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课
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考核与监察
I、历史纲要导引
了解中国古代官员选拔方式的更迭过程和不同阶段的特征,知道中央集权体制下古代中国的官员考核和监察制度;
II、学科素养对接
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制度
III、学习目标初呈现
一、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政治制度,可以分为中央政治制度、地方政治制度和选官用官政治制度。中国政治历史的3大主线是: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君主专制不断加强、人才选拔不断公正规范化。
中央集权脉络:西周(分封制、宗法制)——秦(郡县制)——西汉(推恩令、刺史制)——唐(节度使)——宋(收精兵、文官制)——元(行省制)——明清沿用(明废行中书省、设三司、厂卫制)。
君主专制脉络:西周(分封制)——秦(三公九卿制)——西汉(中外朝制)——魏晋南北朝(三长制)——隋唐(三省六部制)——宋(二府三司制)——元(中书省制)——明(废宰相、设内阁、司礼监)——清(南书房、军机处)。
选官用官制度脉络:西周(世卿世禄制)——秦(军功爵制)——汉(察举制、征辟制)——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隋(科举制)——唐至清沿用(唐武则天首创武举、殿试,明朝开始限定考试内容为四书五经,采取八股取士)。
历史总是在曲折中发展,历朝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二、学术引领
一).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方式
黄留珠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1页,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一书中对选官制度进行了界定:选官制度,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规程,又叫仕进制度,它与我们今天所说的人事制度中公务员录用大体相当;在西方则属于文官制度的范畴历史上的选官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苏轼在《论养士》(载《苏轼全集》,50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文中认为“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宾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
黄留珠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纵横谈》(载《西北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一文中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分作三个时代,九个阶段,三个时代包括:世官制时代、察举制时代和科举制时代,世官制时代包括夏商周三代和春秋战国时期,其中夏商两代是世官制初期(约前2世纪一约前11世纪),西周(约前11世纪一前70年)是世官制发展、鼎盛期,春秋战国(前00-前21年)是世宫制衰落期。察举制时代包括秦、汉和魏晋南北朝其中秦,西汉前期(前2-前87年)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期;西汉后期、东汉(前87-220年)是察举制规范发展期;魏晋南北朝(20-581年)是九品中正时期,科举制时代包括隋唐、五代、宋元、明清时期,其中隋、唐、五代(581-960年)是科举制初创期:宋、元(960-1368年)是科举制发展期;明、清(1368-1904年)是科举制成熟、衰亡期。经过这三个时代,我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从简单发展到复杂,从低级发展到高级。
任怀国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论析载江海学刊201年第4期)一文中指出,中国古
代的选官制度形成于政府划分文武职官和专制主义集权政治确立的时期,选拔官吏的途径很多,各有其历史发展的过程和时代特征。举其要者,有战国时代的“客卿制”两汉的“察举”与“征辟”、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以后的“科举制”。
二)、考核制度
1.起源
在中国古代,考核被称为“考课”“考绩”“考功”和“考效”。邓小南在《西汉官吏考课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537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考课,亦即考绩,考功,对于官吏进行考课,是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是职官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与选举制度、监察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等都有紧密的关系。她从(左氏春秋》的”书劳制度和战国时期“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推断出春秋战国时期考课制度已具雏形,战国至秦对于官吏的考课措施,构成了汉代考课制度的基础,并从董仲舒《春秋繁露·考功名》篇中
推断西汉初期考课制度已经形成。
冯勇在《中国古代考课制度中的权力制约机制(载《法律文化研究》第五辑,2009年)文中认为,考课也被称作考绩,是中国古代按照一定考课标准考察官吏功过善恶,分别等级,并据以升降赏罚的一种重要的管理官吏的制度,他认为考课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形成于秦汉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继续发展于宋元明清时期。
艾永明在《中国封建社会的考绩制度及其借鉴(载江苏社会科学》194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中国古代的考绩制度萌芽于相传的尧舜时期,奠基于西周,初步形成于秦、汉、魏,发展于唐宋,明清则集其大成
2.主要考核制度
(1)西周大比制
“大比”是西周时期的官员考核方式,张晋藩在(考课与监察一综论中国古代职官管理(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据《周礼》载:“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殊赏令。“听出人以要会,以听官府之大计,弊群吏之治”“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殊赏“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尚书》周礼冲中的记载杂有后世人的附会,因为在世卿制下考课官更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但它却说明了“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的史实,
(2)战国上计制
战国时期职官的考核方式走向制度化,日渐成熟,其中上计制度最为典型。郭宝平在《中国传统行政制度通论(251页,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书中指出,战国时期,随着官僚制的出现,形成了以上计为主要形式的考核制度。“计”即计书,统计表册,上计就是把统计表册上报。统计表册的内容包括户口、存粮、垦田、赋税、治安等。年初,由各级行政长官将有关这些方面计划写于木券上,并一剖为二,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官员向国君汇报执行情况,好者奖励,差者处罚。
(3)秦代“五善五失”
张晋藩在《考课与监察一综论中国古代职官管理》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文中认为,秦时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思想,强调对官吏的考绩与奖惩。秦简《为更之道)载有:“五善”,一日忠信敬上,二日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五善毕至,必有大赏,“吏有五失”:一日夸以进,二日贵以泰,三日擅製割,四日犯上弗知害,五目贱士而贵货贝,“五失”犯一,则于惩罚,特别是要求官吏奉法守法,如断案不当或有意失轻失重,分别为”“失刑”甲,“纵因”罪和“不直”罪,对司法官各“致以律考课制是汉代官更考核的重要制度,张晋藩在《考课与监察一综论中国古代职言管
(4)汉代考课制
理)(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汉代考课一股是每年一小考,称为“常课”:三年一大考,称为“大课”,为了防止偏私,考核均采用会议形式,公开举行评议。主考者可以提出种种问题,受考核者需据政绩实情回答。然后,逐级汇总,由县而郡,由郡面朝廷两府(东汉则为尚书台三公曹,最后是丞相(东汉是尚书令或录尚书事)总其成上奏天子汉代把官吏考核当作国家大事对待,因此,天子接受上计,常于每年的春天正月群臣朝贺时
进行。
(5)唐代“四善二十七最”考核制
我么指志不在唐代官史考课制度(载(首都师范大学报194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唐代官制健全,官员各有职守,职责分明,考课制度正是按其不同职责来实际考核官吏治绩的,又规定了统一的政治标准,即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指德义、清慎、公平、恪勤,是对官员品德操行的要求,“二十七最”是对不同职责的官员提出的具体才能标准。统治者按照他们的才能标准对官员进行全面衡量,定为九等考第,一最已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已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以此类推,在“善最”并重的基础上,尤重“善”,考第中中以上都依据善的多少而定,并可以以“善代“最”
(6)宋代“两院三级考课体系”
刘承在《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文中指出,宋代人事考核在机构建制和施行细则上更趋完备,出现了专司考课的“两院三级考课体系”:即审官院和考课院,分别负责京官和地方官的考核;同时守令考县令、监司考知州、两院考百官,分工与职责非常明确,考课的标准分列为三个等级:政绩优异者为上,职务相理者为中,临事弛慢者为下,考课虽有视考绩情况决定升迁的规定,但实际上还是按年资论升迁,不重实绩,所以宋代官员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唯求任期内不发生过错,到期得到升迁就满足了。看似制定完备的考课奖惩制度,其实成了一纸空文。
(7)明代“考满”和“考察”制
刘承在(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文中认为,明代考绩分文武两个系统进行,文官考绩由吏部考功司负责,武官考绩归兵部武选司负责。考核分“考满”与“考察”两种。“考满”是指官员任期内定期举行的考核。具体规定是,任满三年举行第一次考核,称初考;满六年举行第二次考核,称再考;到九年一个任期举行第三次考核,称通考,每次“考满”根据官员的实际表现分别给予称职、平常、不称职的评定,以决定对官员的处理,或升级,或留任,或降职。明代考满法规定:按任职年限考核,以检查是否称职,并给予相应的处置,侧重于褒奖、提升。“考察”是不论官员的任职时间,对所有官员的定期考核,并根据考察结果作出相应处置。“考察”又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针对全体京官的考察,一般六年举行一次“外察”是对京城以外官员的考察。又称为“大计”,一般三年举行一次。
3.基本特征
岳海鹰等在《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之评介与借鉴》(载《长江论坛206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考核制度的特点有四点
第一,内容全面,既考察显性的经济和社会指标,也注重对官吏道德才能的评判,自官吏考核制度萌芽伊始,历代统治者都把农林开垦、赋役征收、人口增加、社会治安等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以此为导向,督促官吏励精图治,推动社会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官吏的“善”一道德、品行、才干、能力、潜质也都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例如,西周的“大比制”就已经把德行道义作为两项考核内容之一。此外,还有秦朝的“五善五失”,唐宋的“四善”等。
第二,考核对象逐步合理分类,不仅中央朝廷的官吏要接受考核,而且对地方官和京官采用了不同的考核体系。隋唐以前,官吏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地方诸侯和郡县长官。而自唐朝开始,中央和地方官吏不论职位高低、出身门第都要经过考核,又设京官考和外官考,分别执行、监督对京官和地方官的考核,对于考核指标,唐制规定以“四善二十七最”为标准,“二十七最”就是根据各个部门工作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对官吏的能力提出的不同要求。到了宋代,更是对京官、县令和转运使、知州等三类官吏采用了不同的考核程序指标等。
第三,考核机构专业化。在我国封建社会初期,行政职能没有充分分化,对官吏的考核一直混杂在普通的行政活动中,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只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的派生性工作。,因此,当时的官吏考核一般由行政首脑兼行其职。到了唐代出现了最早的专门考核机构一吏部考功司,标志着官吏考核机构专业化的开始。宋代设审官院、考课院和监司负责不同类别官吏的考核。明代由吏部尚书和御史台都御史并会同有关部门行使京察和外察之职
第四,考核过程注重公开公正。西周的大比,秦汉时的上计制度都是根据下属被考核者的自陈来考核其政绩,而在如何保证上计之政绩的真实性,防止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排挤异己等环节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到了唐代开始设给事中、中书舍人,分别监督京官考、外官考,号监中外官考使。考核结果当众宣读,公开议其优劣。宋代对京官的考核称为磨勘,意为检查复核,以防止申报不实或奖惩升降不妥。
4.历史影响
曾小华在《中国古代任官资格制度与官僚政治(264-265页,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书中认为,自秦建立了官僚帝国以后,考课制度就成为了官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考核官吏、任人授官、晋升职级、奖励惩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历代考课制度的法规虽十分完备,可在实施的中后期,往往流于形式,考课功过与官吏晋职方面严重脱节,考课的实际目的无法达到。从历代考课制度本身的情况来看,可以明显看出历代考课优劣与升迁晋级之间,往往缺乏具体的联系与规定。同时历代考课制度的具体条款与实施程序的复杂化,造成了考课在贯彻的实际过程中逐渐成为一纸空文。
岳海鹰等在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之评介与借鉴(载长江论坛206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了中国古代考核制度的弊端:第一,只唯上、不唯实,导致官僚作风。春秋战国、秦汉等朝代的上计制度规定,负责考课的官吏“取自上裁”。部分官吏为了能够在考核中得到个满意的结果,获得升迁的机会,不仅使上报的计簿、账本的内容严重失实,而且形成了一种察言观色、阿谀奉承、溜须拍马的官僚作风。相反,刚正不阿、直言善谏者往往遭到排挤、贬职。这是因为考核大权只由上级的少数人行使,上级考核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下级的升降奖惩,官吏的仕途掌握在考课官手中。第二,考核指标虽然全面但所占比重不合理。特别是自宋代以后年资逐渐取代贤能成为官吏考核的主要标准。考核不看其实际工作绩效和能力,反而重视为官年限和资历的长短。这势必使众多官吏形成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思想,挫伤了那些实干型官吏的积极性。官吏的升迁、奖惩遵循论资排辈的做法,其结果是使原本具有积极意义的考核制度逐步蜕变为循规蹈矩、因循守旧抑制人才的消极腐朽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止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继续发展的桎梏。
三)监察制度
1.发展演变
张晋藩在(考课与监察一综论中国古代职官管理》(载中国法律评论215年第5期)文中指出,战国时,韩、赵、魏、秦、齐等国的御史既是国君左右记事之官,也负责监督百官的言行,具有察官的权威。至秦,中央设立监察机关御史府,执掌典政法度,举劾奸邪。御史执行公务时“皆冠法冠”,以示执法不阿。同时派出御史监郡,监察六国残余势力,以维持中央集权的统治。西汉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但在法定的官僚系统中地位不高,隶属于少府,御史中丞品秩不过千石。但由于御史台设于宫内,接近皇帝,职权却很显赫。至东汉,御史台逐渐脱离少府,发展成独立的监察机构,地位也随之提高。每逢朝会,御史中丞和尚书令、司隶校尉设有专席,称为“三独坐”。汉武帝时曾划分全国为十三部监察区。各部置刺史一人,为中央派出的常驻监察官。部刺史根据汉武帝手订的“六条问事”用以监督郡国守相(二千石)专恣擅权及地方豪强势力勾结的不法行为,有违犯者,按“六条”治罪。在汉代监察活动中,司法监察列为重点,朝廷选派明法律者充当治书御史,“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
法律当其是非”。有时,皇帝还特派绣衣直指御史与州郡官共同审理大案。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中丞已拥有“震肃百僚”的权威,“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北朝时,御史中丞甚至可以风闻言事,无须实据。唐代,封建监察制度已经定型,形成了“一台三院”的体制。台为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为长,有权弹劾百官,参决大狱,监督府库支出等。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既分立,又互相配合。唐朝在武后专权时期也允许御史“风闻言事”。唐朝还发展了汉以来的言谏制度,谏官有权向皇帝言谏和封驳,唐太宗就以能纳谏而为史书所称道。宋朝,皇帝亲自掌握监察御史的任用权,废除了唐代宰相对御史的任用权和荐举权,规定凡是经宰相荐举为官的或其亲戚故旧,均不得为御史。此外,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以保证即史具有行政经验,宋朝也允许御史“风闻弹人”,且不一定要有实据,奏弹不当也不加惩罚,元朝建立以后,为了监督汉官和控制地方,于中央额生台外还在江南、陕西两地设立行御史台,同时,派出肃正廉访使监察地方,握有法律内和法律外的权限,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专掌对六部的监察,废止了言谏制度,出现“科道合一明朝还广泛推行即史道按地方的制度,道按御史有“大事秦裁,小事立断”乙权,清袭明制,以都察院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地方督抚也带左都御史衔,负责监察地方清朝于都察院下设五城察院,由都察院派出道城御史,是集监察、行政、司法合一的基层监察机构,清朝以钦定台规》为代表的监察法规十分详备,为同时期世界其他国家所未有。
2.基本特征
小,邱水明在中国监察制度史3(5-1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2)一书中总结,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十大特征:
第一,即史是皇权的御用工具,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监察的根本目的是为准持君权、维护君主专制,而不是伸张“民”权,抑制君权,防止专制独裁。监察的对象是各级官吏,而皇帝是不受任何形式监督的。谏官虽责在“匡正君主”,但谏净的前提是不允许触动皇权。
第二,皇帝握有最高的监察权,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因此,皇帝的喜愿哀乐对于监察制度的存废具有决定性影响,监察的效果则取决于是“明君贤相”还是“昏君奸臣”
第三,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魏晋至隋唐的言谏组织虽隶属于门下省或中书省,但均独立存在,直接对皇帝负责,南朝的集书省、宋朝的谏院完全独立。地方监察机构或监察官,一般也不隶属地方衡门,如西汉刺史,南的司隶刺史,唐的十道巡按,宋的监司等等,均直属于中央,独立建署实行自上而下的层层监察,权大者监察权小者,上级监察下级,皇帝监察所有的人。
第四,监察官秩卑、位尊、权重、赏厚。历代统治者对监察官员的地位处置十分微妙。为了使监察机构具有震慢百僚的权威,首先给监察机构或台官以崇高的地位,秦朝和西汉的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与丞相、太尉并为三公,东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朝会时与尚书令一样独坐,号称“三独坐”。南北朝御史中丞专道而行。元朝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为三大府明清都察院与六部并重,一般御史秩卑权重,手握尚方宝剑。西汉侍御史和刺史品秩仅为六百石,相当于低级县令,但职权大大超过他的身份,刺史依(六条问事》,可监察二千石地
方长官,唐代的监察御史仅为正八品上,但有权监督六部尚书,奉旨巡按,气派“震摄州县”第五,历代统治者注重监察官的遵选。汉魏时,选用御史一般通过察举考试;唐宋明清,一般都选用进土出身者为御史,在我国历史上能出现许多严明的铁面御史,与严格的监察官选任制度是分不开的。
第六,凭实绩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中国封建统治者对监察官的考核也有特定的制度和规定。唐代的四善二十七最》中有专门针对监察官吏的考核规定。如凡御史在考限期内,“所主公事”,如出使推劾、纠绳百司、知左右巡、监临仓库等,“皆无败阙,方得转升”,宋制,限定御史每月须奏事,谓之“月课”,并规定如上任百日无所纠举,则罢黜或外迁。
第七,监察活动法律化,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监察机关的活动,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监察法规。如汉代的“六条问事”宋代(监司互监法)、元代的(宪台格例》与(行台体察例,明代的宪纲条例,清代的(饮定台规)等,(铁定台规)不仅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能、职权范国、监察内容,程序,还规定了科道官员的选任,考课,奖惩以及有关纪律
第八,监察方式多样化,为有效地通过监察控制内外百官,历代王朝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监察方式。从组织方式看,在中央设有国家最高监察领导机关,又在部院设部门监察机构,或派员对部门监察,还有行政长官对下属的监察,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导的地方独立监察机构,又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监察,从监察内容上看,有对一般行政的监察,对财政、仓库的监察,对立法、司法的监察,对军事以及对人事、礼仪的监察等等,汉代御史(台)、丞相司直、司隶校尉同为中央监察机关,三者互不统属,各成系统不仅使天下百官无不处在监察网络之中,而且使监察官也在互监之中,魏晋南北朝的御史中丞和尚书左丞同为中央监察官,可以互纠,明代,在中央设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共同直接对皇帝负责,交又监察中央百司。
第九,允许风闻言事。监察官可以风闻奏事,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独有的一项规定,东晋南朝、唐武则天、宋代及清代时,为大开言谏之门,都曾允许台谏官风闻言事,并规定所奏涉虚,亦不坐罪。但是唐代开元后及明代是禁止风闻言事的,规定御史纠劾必须表明年月,指陈实迹,不许虚文泛言。
第十,监察权与行政职权混淆,身居深宫的皇帝为了防止君权旁落和臣下坐大,不仅不断扩大御史的监察权,而且赋予御史某些行政、司法、军事方面的特权。在两汉时,监察官具有典正法度、掌制律令、弹纠违失、受公卿奏事、草拟诏敕、考课百官、荐举人才、逐捕盗贼、督军征战、治理大狱,乃至掌图书秘籍,既马、符玺、车驾,祭祀等权力,秦朝和西汉的御史大夫还有辅佐丞相总理国务、参与朝议、商议大政的职权。
4.历史影响
刘惠恕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与作用载(社会科学198年第12期)一文中认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具有维护作用。第一,教促百官只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权,中国在秦汉时期尚有御史不纠三公的规定,但自魏晋以降御史则“震肃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劾。可以看到,这种监察机制的存在正是中国古代历代王朝清官产生的政治基础。第二,在长期的监察实践中逐渐摸索出国家考课官吏的合理形式,这对于维护古代中国的统一和提高国家行政效率,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以清初实施的“四格”与“八法”制度最具代表意义。第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皇帝的暴虐失德行为。这也有助于维护中国文官制度的存在。如唐太宗贞观之治时“盛世”的出现,即与唐代谏官制度有着密切关系
王勇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及其借鉴意义)(载(社会科学19年第12期)一文中认为,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虽然有其沿革清晰、职能完备、有章可循等鲜明特色,但作为封建官吏制度的一部分,其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受制于皇权。我国古代监察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是皇权的附属品监察官员的职权任命免职都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监察制度的推行目的并不是为了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安定,而是为了维护皇权,监察职能受制于皇权,职能的发挥也取决于皇帝个人的重视程度和个人品质的好坏,
第二,人治的风行,纵观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虽然监察法令的质布比较多,但限于历史的原因,人治重于法治的局面未得到改变,在监察实践中,有法不依和公然践踏法令的现象并不鲜见。
第三,政、监混一。我国历史的监察官员除担负监察职能外,往往还兼有行政,司法、纠查的职能,多种职能互相交织并不断扩大,造成了政、监混一的局面。这样一方面削弱了自己的监察职能,另一方面也使行政职能的正常发挥受到很大的影响,
第四,闻风弹人,很多时期,统治者都给监察官员以“闻风弹人”的特权,甚至有的还规定监察官员若上任百日无所纠弹者,要受一定的处罚,这就使得一些监察官员出于各种目的而不负责任地“闻风弹人”,使监察工作失去了严肃性,也影响了监察职能的发挥第五,“包公现象”由于我国古代往往把监察工作和监察官员神秘化、神圣化,受其影响,百姓也往往把监察工作的成效寄托于某一个或一些人身上,而不是寄希望于依法监察和依法行政之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他官员和百姓的监察意识,使古代的监察大多具有后滞性和被动性。
IV、核心素养共涵育
一、清代科举制
材料一康熙帝即位后,朝廷深感八股文考试空疏无用,实于政事无涉,于是在康熙二年(163)规定乡、会考试停止八文,改用策、论、表、判,将原先第三场试策五道移为第一场,第二场增论一篇,表、判如故,免去第一场。但作为一种考试文体,八股文已沿用了近300年,人们早已习惯于以八股取士和应试,因而此举遇到了很大的阻力。考虑到八股文有利于抑制士人的异端思想、有利于用同一标准客观评卷,在各方面的压力之下,康熙七年(1668)又“命乡会试复以八股文取士”,此次八股文仅被停止过两科。--刘海峰:《中国科举史),04页,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4年)
根据材料一,概括清初统治者对八股取士态度的变化,并分析其变化的主要原因。变化:从停止八股到恢复八股,主要原因:八股取士制度的传统影响力八股取士具有标准化评卷的客观性,体现了选拔性考试的程序公正;推行文化专制,抑制士人的异端思想。
材料二
戊成维新期间,主张变草者将教育症结归于科举取士制度的束缚之上,梁自是认为“欲兴学校、育人才,以强中国,惟变科举为第一义。大变则大效,小变则小效。”1898车6月,康有为在《请废八股试贴楷法试士改用策论折)中尖锐地指出:用八股取士,致使出现“巍科进士,前苑清才,而竟不知司马迁、范仲淹为何代人,汉祖、唐亲为何朝帝者,若问以王非之舆地,欧美之政学,张口瞪目,不知何语矣。”他认为:“变法之道万千,而莫急于得人才;得人才之道多端,而莫先于改科举”。在维新派看来,废八股文是改革科举制度的首要任务
刘海峰:《中国科举史),412页,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4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维新派将废八股视为科举制改革首要任务的原因。
八股取士不利实用人才的选拔:甲午战争中国战败,民族危机空前加深;维新派的推动;西方文官制度的影响
材料三
科举制废除后,新式学堂的数量明显增加,有学者统计,1903年有新学堂769所,1904年为476所,而1905年则国增到8277所,106年达到23562所,由于新式学堂的出现,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西方引进的自然科学、社会科举逐渐成为他们学习的主要内容。知识分子的职业也由过去的科举一途向多种职业发展。----刘海峰:《中国科举史》,429页,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4
根据材料六,概括新式学堂建立对知识分子的影响。
参考答案:知识结构更加丰富;职业观更加多元。
材料四
九月十七日(1905年10月15日):下诏停止科考,士心散涣,有子弟者皆不作
读书想,别图他业,以使子弟为之,世变至此,殊可畏惧。九月二十五日(1905年10月23日):昨日在县,同人皆言科考一废,吾辈生路已绝,欲图他业以谋生,则又无业可托,将如之何?吾邑学堂业立三年,而诸生月课尚未曾废,乃于本月停止,而寒哦无生路矣。事已至此,无可挽回。十月初六(1905年11月2日):科考一停,士皆段入学堂从事西学,而词章之学无人讲求,再十年后恐无操笔为文之人矣,安望文风之蒸蒸日上哉!天意茫茫,令人难测。
-----刘大鹏:《退想斋日记),乔志强标注,146-147页,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
根据材料四七,概括刘大鹏质疑科举制废除的主要依据。
科举废除后,读书风气减弱;士人前途迷茫;中学无以为继。
材料五
夫科举非是制也,所恶夫畴昔之科举者,使以其所试之科不足致用耳,音
国用选举官变之制,不胜其弊,及一八九三年,始改用此种试验,美人颂为政治上一新纪元,而德国、日本行之大效,抑更章章也,世界万国中行此法最早者莫如我,此法实我先民千前之一大发明也,自此法行而我国贵族寒门之阶级水消灭,自此法行,我国民不待劝而党学,此法之造于我国也大矣,人方恰吾之唾余以自夸耀,我乃惩末流之弊,因噎以废食,其不智抑甚吴,吾故得然曰:复科举便!
----梁启超:《饮水室文集》(点校),864页,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
根据材料五,概括梁启超主张恢复科举制的主要依据。
科举制被西方国家广泛借鉴,成为近代西方文官制度的源头;科举制具有公平公正的优点;科举度除的时机不够成熟。
二、权责分明的谏官职权
材料一
贞观元年(627年),大京对黄门待部王挂说:“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语散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较正,”贞观三年(629年),大亲又对群臣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语散有不便老,皆应论执,比来唯暗期从,不网进异,若但行文书,则谁不可为,何必择才也!”唐大亲一再要求职能部门较正,封驳制度随之发展,并在中后期适渐完善。
----晁中辰:《中国谏议制度史),263页,北京:中华书局,2015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太宗重视封驳制度的原因。
吸取隋亡教训;减少决策失误。
材料二
给事中之职,凡制救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肤有未合干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清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载退之。
----白居易:(白居易集)卷四八(郑草可给事中制),1010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谏官给事中的基本职权。
决策参与权;司法监督权,人事裁量权。
材料三
元和十年(815年),宰相武元衡被杀,时任大子左赞善大夫的自居易首上疏论其冤,请求尽快抓获凶手以雪国耻,但白居易此举触犯了“非谏职,不当先谏言言事”的条令,因而被贬为江州司马。
----晁中辰:《中国谏议制度史),258页,北京:中华书局,2015
材料四
唐代谏官打破了以前谏官多为加官、有职无权的传统,继承隋制,使谏官均为实官,即使是荣誉性的散骑常侍,也以实职待之。散骑常待、给事中,速议大夫、起居即,补所,抬道,官职由三品到从八品,责权也渗透到了朝政的各个层面,而每个层面上的谏职互有侧重,相互配合,构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的责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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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绍良等:(《唐代谏议制度与文人),6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综合上述材料,概括唐代谏议制度的主要特征。
谏议形式多样;运作机制规范:责权鲜明,分工明确;均为实官,握有实权:责权涉及朝政的各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