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 课件(22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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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第7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 课件(22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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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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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0-09-09 16: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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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抗日战争
   ——走进真实的历史
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
第7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和礼教
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关于“社会治理、国家统治”方式争论最激烈,内容最丰富的时期?为什么?
1.先秦时期——儒法之争
(1)成文法的出现——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史料1
鲁昭公六年(编者注: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将刑罚条文铸于鼎上公布了刑书。对这一惊动朝野之举,在洞悉世事变迁、原本与子产非常友好的晋国叔向看来,无异于末世来临,引起了他的极大不安与愤怒,于是……专门去信予以激烈反对。
——魏晓立《先秦时期“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史料2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编者注:三代时犯罪)之刑(编者注:刑法),皆叔世(乱世)也 。
——魏晓立《先秦时期“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先秦时期——儒法之争
(1)成文法的出现——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史料3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编者注:成文刑法),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国将亡,必多制’。
——魏晓立《先秦时期“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问题设计:
问题1.根据材料1指出晋国叔向对好友郑国子产“铸刑书”的态度是什么?
问题2.根据材料2和材料3,概括叔向这种态度的理由有哪些?
问题3.你认为子产和叔向分别代表了哪个阶级的利益,你如何看待这一辩论?
先秦时期
秦汉至隋唐
宋元至明清
夏商时期:
西周时期:
春秋战国:
儒家
法家
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百家争鸣:
{5C22544A-7EE6-4342-B048-85BDC9FD1C3A} 背景
德治(礼治)
法治
主张
人性
境遇
史料1
儒家和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思想
主张:
儒家 法家
社会
秩序

上下等级
尊卑有序

亲亲为大
家庭本位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国家本位
君民关系
君臣父子
民贵君轻
德政
仁政
有限君权
无限君权
法 术 势
严刑峻法


史料3(教材“史料阅读”)
法家认为君主应该用法和刑来管理国家: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名,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韩非子˙有度》

儒家却认为礼可以治理社会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史料2
“民弱,国强,民强,国弱”
“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
“权制独断与君则威”
——《商君书》
先秦时期
秦汉至隋唐
宋元至明清
夏商时期:
西周时期:
春秋战国:
儒家
法家
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百家争鸣
{5C22544A-7EE6-4342-B048-85BDC9FD1C3A} 背景
德治(礼治)
法治
主张
人性
境遇
孔:礼治德政
孟:仁政,宽刑
严刑峻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术势
人性善
人性恶
各国变法
原因:富国强兵,加强君主权威
焚书坑儒
关于“社会治理、国家统治”方式争论最激烈,内容最丰富的时期?
儒法之争
先秦时期
秦汉至隋唐
“贾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得之,安事《诗》、《书》!”贾曰:“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乎?”——《汉书》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以儒为主,外儒内法,
其一:法本身的发展:
史料1
春秋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誓 、诰、命 、令、盟 、典 、常、制 、则 、法 、礼 、刑等 12种 。
其中并没有律这种形式。史载商鞅变法时,挟《法经》入秦 ,而改法为律。
——刘笃才《古代法制的生成及其演进逻辑—以事制为中心》《北方法学》2016年第3期
史料2
唐代还进一步建立了由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组成的完整体系。“令者 ,尊贵卑贱之等数 ,国家之制度也 ;格者 ,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刘笃才《古代法制的生成及其演进逻辑—以事制为中心》《北方法学》2016年第3期
问题设计:
问题1.根据材料1、2,结合教材,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在秦汉时期的发展?
问题2.根据材料2,指出唐代在法律的形式上有哪些发展?
儒法之争
先秦时期
秦汉至隋唐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以儒为主,外儒内法,
其一:法本身的发展:

秦汉:律 令
唐朝:格 式
其二:律令的儒家化:
汉:
以经注律
史料1
“贾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得之,安事《诗》、《书》!”贾曰:“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乎?”
——《汉书》
史料2
西汉以后,儒学进居统治地位并发挥了实际作用,……儒生不断涌入官吏队伍……他们逐渐熟悉政事与法律,自然以儒学精神来改造现行法律。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首先是经义决狱,由于多援引春秋之义,故称“春秋决狱”——武树臣《“春秋决狱”新论—一种法文化的视角》摘自《人大法律评论》2018年卷
问题1.根据材料1和所学知识,指出汉代的治国思想有什么变化?
问题2.根据材料2,春秋决狱的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原因有哪些?
史料3
案例:《拾道旁弃养以为子》
案情: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孩子乙,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抚养长大。乙长大后,犯了杀人罪,把杀人的事情告诉了甲,甲把乙藏起来不告诉别人下落。甲应该怎么判?
判决: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证明养父子关系等同于生父子关系。又根据《春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证明藏匿罪犯不适用于父子之间。
该案例先用《诗经》来证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再用《春秋》来证明父子之间不适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无罪。
——据史料整理:赵复强,杨金元著《古代判案评析》
问题3.根据材料3,你认为这一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你如何评价这一判决?
原心定罪:
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和量刑。
犯罪者的“心”:主观动机
法官的“心”: 道德伦理
先秦时期
宋元至明清
秦汉至隋唐
“贾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得之,安事《诗》、《书》!”贾曰:“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乎?”——《汉书》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以儒为主,外儒内法,
其一:法本身的发展:

秦汉:律 令
唐朝:格 式
其二:律令的儒家化:
汉:
以经注律
唐:
礼法结合
《唐律疏议》 我国现存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历代王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其三:提倡礼治教化:
《大唐开元礼》
重视家训
以礼入法
先 秦 时期:儒法之争
秦汉至隋唐:
宋元至明清:
法律的发展?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问刑条例》
先 秦 时期:儒法之争
秦汉至隋唐:以礼入法
宋元至明清:
法律的发展?
法律进一步发展:律例合编
先 秦 时期:儒法之争
秦汉至隋唐:以礼入法
宋元至明清:
宋明理学:
北宋:周敦颐
南宋:二程;朱熹
史料1
朱熹可能是最自觉地将自己的思想世俗化、生活化,进而形成实际制度的一个学者。朱熹对于自己提倡的理学原则如何进入生活世界是相当注意的。……他曾经相当细致地对《吕氏乡约》进行修订,……朱熹最重要的也是在后世影响最广的著作就是《家礼》。……正是这种将儒学原则世俗化、生活化的努力保证了理学所应确定的原则真正深入了社会。
——葛兆光著《中国思想史》
问题1.根据材料1和所学知识,你认为理学和儒学的关系是什么?理学有什么突出特点?
其一:理学向基层渗透
(家训、族规、乡约)
注重理学对全社会的教化功能
史料2: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 “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诚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问题2.根据材料2,想一想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和形式上有何变化?
其二:族规、乡约与法律合流
儒学教化功能日益强化(法律)
一:先 秦 时期:儒法之争
二:秦汉至隋唐:以礼入法
三:宋元至明清:
儒学教化功能日益强化
法律:律例合编
一:先 秦 时期:儒法之争
二:秦汉至隋唐:以礼入法
三:宋元至明清:
礼法融合
德治 法治 对立
德治 法治 并用
德治 法治 融合
第7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和礼教
积极:
1: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
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史料1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历史的价值——总结及反思:
1: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关于“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呢?
史料2
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法学季刊》1987年第二期
2:今天的中国是否有“德治”呢?
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
◆历史的价值——总结及反思:
国家层面: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社会层面: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个人层面: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拓展延伸资料:
问题探究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
君之养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斯教者……五刑加焉。五刑既示,奸顽敛迹,鳏寡孤独、笃废残疾、力弱富豪安其安,有其有,无有敢犯者。养民之道,斯矣。——朱无璋 《大语,民不知报第三十一》
《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颜钧 《箴言六章》
材料反映了统治者什么样的治理思想?
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如无信。
——(选自《吕氏春秋》公元前239年)
注释
①谒:告发 。 ②上:君主,这里指荆王。③直躬:人名。 ④执:这是指抓获。⑤ 诛:杀。⑥.之:直躬的父亲。 ⑦信:诚实 ⑧【若】 在有的版本里为【如】⑨且:既。
编辑本段
楚国有一个名叫直躬的人,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直躬将这件事报告荆王,荆王派人捉拿直躬的父亲并打算杀了他。直躬请求代替父亲受刑。直躬将要被杀的时候,他对执法官员说:“我父亲偷了别人的羊,我将此事报告给大王,这不也是诚实不欺吗?父亲要被处死,我代他受刑,这不也是孝吗?像我这样既诚实又有孝德的人都要被处死,我们国家还有谁不该被处死呢?”荆王听到这一番话,于是不杀他。
孔子听了后说:"直躬这样的诚实奇怪了!一个父亲而一再为他取得名声。”所以直躬的诚实,还不如不诚实。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第十三》
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一个直率坦白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父亲。”孔子说:“我的家乡直率坦白的人与你所说的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