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I、历史纲要导引
了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了解关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实行。
II、学科素养对接
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规律
二、拓展资料: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1950年,政务院发2113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5261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4102涉及对个人所得1653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该法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1
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
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III、学习目标初呈现
学术引领
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一)第一次大变革:从贡、助、彻到“初税亩”
1.我国赋税制度的起源
孙翊刚主编的《中国赋税史》(8-11页,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一书认为,赋税制度始见端倪应是禹治水成功之后,区划天下为九州,任土作贡,分田定税,什一而赋,以土地出产向部落联盟作定量的纳贡,则开了后世土地税的先河。不过,项怀诚主编的(中国财政通史(第一卷)(141.164-166,178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书认为,税的制度形成不会早于春秋,赋的制度形成不会早于西周,孟子关于夏代贡赋产生的说法是值得怀疑的,理由如下:一是历代有人怀疑;二是孔子的言论中没有反映;三是缺乏证据;四是夏文化遗址没有其遗迹;五是甲骨资料未见“贡”字;六是劳役财政无法定率。国家刚刚开始形成,就产生了实物形态的国家财政,这与从劳役形态再到实物形态再到货币形态的发展规律不相符合。
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论》(载(中国上古史论文选集》,756、793-794页,台北:华世出版社,1979)一文中认为,《尚书·禹贡》中的赋、税是对立的,田高者赋低,赋高者田低,田与赋相对使用时,当指田租。赋起于军事力役,谓之正;税之中最重要的是租,称为助,是关乎祭祀的力役。赋税制度的沿革是奴隶性人民的力役义务分化演进的历史。
2.早期赋税的形式和性质
孙翊刚主编的《中国赋税史18-22页,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一书指出,夏、商、西周实行贡、助、彻的田赋制度。贡、助、彻的基础是土地国有制。它大致经过了定额税制、劳役制和以实物缴纳的比例税制三个阶段。夏代根据土质好坏和地势高低,以及人工投入和收获多少,将田赋分成上中下三等九级征税。商代实行助法,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这种田赋的性质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对西周彻法的性质,历代学者有如下几种解释,一种意见认为“彻”是收取的意思,即“贡、助、彻”都是国家的征收制度,税率都是十分之一;一种意见认为“彻”是“通”的意思,即在并田的基础上,通力合作,税收不分公田私田;一种意见是贡、助并行说,在周代,王畿之内用夏代的贡法,王畿之外的土地,用商代的助法,行贡法地区按率交纳实物,行助法地区以公田收入为税。
3.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制度变革
黄天华在《中国税收制度史51-52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一书中指出,春秋战国时期各国赋税制度变革的基本特征有:一是成文法的出现和赋税法制化,从初期的“相地而衰征”、“官山海”“盐铁专卖”、“作爱田”、“作州兵”,进一步到“初税亩”“用田赋”、“作封洫”“作丘赋”,直至秦国颁布“秦律”,其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有《田律》等。这些赋税法律制度,基本包括了当时的田赋制度、军赋制度、徭役制度、专卖制度、关市税制度、工商税制度等,赋税法制化日趋成熟与规范。第二是井田制赋转变为履亩而税。三代税制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田赋收入即为租税合一形态,税中有租租中有税。春秋战国时期,经过变法后,各国确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并履亩而税,租税完全分离,田赋已由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转变为按亩计税的实物地租。第三是普遍推行多税种的复合税制体系。田赋是主体,除田赋之外,尚有户税和人头税、关市税、商税、军赋、刍蒿税等,杂税丛生、徭役普遍加重。第四,各国普遍实行重税政策。由于政治经济发生激烈的震荡和变革,各诸侯国之间的战争此起彼伏,军费开支浩大,支出增长惊人,各国竞相修订税制,纷纷提高税率,加倍课征以积累财富,故横征暴敛已成了这一时期的普遍现象。
(二)第二次大变革:从租赋制到租(庸)调制
1.秦汉时期的租赋制
张敬群在(中国税制演进规律初探—三条脉络、四个节点、五个阶段》(载(税务研究2015第3期)一文中指出,税收对象上,秦汉时期的田赋已不再是夏、商、西周时期人头税性质的地租,而是财产税性质的农业税;而同时存在的算赋、口赋、更赋、户赋则仍然是人头税;这一时期的财产税总额明显低于人头税总额,不过财产税的出现毕竟是一大进步。在税收形态上,这一阶段和前一阶段相比,货币税有了长足的发展:不仅工商税征收货币,而且连农业人口承担的赋税也大部分征收货币;在两汉,除田赋要缴纳实物外,其他各税都可以缴纳货币。在税收结构上,这一阶段,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工商税收具备了一定规模,业税独大的税收结构已经不再,但由于当时的统治者“歧视”工商业,并对工商业采取了重政策,造成了工商业的处境艰难,发展缓慢。
2.魏晋时期租调制的出现
杨际平在(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调”一一兼谈户调制的起源)(载(历史研究)2006年第3期)一文中分析了两汉的财政调度向魏晋户调的演变过程,由于两汉政府的财政收人与国家消费的内容在实物形态上的不平衡与各地区财政收支状况的不平衡,需要部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通过以赋钱市物,调有余以补不足等手段来实现平衡,都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的市物应调,是以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或富有盈余为前提的,但当政府财政因战争或其他原因而入不数出,被调地区或部门无物可调,又无赋钱可买时,大司农的调度就无法做到以实际的财政收入为依据,而往往不得不超出这个范围,这种超出正常财政调度范围的调度,最终只能由百姓来承担,这么一来,调”便从财政范畴的概念,逐渐向赋税范時的概念演变,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单纯的财政调拨关系,演变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调拨关系,地方政府与郡国编户齐民之间的赋敛关系的双重关系,东汉后期,因政治原因和战争原因引起的财政困难和财政危机持续的时间更长,也更严重,横调不以库藏丰糖为前提的“调”、横赋放(常税之外的各种征放)越来越多,由于横调越来越经常,横调与横赋敛的结合越来越紧密,所以时人常将“调”与“租”或“家”并称。
3.隋唐时期租调制的发展
张守军指出,从公元204年曹操实行租调制到公元780年租庸调制
完全废止,租调制前后有将近600年的发展史,这时期的赋税制度主要有两个特征:第一,从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方面来保证国家赋税的基础。第二,注意按负担能力均赋税。曹魏按田亩征田租,西晋按户等征户调,以及均田制下按丁夫征租调,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以人丁为计征对象的租调制和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劳动者能占有一小块土地,从事生产劳动,按丁计征才有实现的可能。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民丧失土地,这种
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就不可能维持。
(三)第三次大变革:从两税法到摊丁入亩
1.唐代两税法
岑仲勉在《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和产生背景简单来说是怎样的》(载《历史教学》1956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自武后当权起,均田制便已经日趋崩溃了。从国库收入来看,富豪之家勾通官吏,恃势匿税,而居奇获利的商贾,坐拥巨资,也是一文不出,负担极为不均,国家的财用越来越困难。再加上安史之乱,迫使唐朝政府不得不设法扩大纳税面,增加财政收入袁英光等在《唐代财政重心的南移与两税法的产生》(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86年第2期)一文中认为,两税法的产生与南方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特定的关系。安史之乱后,南方地区经济的发展(如垦田增多,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达;交换中普遍地大量地使用钱币等),已经具备了“按赀纳税”和“以钱为税”的条件。
黄永年在《论建中元年实施两税法的意图》(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实施两税法的主要意图就在于从财政税收的角度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矛盾。两税法把以往的“非法赋敛”并入两税,纳入中央的控制范围;中央没有确定全国统一的税率,改用摊派的办法;中央派人确定各州税额并划分其上供、送使、留州份额。这些新规定新措施,无一不是反映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权之争。
2.明代一条鞭法
黄天华主编的《中国税收制度史(520___525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一书指出,面对严重的政治、经济和财政危机,以及赋役制度败坏而带来的各种问题,明中期各地官员对赋税改革先后作了多次的尝试,如“征一法”“鼠尾法”“纲银法”“一串铃法”“提编法”“十段锦法”等等,其改革趋势多为删繁就简,而一条鞭法正是这些改革的归纳和总结黄天华指出,一条鞭法的内容为以下几点:第一,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包括甲役、力役、杂役、力差、银差等合并为一,化繁为简,“役归于地,计亩征收”,使赋役统
于田亩,随夏秋二税一起征收。第二,赋役合并,取消力役,役银编派由人丁和田亩分担,官府所需力役,由其出钱雇人应役,不得无偿征调。第三,纳税形态,按规定除少数(苏州、松江、杭州、嘉兴湖州)地区仍征收实物外,其他地区的田赋一律课征白银。第四,以州县为单位计算赋役,各州县赋役总额不得减少,徭役编审改为一年一次,当地官府可视具体情况将丁田分摊于纳税户。第五,地方献纳的土贡方物、上缴京库的岁需费用,以及本地存留,都悉数并在一条鞭法内课征。第六,各户根据官府发给的赋役清单,将赋役银直接上纳于县府,即课征方式由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因此,一条鞭法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赋役合一、化繁为简、按亩征税、以银交纳、官收官解。
黄天华指出,一条鞭法的意义为以下几点。第一,赋与役合并为一,标志着我国沿袭了近二千年的赋役平行制向近代租税制转化,徭役制度日渐消亡,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第二,一条鞭法规定以银代役,对人税转向对物税,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
对雇佣关系的发展起着示范和促进的作用,劳动力商品化的趋势日益加强。第三,一条鞭法规定计亩征银、以银纳税,从而大大地拓展了货币税的课征范围,促进了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第四,一条鞭法的实行,使差役部分向田地摊派,大土地所有者必然承担更多的税银,从而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相对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五,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项目,以银代役,银有定额,纳有时限,官收官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贪官污吏舞弊腐败、中饱私囊。
3.清代摊丁入亩
关于摊丁入亩的原因,张守军在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没(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一书中指出,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地银和丁银分别征收的弊端日益突出,由于人口增长快于土地面积的增加,土地又不断集中到大地主手里,农民不断丧失土地,又要承担沉重的丁赋,所以无地农民被迫逃隐,既影响了国家税收,又造成社会不稳
黄天华主编的(中国税收制度史)(564-568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一书认为,延续了一千多年的户丁登记制度,其关键就是田赋按土地和人丁双重征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冲击,土地买卖及流转速度加快,农业劳动者的大量流动,按人丁征税难以控制,康熙中期后,所谓的人丁编审就成了摆设,户籍登载溢额越来越少,丁银越来越难以征收,人丁编审和丁银征收制度,一再激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赋税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了。
孙翊刚主编的(中国赋税史)(32-35页,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一书指出,清朝土地关系上实行租佃制,随着租佃关系由分成制向实物定额租制的过渡,向着契约制关系发展,清初已经有了货币地租,水佃制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土地所有权和耕作权相分离是水佃制的典型形态。摊丁入地的改革正是在这样的土地占有制度和租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的。
关于摊丁入亩的影响,孙翊刚在《中国赋税史》(38页,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一书中指出,摊丁入亩是我国赋税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它的进步意义在于:第一,摊丁人亩完成了我国历史上赋与役的合并,即人头税归并于财产税的过程;第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减弱,使生产力得到某种程度的解放。雇佣关系有所发展,这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和发展。第三,摊丁入亩后,赋役负担比以前均平合理。第四地丁合一后,简化了征收手续,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第五,宣布“滋生人丁,水不加赋”,有利于人口的增长,百姓安居,生产发展。张守军在《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一书中指出,摊丁人地,地丁完全按田亩征收,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摊丁人地是两税法、王安石变法和一条鞭法中所体现出来的赋役制度发展趋势的最后完成。至此,封建制度下按资纳税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劳役税和实物税最终化合成了单一的货币税。张守军同时指出,摊丁入地规定此后“滋生人丁,水不加赋”实际上是一句空话。摊丁人地后,直至清王朝最后灭亡,田赋附加不断加重,其中主要的有火耗,又称耗羡。地丁银上交户部时,要熔成锭银,于是以补偿销熔损耗为名而加征耗羡。其次为平余,是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后来由户部与地方政府瓜分。三是向京城运送漕粮的各种加征浮收,即漕粮附加。
(四)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规律
杜树章在《中国皇权专制社会赋税制度变迁的特点(载《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中国皇权专制社会赋税制度变迁的特点,即在重农抑商思想下,统治阶级必然对工商税实行重税政策,就工商税收的制度变迁而言,中国皇权专制社会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在“重农抑商”思想下的国家垄断专卖制度及对工商业实行重税政策;而田赋和徭役制度变迁的特点是沿着减少交易费用的方向变迁。重农抑商之“重农”并不是重在农业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上,重在于把农民世代锁定在土地上,重在稳定赋税,稳定兵源,稳定专制统治;而“重农抑商”之“抑”,其目的是为了暴力租金收入最大化和专制统治长久化。中国古代赋役结构演变的主要途径有三条:一是人头税逐渐向资产税转化:二是力役逐渐由现役向代役、雇役转化,最终赋役合一;三是征税方式也由最初的劳役税向实物税转化,最终转化为货币税。
关于中国古代赋税的画免政策,刘德成在中国古代赋税减免析论》(载(河北财经学院学报》1994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赋税减免按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归纳起来主要分三种类型:第一,劝农减免。历代统治者将赋税减免作为稳定务农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第二,灾歉减免,统治者在处理国用和民用的关系上,采取了一条“凶年当损上益下”的财政原则。第三,增加人口减免。历代统治者在对民户实施严格管理的同时,又多以赋税减免手段,促使人口增加。
胡荣明在《传统赋役减免制度的亲属伦理旨趣新探一兼论未来中国个人税负法制的亲伦改良》(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传统中国历代王朝出于对亲属间基本情感和伦理义务的尊重,设计制定了一系列赋役减免制度。这些制度,旨在协助民众履行其对父母妻子的伦理义务,以个人伦理义务的履行为国家秩序之基础。传统中国的赋役减免制度在考量亲伦之情时,乃针对亲属关系尊卑、远近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赋役减免制度,包括因对“父母”义务的减免、因对“妻子”义务的减免,因“同居义
居”等嘉行的减免。
四、关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实行
一)关税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实行
1.关税的起源
黄天华指出、在我国、西周时期就在边境设立关卡,(周礼)中就有“关市之征”的记载条秋时第,请侯割据,给价在各自领地边界设立关卡,关市之征”的记载也多起来,关税是对进出关卡的物品征反;市税是在领地内商品聚散集市上对进出集市的商品征税,征税的目的是“关市之献以待王之朋取”,关税和市税都是对商品在流通环节中征税,关市之征是我国关校量形,我国的”关权”的名称也是由此演造面来的,“关”的含义是动态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延牌的,从周初的边关到末期的内陆关卡,从军事要塞到财政关律,是一个逐原度慢的发展过程,故我国学术界有关程起源于夏代、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三种不同的成法,
2、近代关税的产生及其特点
张向先主编的(国际贸易概论)(157一16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一书认为只税的发顾经历了下列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使用费时代,商人因为使用了道路、桥梁、港口等设能得到了方便,向领主交的费用作为展位,第二阶段,国内关税时代,封建领主在各自的庄国成都市领城内征积,除了有使用费的意义外,也具有了强制性、无偿性的税收特量,关税的征收也从实物形式逐渐转变为货币形式,这时在一国境内征收的关税与对进出
国境货品征代的关税并存,第三阶段,国境关税或关境关税时代,近代国家出现后,不再臣收内地关税,关税具有了它自己的特性,它除了有财放我入的作用外,更重要的是成为执行国家经活改策的一种重要段,用以调节、保的和父展本国的经济和生产,这一时期的关积仅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品为课校对象,我一的国境关税是针对封建割据的内地关税而言的,它是在封建社会解体和出现了资本主义近代国家后产生的,所以称它为近代关税,英国在1610年首先实行这种国境关税,废除了内地关税,法国于1660年开始度除内地关税,至1701年初完全实行了国境关税,其后世界各国开始普遍实施,汉密尔顿在1791年12月提出了“保护关视论”的观点用以限制进口,保护美国工业制造业,随后世界各国普遍实行.
张向先指出,近代关税与传统关税相比,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货物在进出国境时一次证收,在同一国境内不再重证,第二,国境关税一律以货币形式征收,而封建社会是以实物形式证收,第三,近代国家一般不再把财政收入作为证收关税的唯一目的,而是把关税作为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以调节、保护和发展本国经济和生产。按照征收目的,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视和收人再分配关税,财政关视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面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发展面设置的关税,收入再分配关税是以调节国内各阶层收入而征收的关税,从历史发展看,关税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很早就被西方重视,英国从1652年制行航海条例),到1819年条例废止,保护关税政策实行了近200年.
美国的保护关税立法始于1816年,尽管其后有过多次修改,有时也出现关税降低的情况,但就总体而言,美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保护贸易政策,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
3.关税制度在中国的实行
陈诗启在中国半殖民地海关的创设及其巩固过程(1840__1875(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1期)一文中指出,列强利用1853年上海小刀会起义夺取上海海关行政管理权是我国半殖民地海关制度的起源,1854年6月2日上海道台与英美法三国领事签订协定,各领事得选择和提名一个委员,而上海道台只能按照领事的提名加以任用这些委员在职务上受中国管辖,但是关于违章行为和玩忽职守方面,只对道台和三国领事组成的混合法庭负责,虽然道台在审判中有两个投票权,但外国领事享有水远占多数的特权各委员对于海关一切档案,公文等都有权检阅:外国船的或运货人单据文件,非有一个或几个委员副署,不得签发或生效,这个方案将中国海关变成英美法三国驻沪领事馆的附属机构,这是中国第一个半殖民地海关。1858年《天津条约》附约正式规定“邀请”外国人“办”税务,表明上海外籍税务监督制度向外籍税务司制度的演变和半殖民地海关制度的确立,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总税务司直属于总理衙门和总税务司署的设立,反映出半殖民地海关在维护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国封建主义利益的基础上,获得了外国官商和清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到19世纪七十年代初,它已经完成了巩固的过程。
杨天宏在《近代中国自开商埠研究述论》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甲午战争之后,列强对华侵略加深,中国面临较战前更加严峻的国家及民族的生存危机,在意识到“兵战”尚力有未速、难奏肤功的情况下,受方兴未艾的民族主义驱使,由郑观应等思想家于70年代提出的“商战”主张在1898年开始诉诸实践,由是导致了自开商埠”的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口岸,自开商埠虽系后起,但发展迅速,截至清末,已有36个自开商埠分布中国南北东西;到1924年,更增至52处,其数量几与条约口岸相埒。从
清末民初两类口岸开辟的数量上看,前者明显多于后者。事实上,自从实施自开商埠政策之后,条约口岸数量的增长速度已大减缓,民国初年除补开了清季“约定”开放的几个口岸外,所有口岸均系中国政府主动开放。这表明,自开商埠已经取代条约口岸,成为中国对外开放、实施通商贸易的主要形式。
近代以来,我国为收回关税自主权,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张生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关税改革述评》(载(近代史研究199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尽管举步维艰,宋子文在1933年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关税改革,还是有一定成效的。关税收人激增,提高税率对保护国内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出口免税和退税具有明显的保护关税性质,对脆弱的工商业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保护意义。尽管宋子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提高海关的“国产化”率,但是进展缓慢,到1937年,各口岸的税务司也只有1/3是中国人;关税自主以后,名义上税则对于国货、洋货是平等的,实际上却存在着歧视国货的情况;南京政府虽然规定了很多产品的出口退税、免税办法,但仍有不少关系贫苦人民生活的产品仍未得到保护。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实行
1.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
郭家宏等在论19世纪下半期英国的财税政策(载(史学月刊2011年第8期)一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最早是179年由英国小皮特任首相时提出的,目的是为了缓解拿破仑战争中日益增长的财政开支,其税收方案是:凡年收入在200英傍以上者纳10%的税,年收入60-200英傍间则相应递减,低于60英傍则免税。实际上,这项税收是一项战争税,由于利益集团的反对,战争结束后,这项税收便被废除了。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逐渐开始征收所得税。1842年皮尔任首相时再次提出开征所得税的议案。这个税收的起征点高于绝大多数工人阶级的收入,但是影响到大多数中产阶级,所以这种税收实际上是对中上层阶级征收的税。皮尔征收所得税的目的是要从两个方面平衡财政预算:一方面是为了平衡辉格党政府的财政亏空,重构稳定规范的财政系统;另一方面是为了在不同财富和收入的各个社会阶层间保证社会公平,出人意料的是,这项提议在当时的议会中没有多少人进行反对,人们认可了所得税的征收,并将其由临时性税收转变成为固定化的税收。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成就。此后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扩大了低收入者减免的范围,中下层居民的负担进一步减轻,而国家的赋税却有明显增加。税收这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杠杆作用日益明显,所得税的征收对于维护英国社会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
2.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中国的实行
赵仁平在《近现代中国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历史变迁》(载《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一文中指出,伴随着晚清时期的内忧外患特别是一系列割地赔款的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清政府的财政状况日趋恶化,清政府开始筹议开征个人所得税。1911年,清政府在派出大臣考察后,由度支部起草了《所得税章程》30条,规定对公司所得、工薪所得以及不属于前两种所得范围的其他所得征税,对不属于公司所得的另外两种所得税采用八档累进税率。这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开征个人所得税,但因为清政府的垮台,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未能真正实施
赵仁平指出,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为解决财政危机,北洋政府在清末《所得税章程》的基础上,通过对日本所得税税制的借鉴,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在1914年予以公布个人所得适用从5%到50%的10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由于征税范围过于广泛、手续过于繁杂以及税收法制本身的缺陷,再加政局动荡,财政部不得不于1916年通知《所得税条例暂缓实施。在1914年财政部提出的创设所得税的理由中,不仅提到了促进实现公平社会,而且指出其具有较高的收入调节效应。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直接出于筹集财政收入需要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因缺乏社会经济基础而遭遇了初期的现实尴尬,所以也就谈不上收入调节作用和功能的发挥了。
赵仁平指出,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同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先后于1928年和199年两次修订(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个人所得适用从5%到2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将免征额提高为200元。但因各种条件限制一直处于搁置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国民政府于1936年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1(2条)和(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49条),实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至此,近代中国完整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得以真正实行。此后,南京国民政府又先后于143年和1946年几次重新修订了“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特别是在1916年对个人所得税的修正中,进一步扩大了征税范围,新增了综合所得税,并调整了税率与级距,提高了免征额等,总体上,南京国民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但是,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政治体制以及税收征管水平与效率等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仅不强而且还极不稳定,也要看到的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个人所得税也开始显现出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端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个人所得税的几次修订,都具有不断提高免征额和累进税率的特点,这不仅是公平课税的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运用免征额和累进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的体现。
赵仁平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经济基础和税收制度构建的特殊性,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极小,且逐渐呈下降趋势,因而其财政功能和收入调节功能都极为有限,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特别是出于解决来华工作外籍人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从1978年底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问题。根据“税负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80年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人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为调节个人收入和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1986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至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初步形成了因纳税人不同而三税并存的特殊格局,并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重建的完成。
赵仁平指出,总体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建,具有直接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和意义,并在客观上起着对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进行调节的作用,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立足于调节收人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财政功能重于收入调节的格局。立足于当前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等社会经济现实,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应定位于高度强化调节功能稳步提升财政功能,有效促进财政功能和调节功能的协调发展。
IV、核心素养共涵育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秦始皇)收泰半(三分取其二)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
材料二??(汉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文帝即位,躬修俭节,思安百姓……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无)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
——均摘自《汉书·食货志》?
材料三??1729年,雍正帝指出:“向来开垦之弊,自州县以至督抚俱需索陋规,致垦荒之费浮于买价,百姓畏缩不前,往往膏腴荒弃,嗣后各省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地方官不得勒索,胥吏亦不得阻挠。”??
——《世宗宪皇帝圣训》卷二五?
材料四??1735年,雍正帝下令指出:“各省开辟荒地……其中多有未实,或由督抚欲以广垦见长,或由地方有司欲以开科之多迎合上司之意,而其实并未开垦,不过将开科钱粮飞洒于见在地亩之中,名为开垦,实则加赋,非徒无益于地方,并贻害于百姓也。”?
——《皇清文献通考》卷4?
回答:?
(1)分别概括材料一、二所反映的历史现象。结合材料分析封建统治者的赋税政策与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关系。?
?秦朝的暴政,赋税繁重,超过社会承受能力,导致民不聊生,甚至天下大乱;文景统治时,轻徭薄赋,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定安。???
(2)依据材料三指出:到雍正时清初的垦荒中出现了哪些不良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不良现象有:垦荒费用高于地价;百姓对垦荒畏缩不前;肥沃的土地被抛弃。原因是垦荒过程中对百姓进行勒索。
(3)材料反映清初垦荒中存在哪一弊端?出现这种弊端的原因是什么?
官吏谎报垦荒数目,把增加的征税数额分摊到垦户头上,加重了垦荒农民的负担,出现这种弊端的原因是清政府把开垦荒地的成绩作为对地方官吏奖励的标准,某些官员为了升官发财,故意谎报垦荒数额。
(4)据材料评价雍正帝的垦荒措施。
雍正帝重视垦荒,有利于农业发展,应给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