,形成特殊的利益和道德义务,有时会比个人的愿望更重要。然而由于可能的歧视,在第三方机构方面,例如雇主、保险公司、学校和政府机构,必然会有不同的反应。为避免蒙受耻辱,参加检测之前接受咨询也是必要的。程序的标准化和样本的保护不可缺少。”可见,对基因歧视的把握比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歧视可能更加困难。
?? 基 因 掠 夺
?? 这是基因研究中涉及国与国之间的伦理学问题。当基因信息成为一种资源时,它就关系到国家的利益。目前,发达国家以生物技术的转移和扩散为借口,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资源进行掠夺的种种计划十分引人注目。虽然这些计划是以全人类利益的名义而实施的,但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些计划所隐藏着的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性和侵略性的倾向是必须加以认识的,它将有可能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被支配和剥夺的劣势地位。
?? 在后殖民主义时代,不仅技术常常负载价值,资金也负载价值。发达国家一方面以“技术合作”、“技术培训”、“合作开发”为借口,行技术统治之实。发达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先进的基因技术,包括分析、合成等设备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常常以资助的形式获取不发达国家的基因资源。基因工程技术的开发需要巨额资金,发展中国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西方国家便乘机以资本为诱饵,开展合作研究,以便掠取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欧洲议会绿党的一位学者在一项调查中指出:“发达国家所用的约90%的农业基因资源来自第三世界,但发达国家却从未想过应当给予不发达国家些许补偿。通过专利来剥夺不发达国家所拥有的生物资源权利的做法是极不公正的。”
?? 中国幅员辽阔,因其海拔、雨量和地质构造等方面的独特性而成为世界最重要的动植物基因库之一,加上人类基因资源的优势,也成为当今世界科技列强“生物淘金”的重要场所之一。他们对于中国具有研究利用价值的稀有或濒危动植物品种和基因资源虎视眈眈。一些外国科技专家以各种手段,如合作研究、合作资源调查、制作新闻节目、宣传地方文化等名义,获取各种动植物资源情报,甚至不择手段,伺机窃取。
?? 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进展,发展中国家的人的身体也成了发达国家公司掠夺的对象。1989年5月,美国的一些科学家从巴布亚新几内亚M省H部落选取24人,提取他们的血样、细胞以寻找用于诊断、治疗白血病和慢性神经疾病的细胞培养物。目前这种细胞培养物已申请专利。在类似的研究中,被提取基因样本的土著人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基因材料将做何种用途。这种研究在发达国家属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发达国家的公司和研究机构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以各种各样的幌子在发展中国家的落后地区进行基因掠夺。这种科学研究行为是不符合社会公正原则的。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学委员会在《关于利益分享的声明》中就明确提出,利益分配也应“事先与个人和社区协商”。基因研究所获得的商业利益应该有1~3%回报给基因采样的社区。
?? 基因信息作为一种基因资源,基因拥有者可以利用来作为研究开发的对象。当然,这种利用权的实现,有赖于基因科技的普及,否则一般人是无法实现这种权利的。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称人类基因组“是人类的遗产”。这是在一种象征意义上,即在人类基因组的共性上,但具体到利用谁的基因样本作为研究的对象,则完全应尊重个人的意愿,并执行知情同意原则。基因作为记录个人生命信息的分子,个人对其应具有一切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个人同意来获取和研究某人的基因信息。基因信息与个人财产一样不容侵犯。
?? 一个携带某种罕见疾病基因信息的人,无偿或以极低价格将该信息提供给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或制药公司,后者据此研制出治疗该疾病的药物,而发展中国家的受试者却要为治疗同样的疾病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这无疑是不合伦理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权问题的世界宣言》中明确指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国际合作应“使发展中国家具有研究人类生物学和遗传学的能力,具有对其特殊问题的认识能力;使发展中国家从科学技术的研究中获益,并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促进科学知识与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领域信息的自由交流”。这应该作为国际间进行基因合作研究的出发点。
?? 在人类基因组计划中,由于美国在多年争论后坚持其对人类基因研究成果授予专利的做法,致使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和公司争夺人类基因的竞争趋于白热化。这对我国人类基因资源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他们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我们部分落后地区的人类基因样本。例如,三家附属于哈佛大学的研究机构在中国开展了多项试验。最近,它们因涉嫌未能保护好中国受试者而受到美国有关方面的质疑与指控。美国联邦政府也正在对其中一些研究项目进行调查。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生物伦理学研究所的福登(Ruth Faden)就说过,跨国研究,特别是在富国与穷国之间开展的研究中,存在许多伦理问题,“目前我们对人类研究项目的监控措施是不够的”。在进行基因的合作研究中,发展中国家受检者的权利常受到侵害。我国应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
??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强国和富国常常在技术转移和信息交流的过程中附加许多条件,把他们的价值观念甚至社会制度强加给弱国和穷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形式上是完全平等的,但在这下面却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在此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开发和技术发展很可能处于劣势。在当今世界,美国凭借其在高科技领域的优势,不仅想为全世界立下规矩,而且还想以实力做后盾让自己超越于规矩之外。基因信息的开发与利用有可能导致国与国之间权利分配上的马太效应,使富国更富,穷国更穷,甚至会出现“技术侵略”、“技术殖民”和“技术霸权”的局面。发达国家早已开始了人类基因组计划领域的“圈地运动”,凭借专利构筑起了保护阵地,为获取巨额垄断利益做好了准备。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基因产品甚至肩负起维护和提升国家在国际间的竞争力的使命。我们对此态势假如熟视无睹,将很难应付届时发生的纠纷,无法保护我国受检者在国际合作研究中享受应有的权利和免受非伦理的伤害,更谈不上保护和促进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增强国家的技术竞争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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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学委员会. 关于DNA取样:控制和获得的声明. 邱仁宗译.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7):55
?? [2] Lewin T.Boomin Gene Testing Raises Questions on Sharing Results. The New York Times,July 21, 2000
?? [3] 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学委员会. 关于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
?? 邱仁宗译.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7):54
?? [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权问题的世界宣言. 赵智译.医学与哲学, 1998,19(3):114
?? [5] 李虎军. 中国受试者是否受到保护. 科学时报, 200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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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应用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 一个没有法律的世界是不可想象的,从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律——公元前18世 纪古巴比伦国王刻在石柱上的《汉谟拉比法典》开始,人类就在不断地呼唤着法律,因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完善都离不开法律,人类经常是付出惨重的代价之后才 意识到这一点的。在现代社会和法制国家中,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及人与人关系的最高准则,一切社会活动及个人行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法律规范的要求。只有如 此,才能保证人与人关系平等、和谐、安定发展,进而保证全社会有序、协调、稳步发展。当今生殖技术广泛运用使法律面临严峻的挑战,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社会 的安定,引发了诸如“谁是试管婴儿的母亲”等一系列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人们对此也有一个认识和反思的过程。有些案例出现得比较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 经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有些案例是从来没有过的,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理依据,人们对这些问题各执己见,争论不休,目前还难以判决;有些案 例对社会的震动大,影响面广,急待立法。科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们对这类问题的探讨已成为国际性话题,尽管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人们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看 法可能相差甚远,但有一点是共识:深入地探讨高新科技应用于医学领域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制定有关高新科技的法律、法规,趋其利、避其害,才能维护医学科 技本身的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造福人类。
??? 一、人工授精技术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 (一)人工授精技术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 在人工授精技术应用中,AIH所生子女与生母之夫存在着自然血亲关系,所以一般不存在法律问题。AID所生子女由于与生母之夫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因而引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AID婴儿的地位如何确定;究竟谁是人工授精出生孩子的合法父亲;谁有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对其抚养、继承权问题如何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母亲的权利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由于母亲与AID婴儿的血缘关系,那么供精者作为生物学父亲的身分,有无作为社会学父亲的权利及义务;对于术者,如何明确哪些是属于法律控制的越轨行为;精子是否应该成为商品;非婚妇女可否进行人工授精等等问题,等待法律的回答。
??? 1.AID婴儿的法律地位? AID婴儿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对其抚养和继承权等问题如何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各国判例、法律对此问题反应不一。
??? 英、美昔日的判例,认为在AID的情形下会构成通奸罪,而将出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但随着AID的广泛使用,判例、法律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曾就AID出生婴儿的法律地位作过一项法律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生进行的AID,并附有夫妻双方同意书的,因AID出生的婴儿,对其生母的丈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1968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通过一项决议:在受精者及其丈夫双方同意下经过AID怀孕及所生的孩子都是他们结合的合法后代。目前美国已有25个州制定了这样的专门法规。在丹麦,根据人工授精法案,在丈夫同意下出生的AID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在法国,根据亲子关系修正案的规定,无论精子属于夫或属于第三人,依夫之书面的同意,以人工授精方法怀胎者,不问以任何方法为证明,均不许否认。该规定实际上将AID子女视为夫之合法子女。在英国,受政府委托由专家组成的“人工授精法律和伦理调研会”在1984年7月提出立法建议,其中有一条:人工授精使用供精者精子,所生婴儿应视为本夫所出。在日本,自从1957年第一例人工授精婴儿诞生以来,以民法学家为主开展的对AID婴儿的法律地位,即应否视为嫡子的问题进行了几十年的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但从多数国家的发展趋势看,都主张经过夫妻合意后出生的人工授精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与母之夫的关系视为亲生父子关系。
??? 虽然医学高新科技在我们国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在制订有关法规、法律方面相对滞后。我国于1987年第一起供精人工授精婴儿引起的法律争端人们依然历历在目。由于AID婴儿与供精者客观上存在一种血缘关系,这种血缘关系使得婴儿与其生物学父亲相貌有相似性。当人们发现养父与婴儿相貌的差异时,养父脆弱的心理防线崩溃了,从感情上不能接受这个孩子,最终导致家庭的破裂。夫妻离异后,婴儿判给母亲抚养,这位母亲与AID婴儿成了人工授精技术的受害者。? {如有问题请与我 们联系13507692072;0370-8555222}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有关法规、法律仍然是空白。1971年7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 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法律,对生殖技术引起的新型的社会关系加以法律 调整。
??? 2.谁是AID婴儿的父亲? 究竟谁是人工授精婴儿的合法父亲,谁有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母亲的权力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采用AID方法出生的婴儿可以说存在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学(遗传学)父亲,即供精者;一个是养育父亲(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那么,这两者哪一个是AID婴儿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父亲?社会学父亲应负的责任是什么?生物学父亲有无作为社会学父亲的权力和义务?从许多国家的有关立法来看,大都认为从夫妻合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已表达了将来出生婴儿愿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意愿,养育父亲与婴儿虽无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作为夫妻共同子女的愿望是存在的,所以应视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1972年,《美国统一亲子法》规定:“在AID情形下,丈夫必须书面承诺并要求经夫妻双方签字,法律将丈夫和胎儿的自然父亲同样对待,AID的供精者不视为胎儿的自然父亲”。美国还有些州法令规定,一名为不是其合法妻子的妇女提供AID精液的男人,不是该婴儿的合法父亲,不享有对该婴儿的权利和义务。???
??? 在瑞典,法律规定,如果在丈夫或与女方有类似婚姻状态同居的男人的同意下进行AID,则男方的这种同意应当认为等同于具有父亲的身份。1987年, 英国《家庭法改革》条例规定:“如果妻子因捐精人工授精而产下婴儿,丈夫应被视为孩子的父亲,除非丈夫不同意妻子接受人工授精”。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州规定,如果一个已婚妇女不是接受丈夫的精液怀孕,但她丈夫同意她进行供精人工授精,他就被推定为该婴儿的父亲。在以色列,根据1979年6月卫生部规定,AID必须有夫妻双方的书面同意书,丈夫必须承诺对孩子应负的法律责任。此外,法律规定合意进行人工授精的夫妇离婚后,养育父亲不能拒绝对AID出生子女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当然也不能拒绝其会见子女和受赡养的权利。
??? 3.AID的技术和卫生标准从目前各国的情况来看,缺乏统一的AID标准,对供精者进行遗传学检查的很少,同一供精者的精子被多次重复使用的情况很普遍。如英国专事人工授精的医生朗多,长期用自己的精子为求医的妇女做人工授精,制造了6000个有他自己血统的孩子,而每次手术的时候都以购买精子为由向病人索取金钱。美国一位专治不孕症的医生雅格布森未经患者许可,用自己的精子为几十名妇女做了人工授精,结果有了75个自己的孩子,他被法院判处285年监禁。倘若上述这些出自一个人精子培育的孩子,若干年后邂逅生情,议论婚嫁,将导致近亲婚配,有悖常理,降低人口素质。所以,应该通过立法对AID规定统一的技术和卫生标准。
??? 4.有关技术实施对象的法律问题? 未婚妇女、女同性恋、寡妇、离婚妇女能否采用供精人工授精生育,目前有不同意见,各国的法律也不一致,如法国、瑞典不允许,英国允许,美国有允许未婚妇女进行供精人工授精的判例。对这些情况如何处理,我国尚无法律规定。
??? 5.精子库的法律问题? 精子、卵子脱离人体以后,在常温下存活的时间很短,所以在冷冻技术出现以前,不会引发法律问题。随着液态低温贮藏技术的推广,精子、卵子、受精卵甚至胚胎都可以长期贮存,因而出现了人们意想不到的法律上难以解释的冲突与矛盾。
??? 有人提出,几十年或更久的时间以后再经人工授精或植入母体发育成婴儿,岂不打乱了人类的亲系关系。还有人提出,用亡夫的精子生下的后代是否同自然生殖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例如,1996年10月英国伦敦高级法院做出一裁决,一位名叫布拉德的妇女不得使用已故丈夫的精子通过人工授精办法怀孕。其丈夫患脑膜炎于1995年3月去世,布拉德要求医院从丈夫体内抽出精子,保存在医院内。法院因她丈夫生前没有书面许可,而作出上述裁决。又如,1984年法国发生了一起继承案。原告是精子提供者(已故)的 妻子,被告是一家精子库。原告要求被告交还其夫储存在精子库里的精子,用于人工授精。而被告则声称,任何法律对精子继承权的归属均无明文规定,死者遗留的 精子和人的遗体一样不得为遗产。初审原告败诉,上诉后胜诉。但终审判决的依据不是原告对精子有继承权,而是原告对其夫的债权享有继承权。有人提出,配偶用 死者的精子作自己生育的精源,无论是自己的意愿还是死者生前的要求,所生育的子女与死者都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与死者产生亲子关系,也不能继承死者 的财产。
??? 6.精子的商品化问题? 以精子交易为主要内容之一的生育商品化的问题,已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例如,法国出现了“精子进拍卖市场”的混乱现象,1999年以来举办了8场精子拍卖会,数千名妇女(大多是单身女子)以 拍卖方式挑选男士精子用作人工授精。法国“共和精子库”经理珍尼特女士竟对外界宣称:这样的拍卖,每次都进行得非常成功,因为现在法兰西众多的女士不想结 婚,找个各方面都优秀的男人衍传后代实在不容易,而现在只要掏出法郎就可以如愿生育自己的后代,这对于优化法兰西人口素质是非常有利的……。然而,法国一 些人口遗传学家严肃地提出了反面意见,他们认为如果长期这样下去,势必会造成法兰西人口素质的同化,这和克隆人是一样的,精子进入拍卖市场,这实在是对人 类的一种亵渎,得尽快制止这种违法的买卖。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 (二)对策
??? 要保证人工授精技术能够健康地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化管理,通过立法解决一系列模糊不清的问题。通过立法,把人工授精中出现的越轨行为逐步纳入民法和刑法控制的轨道,否则将会带来难以解决的混乱,对人工授精婴儿的成长和其家庭及社会是极其不利的。??? 1.确定人工授精技术所生孩子和其养父的地位? 人工授精是一种高度社会化和医学化的技术,不能因为供精者提供了遗传物质而影响受精者家庭的完整和幸福。因此从社会、家庭稳定的角度来考虑,法律应明确AID子女的地位并规定其养父的法律身份及权利与义务。无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法律上都认为AID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父母对AID子 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亲”虽然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学父亲,一个是生物学父亲,但多数国家都倾向于不让孩子了解其 生物学父亲,因为这样对维持家庭的稳定有利。但也有持不同意见的国家,如瑞典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人工授精婴儿姓名的法律,规定抚养孩子的双亲有义务及早把 真相,即由人工授孕而成活的情况告诉他们的孩子,并在孩子年满18岁时,向其宣布有血缘关系的父亲的姓名。
??? 2.实施人工授精技术前法律手续应健全? 人工授精一定要取得丈夫的同意。丈夫的知情同意是前提,因此,最好事前要有申请书,并经法律公证。
??? 丈 夫的知情同意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医生应在术前讲清婴儿出生后可能遇到的情况,例如,尽管医生在术前注意选择面型、肤色、身高接近的供者,但是如果 出生的孩子与父亲在外貌方面有很大的差距,对此应有心理准备。第二,保密的必要性。供精人工受精的社会承认惟一根据是丈夫承认。丈夫承认便发生伦理关系。 如果保密原则遵守的好,不会发生社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2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单位对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其中有关法律文书可以作为保护母子的法律依据。
??? 3.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严禁精子商品化? 生殖技术的开展决不仅仅是为了使不育的家庭生孩子,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使下一代的生命质量得到提高。精子商品化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和后代的质量,关系到民族人口素质的高低,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 精子作为物的一个种类,便具有了它的价值。可以转让(捐赠),但不能买卖,即不能成为商品。我国最近颁布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强调,精子库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而应以医疗为目的,为不孕、不育者提供服务。商业化的精源使得对献(售)精 者的管理特别复杂,在社会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的情况下,精子的非商品化是惟一的选择。因为精子一旦实行商品化则弊大于利。如会导致供体不在乎自己的行为 所造成的后果,不限制供精次数,甚至隐瞒自己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家族中存在的遗传性疾病;而精子库则为了追求利润,忽视精子质量,或片面地要求所谓高 质量精子,导致人类基因库单调等。因此,应由政府出面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象禁止器官商品化一样,严禁精子商品化。
??? 二、有关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 (一)有关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 1.谁是IvF婴儿的父母? 试管婴儿的出现,在社会关系上比供精人工授精要复杂得多。这是因为有提供精子、卵子的“遗传父亲”、“遗传母亲”,有代孕的“孕育母亲”,有抚养教育孩子的“养育父、母亲”。根据遗传关系及孕育、养育的不同,试管婴儿与父母的关系包括有10多种。谁是试管婴儿在道德和法律上具有义务和权利的父母,IvF婴儿到底是谁的合法后代,是否同自然生殖的后代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代孕母亲”与婴儿是什么关系,如何确定IVF婴儿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
??? 2.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挑战? 借助赠精、卵或胚胎等新技术,单亲家庭和同性恋者有可能获得孩子,法律是否允许?这 对传统的家庭、婚姻观念提出了挑战。生儿育女本是婚姻、家庭和性爱的产物,同时又是一个理想、美满的家庭所不可缺少的,正如人们常说的“子女是维系家庭的 纽带”。而生殖技术切断了这种联系,只要有了“代孕母亲”和胚胎,生育子女既可以无需丈夫,又可以无需妻子,更无需家庭了。例如,在西方就出现了两同性恋 者共借腹怀胎的怪事。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对生殖技术的使用不加以社会控制,由此可能导致传统的家庭观念的淡漠、破裂和解体,传统的社会关系不复存在;同性 恋现象的增多,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孩子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将会对他(她)产 生不良的影响,这不仅仅是伦理问题,而且也涉及到法律问题及其他社会问题。由于赠精、卵或胚胎供体、受体、术者之间的“三盲”原则,就可能发生血缘结构混 乱。若同一供精或同一供卵来源提供给了不同的接受者,将来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孩子就可能发生近亲婚配。从遗传学的角度看,这样做使得群体中致病基因比例 增加,同时增加了群体的遗传负荷。另外,这些孩子不能得知自己的遗传情况,对遗传或非遗传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都是不利的。
??? 3.受精卵和胚胎的处置? 首先涉及的是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即受精卵和胚胎是不是人?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人,因此应尊重他们,不应把他们作为工具、手段来使用,不应伤害和未经本人同意就处理他们。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人,不应该具有同人一样的法律地位。其次是胚胎的研究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将多余的胚胎销毁或丢弃是否构成杀人?冷藏的“孤儿胚胎”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据报道,美国有22个州的法律禁止胚胎研究。1990年德国颁布的《胚胎保护法》规定禁止胚胎研究,不允许用已死亡的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体外受精,而且决不允许提前鉴定胎儿性别,有严重遗传性连锁病危险的人是惟一的例外。对于胚胎的冷藏和保管,英国《人工授精和胚胎学》法案规定,配子的最长保管期为10年,胚胎的’保管期为5年,任何配子或胚胎的保管期都不能超过其法定保管期限,而且还规定准许在保管期后任由它死去。法国《生命科学与人权》法律草案建议,冷冻胚胎在保存5年后,在其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成为夫妻后必须销毁,但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
??? 再次是关于是否应允许商业性获取胚胎。西方国家的一些商人,准备筹建“婴儿工厂”,从事婴儿的批量生产和投机买卖。许多国家担心人口贩子通过商业性获取胚胎后粗制滥造婴儿,影响人口素质。所以,各国法律都规定,禁止商业性获取胚胎。
??? 4.“代理母亲”引起的法律问题? 代理母亲(SUIxogate mother)有 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代理母亲是指用自己的卵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后妊娠,分娩后交给别人抚养。狭义的代理母亲是指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 分娩后交他人抚养。代理母亲可以满足一对不育夫妇抚养一个健康孩子的愿望。比如,夫妇一方不能生育,没有孩子会影响家庭的和睦,他们也同时受到来自双方家 人和社会的压力,所以双方都迫切需要抚养孩子。如果所抚养的孩子具有父母双方或一方的遗传特征,就更有利于今后家庭的稳定。代理母亲的介入解决了这个矛 盾。“代理母亲”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代理母亲”在道德和法律上是否允许?她和孩子之间有无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和权利?谁是孩子的监护人?对 酬金代孕的问题,人们持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是利他主义,使丧失生育能力的家庭得到子女,还能保证优生,只要以自愿为前提法律不必干预;也有人认为一位 妇女以收取酬金为目的,出租她的子宫,被他人看作生育机器,这是侵犯妇女的尊严,法律如果不加以制止将彻底改变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后果不堪设想;同时, 把婴儿当做商品来“生产”,在自由市场进行买卖,这是灭绝人性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
??? 还 有母亲替女儿代孕,姐姐替妹妹代孕,祖母替孙女代孕,父亲为已婚孩子捐精等,造成出生婴儿在家庭中的亲属关系不清的问题。还有替人怀孕的妇女生下的孩子不 愿意归还养父母的案例,法律应如何裁决的问题等。另外还有怀孕、分娩都是有一定风险的,由此发生的法律纠纷,尚无法可依,妇女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如果代孕母亲因此失去受孕能力怎么办?代孕过程中流产,责任谁付?孩子出现缺陷,双方都不要怎么办?“试管婴儿”可以促进商业性母亲的产生。开办一个商业性母亲替身代理公司是不是犯罪行为????
??? 医学生殖技术使每一个育龄妇女,包括自己的姐妹甚至母亲都有可能成为“代理母亲”,那么,人类将如何重新给“父亲”、“母亲”、“子女”、“家庭”下定义?这些都是全新的问题,各国对“代理母亲”的出现评价不一,一般都反对以盈利为目的代理母亲。
??? 中国近年来随着生殖技术的发展,“代理母亲”也出现了。例如,1992年 以来,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张丽珠教授率先陆续开展了赠卵、赠胚胎和代孕等试管婴儿派生技术,所用的精、卵、胚胎和代孕母亲均由患者自行寻求和协商解 决。又如,美国旧金山有一对华侨夫妇,长期没有生育,请这位妻子居住在国内的姐姐作“代孕母亲”。可产期临近时,代母要求医院出具孩子是旅居美国的妹妹 “亲生”的证明。医院从未遇过这类问题,明明是甲生的孩子却要证明是乙生的,这在国内没有先例,而孩子确实是经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出生的。此时“亲 生”的定义应如何下,律师也不知道,因为我国法律上没有“代母”这个名词。据悉,公证对此类孩子将来的出国、入籍、生活等意义重大,但伴随试管婴儿出现的 各种法律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的办法。很显然,我国生殖医学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制定,相对于日新月异的高科技和日趋“火爆”的市场而言是滞后的。随 着试管婴儿需求市场的扩大,上述技术服务势必也会增加,伴随而来的社会法律、管理、伦理、心理等问题也将变得突出。
??? 诸如此类的问题使传统的法律规范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其缺陷暴露无遗。
??? (二)对策
???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向传统的伦理观念和法律提出了新问题,人们亟待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婴儿的合法权益,并使医疗问题能在法律保护下得以解决。
??? 1.有关试管婴儿父母的法律规定? 对于试管婴儿的父母问题,各国判例和法律规定大致有三种情况:
??? (1)生者为母。世界各国的法律观念一般都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例如澳大利亚的法令规定,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在美国俄亥等州也有类似规定。
??? (2)以遗传学为根据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
??? (3)按契约约定确定亲子关系。如美国新泽西、密执安等州的法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
??? 英国在1990年的《人工授精和胚胎学》法案中规定:“一个由植入体内的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而孕育孩子的妇女应被视为该孩子的母亲,而非其他妇女”。所以,一个孕育母亲在母权确定中应当比遗传母亲处于优势。至于父权的确定,与在AID中的情况一样,养育父亲在父权竞争中完全强于仅提供精子而不承担养育责任的遗传父亲。所以,尽管采用IVF技术出生的孩子与准备充当孩子养育父母的夫妇双方无任何遗传关系,但仍应确定这对夫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因为孩子的遗传父母仅仅是分别提供精子和卵子,他们互不认识,更谈不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养育父母则不同,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通过IVF所 生子女是他们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在坚持上述认识的基础上,英国卫生部同样考虑给予该国数千名试管婴儿以寻找其血缘父母亲的权利。人工受 孕技术的使用,是建立在精子捐献者身份绝对保密的原则上进行的。英国卫生部官员认为,剥夺儿童了解其生身父母亲的权利是有违人权的不当的政策,解决这一问 题,颁布新政策已势在必行。为此,英卫生部建议,在儿童成年后,允许他们查找与自己有遗传基因的父母亲。英政府于1999年秋天就此问题发表儿童“知情权”的咨文,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但据悉,英政府不准备给予这一新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以太大的支持,因为政府担心新政策一经颁布,将使捐精者的人数大大减少,也不希望捐精者在18年后接到莫名子女的电话查询。
??? 对于一个试管婴儿来说可能有5个 父母,即精子提供人、卵子提供人、怀育胎儿的代理母亲及抚育该婴儿的夫妇。如何确立并分清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是个尚未完成的复杂立法过程。道德与 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及由此派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产物,并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起着协调作用。因此,在中国讨论谁是试管婴儿法定父母时,多数人主张 应看其与父母有无“社会关系”这一基本点。可将试管婴儿的父母分为“生物父母”与“社会父母”两类。“遗传父母”及“孕育母亲”与试管婴儿没有抚养.赡养 的社会关系,只有生育关系,属于“生物父母”类;“养育父母”与试管婴儿有抚养.赡养的社会关系,系“社会父母”类,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主要是通过长期 的养育过程建立的。因此,“社会父母”应是道德与法律上的合法父母,抚养是亲代对子代的义务,赡养又是子代对亲代的义务,因而都有相应的权利。“生物父 母”与试管婴儿仅仅凭借生物学意义上的关系,而未尽抚养.赡养的义务,在道德和法律上也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中国传统道德都是承认养育父母对 收养和过继儿女的权利与义务的。
??? 2.有关“代理母亲”的法律规定? 对于“代理母亲”的问题,各国的看法和做法不尽相同。
??? 有不少国家立法,禁止代理母亲。在瑞典,代理母亲被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代生协议是无效的。在法国,根据1992年通过的《生物伦理法律草案》,代理母亲受到禁止,那些已替人怀孕的妇女只能将生下的孩子归为己有,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英国,1985年的《代孕协议》法案规定,对从事商业性代孕行为和刊登与代孕有关的广告行为要进行刑事制裁。我国台湾省也立法禁止借腹生育,正式发布了“人工生殖技术伦理指导纲领”。美国法律上是禁止以盈利为目的代理母亲,而事实上在民间代理母亲的一般作法如下:一位经济人(通常是一位律师)以5000~10000美 元的费用使一对不育夫妇与一个愿意做代理母亲的妇女订约。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就签约。一般来说,契约有涉及产前检查、人工流产、代理母亲在妊娠期间行为以 及她同意在出生时放弃这个孩子的条款。这对夫妇则同意支付与妊娠有关的医疗费用、负责照管这个孩子以及付给代理母亲大约10000美金。律师也要准备确认这对不育夫妇的身分、终止代理母亲的权利和使收养合法化的文件。美国马里兰州有个化名为伊丽莎白的妇女为了得到13000美元的酬金,经过人工授精替另一妇女生了一个男婴。对此事的评论褒贬不一,由此产生的主要问题是此类婴儿的身份和应享的权利、该尽的义务如何确定。
??? 再如,加拿大政府提出一项法案,制止借腹生子等一些有争议的生育和遗传方面的做法。该法案禁止人们出于非医疗原因而选择性别;买卖卵子、精液及胚胎;试图让 人与动物杂交;把人的胚胎放入动物体内,以及为了从事研究而制造胚胎。该法案认为,有些做法“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的危险”,“包括使生育商品化的这 些做法违背了维护人的尊严和生命及保护弱者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1年2月 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技术被禁止,主要是因为牵涉到很多目前难以解决的医 学、伦理、道德、法律问题。一方面,以现有的社会法律环境,现阶段禁止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非常必要;另一方面,禁止代孕技术只会影响到极少数患者(占不育人群1%以下)。将来如果一切走向规范和完备,也不排除一部分确实有正当需求的患者可能借此技术实现夙愿。
??? 3.关于“捐卵”和“捐胚”的法律规定? 对于那些子宫功能正常而没有排卵或卵细胞发育障碍的妇女而言,试管婴儿技术可以经赠卵使她们怀孕;而对于那些男女双方的生殖细胞均有发育异常的夫妇而言,接受赠胚则是目前惟一有效的治疗手段。而自愿捐赠卵子或胚胎的人极其缺乏。
??? 英国现行法律规定,捐赠卵子的交易费用上限为15英镑,附加一些基本费用,不允许高价买卖卵子。但事实上存在着不育夫妇私下与捐赠者订立涉及大额金钱及礼品的协}义,有的甚至高达2500英镑,以此达到成功获得卵子的目的。全英国64个不育诊所对这些协议视而不见。
??? 临床实践中,赠卵的卵源、赠胚的胚源可由患不孕症的夫妇在治疗过程中,将多余的精子、卵子或胚胎提供给其他不孕症夫妇,以解决“卵源”和“胚源”的缺乏问 题。本着知情同意的原则,应向患者讲明这方面的道理,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有些国家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此作了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作对破除旧的观念 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解决实际问题,既推动了生殖技术的发展,又避免了法律上的纠纷。因为有可能捐赠者本人在胚胎移植后并未达到希望的结果,而受赠者夫 妇可能得到成功,若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就有可能产生矛盾或纠纷。同时,此种法律规定可以避免“卵源”和“胚源”的商业化弊病。
??? 4.我国有关生殖技术的立法构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育龄夫妇中不孕、不育症患者约占10%,这其中约有20% 的夫妇需借助试管婴儿技术才能生儿育女。随着生活节奏日趋紧张,以及人类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原因,不孕、不育症发病率还将上升。中国由于生殖技术起步较晚, 法律相对滞后,针对这一现状。近年来逐步形成了有关人工生殖技术的立法构想。 {(请记住我们的 网址(WWW.8555222.com)(WWW.91zn.cn)}其一,生殖技术的适用范围:凡男方不育或女方不育或男女双方不育的合法夫妇可以接受 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手术。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单身男子或单身妇女不得接受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禁止代理母亲,禁止人类无性繁殖的研究和应用。其二,生殖技 术的实施程序:符合生殖技术适用范围的夫妇双方愿意采用生殖技术,必须就接受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事宜订立书面协议书。
??? 三、无性生殖技术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 前面所谈到的两项生殖技术均限于有性生殖,不同的只是在授精方式、授精地点、? 发育环境和胚胎移植上用人工代替了自然程序。无性生殖实则是细胞核移植,由于一个? 细胞的几乎所有的遗传物质含在核内,利用细胞融接技术,把一个细胞核移植到去核的? 卵中,这种细胞核移植可以创造特定遗传组合的胚胎。它的遗传补偿和细胞核供者一? 致。因此,新的个体的发生不是卵子和精子的结合,新的机体的发生是一个已经存在的? 基因型拷贝。所以生物学称这些遗传学上相同的机体为无性系,又称之为无性生殖。?
? 英国权威的科学家杂志《自然》1997年2月27日刊登一篇文章,宣布人类首次用? “克隆”培育法繁殖绵羊获得成功。英国爱丁堡卢斯林研究所的科学家们在扬·维勒穆特? 教授的领导下,从一只成年母绵羊的乳房里取出一个细胞,然后取出这个细胞基因,接? 着再把这个细胞基因注入一个绵羊的已经除去细胞核的卵中,再将这个卵子放进一只雌性绵羊体内,让它在正常的环境下成长,结果产下一只在遗传特质上与原先被抽取细胞那只一模一样的绵羊。由于细胞基因里藏有“母”绵羊的全部DNA遗传基因密码,所以培育出的幼羊继承“母”绵羊的全部特征。克隆技术在现代生物学称之为“生物放大技术”。Clone这个单词本身的含义就是无性繁殖,与asexual reproduction同义,指的是通过无性繁殖的办法得到单一个体。世界卫生组织在1997年3月关于克隆的非正式声明中定义:克隆为遗传上同一的机体或细胞系(株)的无性生殖。
??? 克隆羊的诞生无疑是人类的伟大创举。英国科学家的成功其重要意义在于首次采用? 动物体细胞的核作为供体完成了核移植。这是前所未有的,无疑是重大突破。国际生物学界曾普遍认为,无论是动物还是植物的任何一个细胞都潜在地包含着整个生物体的所有基因密码,但对于作为有性繁殖的高等哺乳动物来说,与生殖细胞不同。其体细胞在 胚 胎期后即失去繁殖特性。因此,尽管体细胞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再生的功能,但绝对不会是某种体细胞分裂出完全不同的其他类型细胞。克隆羊的诞生对国际生物学 界长期以来坚信的“体细胞不能作为母本繁殖”的理论提出了质疑,说明即使发育成熟的体细胞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恢复到早期的原始细胞状态,而且有分裂增殖、分 化为具有各类性质和功能细胞的全能性。
??? 在此以前,美国俄勒冈地区灵长目研究中心的科学家斯蒂芬.凯已经利用猴子胚胎 的 细胞无性繁殖成功两只猴子,这是无性繁殖成功的与人类最接近的动物。这两只猴子在无性繁殖过程中使用的技术与英国无性繁殖的绵羊“多利”类似,不同的是, “多利”的遗传基因是从一只成年母羊的乳腺细胞中得到的,从遗传学角度看,它就是那只成年母羊的复制品;而两只猴子的遗传基因来自胚胎,而不是另一只成年 猴子的复制品。1997年3月,台湾畜牧研究所的吴明杰博士在台湾南部的新化展示5只基因繁殖的猪。1999年3月5日中国的《科技日报》披露了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863? 计 划生物技术专家委员会动物生物技术责任专家陈永福提供的信息,早在两年多前,中国科学院发育生物研究所的科学家杜淼就在世界上首次克隆成功山羊。这项研究 当时已经能够对动物个体的后代进行“复制”,即把由一对山羊提供的受精卵与被除去了核的未受精卵进行融合,并进行连续核移植,结果培育出了一群基因性状完 全相同的小山羊。英国科学家不是用受精卵作为供体细胞,而是用动物的体细胞作供体细胞;“复制”的也不是“下一辈”,而是提供自身细胞的动物自己。这一系 列的科研成果震惊了整个科学界。
??? 像许多有争议的重大科学技术一样,克隆技术对人类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给人类带来许多利益,将帮助人类培育出众多的优良作物和家畜品种,从 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拯救濒危动物方面能得到极其广泛的应用,如可避免大熊猫繁殖率低给其生存繁衍构成的潜在危险;在生命科学领域中,克隆技术既有利 于揭示基因功能和生命的本质,也是研究哺乳动物细胞发育全能性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医学科学领域,克隆技术可用于快速培育与大量繁殖携带具有治疗、保健价 值蛋白的“转基因”动物。例如,美国把抗血友病基因导入羊受精卵,这种基因工程羊的奶中就含有抗血友病药物,可用于治疗,如果把具有这种遗传特性的转基因 羊大量克隆,可以快速安全地获得大批药物。另一方面,克隆技术也为人类带来一系列的挑战和困惑,主要是由于打乱了生物千百年来一脉相承的进化历程,使动物 种群基因单型化,这样具有均一遗传物质过于纯化的物种,与可供自然选择的生物多样性相反,很容易受到侵害和损伤,在保存了物种优势的同时,也保存了物种的 劣势,对物种进化有一定不良影响;在人伦方面,人们也很难接受“克隆人”成为现实。无性生殖技术的成功,意味着利用人体基因复制人在理论上成为可能。科学 家的实验表明,在脊椎动物和人中,无性系是可行的。有人设想将无性生殖用于人类,但是,人的生命复制问题,不同于该技术在医学、农业等领域的运用,这无论 从伦理、法律、管理任何一个方面看,都使人们感到不安和忧虑。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克隆人”的出现使原来维系人伦的家庭、父子、夫妻、兄弟等基本关系受 到冲击,并动摇人类对生命的信仰以及社会化的人性基础。人也可以有自己的复制品,那么,原来法律是否还适用?人类是否应该通过法律禁止“克隆人”的出现?在深入对克隆技术研究的同时,深入探讨其在法律方面带来的问题,为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做准备是十分必要的。
??? (一)无性生殖技术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 无性生殖技术将从人类自身角度对人类社会控制技术——法律,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特别是社会控制技术发展史,虽然社会控制技术的每一 次变革的原动力都来自生产力的发展,来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受到来自人类自身再生产技术的冲击还是第一次。从法律发展史来看,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 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法律不可能受到人类自身繁殖技术的挑战,所有的挑战均来自人类自身以外,比如,生产力发展推动的农耕文明要求对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 土地进行法律调整。无性生殖技术对法律上“人”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产生强大冲击。
??? 1.对法律上“人”的概念的挑战? 什么是“克隆人”?关 于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回答什么是人。如果人仅仅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只指特定的基因组,那么,“克隆人”则是与他们父本或母本完全相同的人。但是,人 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且同时是具有心理特征、社会属性的人,是生物、心理、社会特征的统一体,而人的心理特征、社会属性是后天形成的,是不能复 制、无法克隆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克隆人就是利用现代的克隆技术生产出来的与他或她的父本或母本完全相同的基因组,而不是与父本或母本完全相同的人。那 么,“克隆人”与正常两性生殖条件下产生的人的法律权利、义务怎样承担?具有相同的指纹和相同的DNA的一群人进入社会,那么,整个以个体特异特征为识别代码的社会管理控制系统将瘫痪。
??? 2.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个人对以他为蓝本的“克隆人”是否有抚养义务?“克隆人”对其蓝本的财产能否继承?人的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一旦死亡,生命便不复存在。克隆人的诞生却带来这样一个法律问题:死人是否可以复制?复制的人是否是死去的人的延续?如果可以的话,死人的复制会使正常的或法律上的生与死的概念发生动摇与混乱。
??? 无性生殖技术条件下,一个人可以有自己的众多“复制品”,那么,剥夺生命的刑种——死刑,还能否有威慑力?这种复制人的技术本身会不会成为犯罪侵害的目标抑或成为犯罪手段?刑事责任的构成与承担还有无实际意义?如果法律没有了威慑力,那么,社会的混乱乃至生物体多样性的消失,可能会成为人类自身灭亡的灾难。以两性为基础的人类自身再生产的方式一旦打破,构筑在两性基础上的法制控制模式将不复存在。
??? 从 家庭法律观念来说,将克隆技术用于人体繁殖,会加剧家庭多元化倾向的发展,破坏传统家庭构成的完整性。任何人的出生都在其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具有明确 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庭以两性的结合作为其生物学和社会学基础。但“克隆人”只有也只需要准父或准母,其可以产生于单亲家庭 甚至同性恋家庭。这种家庭的生产功能和教育功能都是残缺不全的。而即使在有两性家庭的内部,各种角色又是纠缠不清的。提供体细胞者能否称为传统意义上的父 或母?他(她)将如何完成对自己“复制品”的教育与抚养呢?另外,现代家庭作为以夫妇双方为主体的社会基本单位,婚姻关系是维系家庭的纽带。当繁衍生息不再必需两性的结合时,婚姻对维系家庭稳定性的作用不复存在,“克隆家庭”将凭借何种新的凝聚力来维系其稳定性呢?松散的家庭关系必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 将克隆技术用于人体繁殖,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与人之间的亲系关系,与此同时,确定人类亲系关系的标准也将发生改变。一个人的“复制品”,是他的同代还是他的后代?如果一人“克隆”出一群“复制品”,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确认克隆人的法律身份?其标准与一般的人是否应该是同一的?人 的复制完全违背了人类生育和人类亲系关系的基本标准。它不仅完全改变了人类自然的通过男女结合的生育方式,而且使“亲系关系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 会关系”这一法律概念发生根本动摇。这种毁损的力量不是来自控制模式自身,而是来自做为社会主体的人的生产方式的变革。
??? 3.对人尊严的挑战从法律上讲,或从人权角度而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如果允许用克隆的方法在实验室内去复制或者大批复制同一个人,人的尊严、价值和权利又从合体现?无性生殖技术条件下,是否会产生一群“二等公民”,供掌权者做为“会说话的工具”役使,那么,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比如,奴隶制将会重新出现,人人平等的原则将受到冲击。对于“克隆技术可以提供移植器官的备件”这一设想,法律应作如何规定?移植“克隆人”的器官法律能允许吗?
??? (二)对策
??? 基于上述考虑,当务之急是发挥人类的主动性和社会的积极性,对克隆技术设法发扬和利用它的积极方面为人类造福,限制其可能带来的社会负效应的出现。不能良莠 不分一起推崇或在倒洗澡水的时侯连孩子也一起泼掉。在克隆技术突破这一重大科技成果面前,人类有能力象运用其他技术一样正确运用这种技术,有能力防止其危 害人类,这已逐渐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当然,对涉及人类自身和社会发展方向的问题,仅仅靠道德谴责和舆论监督是不够的,应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对科技界包括 生命科学进行规范和制约。
??? 1.加紧有关立法英国早在1990年就颁布了《人类受精和胚胎法》;德国1990年推出了《遗传工程法》(该法律规定:谁若制造人的无性系,将被判处5年徒刑,最高罚款2万马克);法国、加拿大、阿根廷、丹麦、西班牙和葡萄牙等也有法可依。在“多利”的身世公布于世以后,一些国际组织和政府,包括欧盟、世界卫生组织、美国和日本政府,都纷纷表示禁止“克隆人类”。
??? 1997年11月1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指导基因研究的道德准则文件《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要求禁止克隆人等“损害人类权利和尊严的科研行为”。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5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决议中指出,运用无性繁殖技术复制人类“违背人的尊严和道德,因而必须严格禁止”。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利用克隆技术复制人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这种试验违背医学要保护人类尊严和从遗传角度保证人类安全的基本准则。1998年1月12日,法国、丹麦、芬兰等19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禁止克隆人协议》,禁止用任何技术创造与任何生者或死者基因相似的人。这一协议是人类第一份禁止克隆人的法律文件。1998年1月20日,美国生殖医学会宣布,他们已草拟了一份禁止克隆人试验的法律文本。与此同时,统管美国医药研究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该局拥有管制克隆人研究的权利。美国政府表示,禁止政府部门向关于胚胎问题的研究项目提供资金,克林顿也敦促国会通过一项在5年内禁止克隆人研究的决议。1997年3月阿根廷总统卡洛斯.梅内姆颁布了“禁止阿根廷在人的克隆研究方面作出任何努力”的法令。在中国,克隆技术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中国前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在1997年3月19日 召开的专家座谈会上指出:克隆技术是人类科学技术史上的一大进步,有突破性的意义,应当支持和保护科学家采用克隆技术探讨医学领域中的重大课题。但是,在 中国境内禁止开展“克隆人”的试验。目前,克隆哺乳动物试验还很不成熟,盲目开展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即使技术成熟后,也不可能解决法律上和伦理上的问 题。我国对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开展克隆人研究的态度是不赞成、不支持、不允许、不接受。同时,要大力普及有关克隆的知识,引导人们正确理解克隆的概念,以更 好地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
??? 目前大多数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法律,在美国,只有密歇根州宣布不准克隆人,罗得岛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决定5年以后再说。另外47个 州并没有正式禁止关于胚胎技术和克隆人问题的研究工作。即使是已制定了有关法律的国家,也需对这些法律进行完善,全球范围内更没有一部国际法规范克隆技术 的研究和应用。因此,国际社会应制定和完善有关国际法,与此同时,各国根据国际法制定本国的相应法律,并建立各级监督机构。克隆技术与核能技术相似,对待 新技术小心谨慎是应该的,但不能因此就因噎废食,放弃科技发展。人类可以参照核能应用那样制定相应的法律。我们相信,在不断完善的法律规范下和科学技术伦 理道德的规范下,克隆技术包括克隆人的技术一定会朝着造福人类的方向发展。
??? 2.加强道德教育? 通 过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道德教育,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其主体是科学家,因此强化职业道德,提高其社会责任感,使科技成果为人类造福十分 必要。克隆羊之父威尔莫特强调,并不是科学上能够做到的就都应该变为现实。在这方面,科学家应该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克隆技术在生物、医药、农业等方面有着 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如果把这一技术用于人类,那就属于冒险。为尽量避免克隆技术带给人类的负面影响,减少其对人类伦理、心理、法律的冲击,必须强调作为从 事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研究的科学家应具有最起码的科学研究道德和责任感,自觉维护科技自身的纯洁与尊严。因为只有当科技工作者把掌握高新科技和高度的社会责 任感融为一体来进行工作时,我们才能把握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
??? 3.加强社会监督? 首 先,应组织科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们对“克隆人”等问题的可行性开展广泛的讨论,充分论证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还应当组织社会公 众参与这一讨论,通过广泛的讨论,作出明智的选择,使该技术的发展受到严格的社会控制。在宣传和讨论的过程中,要如实地告诉公众高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危险 性,让人们辨明是非,提高审慎对待高新技术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作到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科技一直朝着健康的轨道走下去。
??? 4.不断对该技术进行完善? 发展科学技术,尽可能避免其消极影响。对实验技术本身进一步完善,如进一步明确器官分化过程中细胞的分化扩增机制,直接完成器官的克隆等。
??? 综 上所述,克隆技术的发展,以最尖锐的方式提出了科技的法律问题,并将科技开发中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变得如此鲜明和不可回避。事实说明,对生殖技术的研 究和应用,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引导和约束,这完全是客观上的需要。因此,只有尽早健全法律、法规,才能保证人类本身不被自己制造的新技术浪潮所吞 没。在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社会价值观看来,进一步完善人类科学认识,健全运用科学技术的社会机制,消除科学技术应用带来的社会负效应,使高技术、大科学与 人类社会协调发展是完全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