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版高中必修1历史第9课 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 课件(6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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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岳麓版高中必修1历史第9课 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 课件(6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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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0-10-28 14: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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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1张PPT)
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
三百年前的美国还只是一块广袤无垠的荒原,来自不同国家的一代又一代的移民,带来了不同的技巧,各式的观念和挑战的勇气,也未这块原本荒凉的土地带来了富庶与繁荣。帕特里克.亨利的名言“不自由毋宁死”,成为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殖民地人民反抗英国控制和争取立的思想武器;美国人的座右铭:Just
do
it!放映了美国人积极进取、尽展个性开拓创新的品质和精神;“I
hanve
a
dream”更召唤着全球追求自由解放的移民纷纷涌入美国。
虽然美国的历史从建国至今不到300年,但作为一个近代国家,美国创造了当今西方政治制度中一种典型模式---总统制。总统制共和政体是美国宪政系统的核心。总统的职位和权力是庞大的总统机构、总统的个性和品格以及对总统的大量要求和期望的结合体。美国总统制开创了与其宗主国迥异的政治体制,它以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实用性的特质,对两百多年来美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直至成为当今世界的头号强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9课
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
■联邦宪法的制定
■1787年宪法
■维护联邦统一的斗争
■两党制
导入
  美国实行共和制政体,其最高行政长官为总统。美国总统的官邸称白宫,位于美国华盛顿宾夕法尼亚大街,是一座白色的三层楼房,始建于1792年,后多次改建和扩充。从1800年美国第二位总统亚当斯(1735—1826)起,历任总统都以此为官邸。1902年美国第二十六届总统罗斯福在他的通信中首先使用“白宫”这一名词,后成为美国政府的代称。
白宫
美国国会大厦
美利坚合众国诞生后,开国元勋们建立起崭新的国家体制,实践了三权分立的理念。这种恰当平衡的立宪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它又是怎样具体实施的呢?




联邦宪法的制定
导入
这是波士顿美国独立战争纪念地来克星顿广场上的民兵塑像
美国独立战争的第一枪
18世纪后半期,英国在大西洋沿岸建立了13个殖民地。每个殖民地都由英国派来的总督统治。这时的殖民地已经开发了大量的种植园,建立了纺织、炼铁、采矿等多种工业,经济比较繁荣。
??英国政府对殖民地进行残酷的压榨、剥削,极力限制其发展。这一切激起了殖民地人民的愤怒的反抗。1775年4月19日清晨,波士顿人民在来星顿上空打响了独立战争的第一枪,北美大陆拉开了美国独立战争的序幕。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人民为了纪念来克星顿的战斗,在这个村镇的中心,铸造了一座手握步枪的民兵铜像。他们永远也不会忘记,正是这个小小村庄的民兵,为美利坚民族的独立奠定了第一块基石。所以,来克星顿成为美国自由独立的象征,被人们赞誉为“美国自由的摇篮”

美利坚和众国诞生
费城第二次大陆会议起草《独立宣言》(1775年5月)
《独立宣言》书影
美利坚和众国诞生
众人聆听《独立宣言》
美利坚和众国诞生
戎装的华盛顿
华盛顿(1732—1799),1732年2月22日出生在弗吉尼亚东部的一个大种植园主家庭。他曾在英国殖民军服役,获上校军衔。1759年至1774年为弗吉尼亚议会议员,反对英国殖民统治。1774年初和1775年先后当选为第一、二届大陆会议代表。1775年,第二届大陆会议任命他为大陆军总司令。在人民群众的推动和支持下,他率领大陆军经过特伦敦(1776)、普林斯顿(1777)、约克镇(1781)等战役,击败了英军,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1787年5月,华盛顿在费城主持召开了制宪会议。会议制定了联邦宪法,决定建立联邦政府。1789年1月,华盛顿当为美利坚合众国第一任总统,1793年连任。任内,他尽力发展美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对外贸易;设立合众国银行;成立联邦最高法院。1797年,华盛顿任第二届总统期满,退居弗吉尼亚的维农山庄。1799年12月14日因患喉头炎逝世。华盛顿受到美国人民的高度尊敬,被誉为“美国之父”。
美利坚和众国诞生
英军将领柏高向美军将领盖茨投降(想像画)
美利坚和众国诞生
费城自由钟
美利坚和众国诞生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费城会议所在地
乔治·华盛顿在制宪会议上讲话(1787年)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麦迪逊,法学家,曾于1809—1817年任美国总统。美国独立战争中,他历任大陆会议代表、费城制宪会议成员,因起草《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及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而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
麦迪逊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麦迪逊
根据这段话,你能够得出什么结论呢?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联邦宪法的制定
导入
1787年宪法
邦联与联邦
邦联是若干独立国家为军事、外交或贸易等方面的利益组成的联合体。各成员国保有主权。最初美国革命者效仿的是瑞士的邦联。现在世界上最著名的邦联是欧盟。
联邦则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其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权,但保留一些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联邦制国家。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
 〔一〕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二〕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7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三〕〔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契约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3年内和此后每10年,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3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1名,但每州至少须有1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3名,马萨诸塞州8名,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园1名,康涅狄格州5名,纽约州6名,新泽西州4名,宾夕法尼亚州8名,特拉华州1名,马里兰州6名,弗吉尼亚州10名,北卡罗来纳州5名,南卡罗来纳州5名,佐治亚州3名。
〔四〕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选出众议员填补此项缺额。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五〕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唯众议院有弹劾权。
第三款
〔一〕〔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二〕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3个组。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六年年终空出,以便每2年得改选1/3的参议员。〔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体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参议员。〕
〔三〕凡年龄不满30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9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四〕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
〔五〕参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六〕唯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权。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俱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合众国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七〕弹劾案的判决,以免职和剥夺担任及享有合众国属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报酬的职务之资格为限。但被定有罪者,仍得依法受起诉、审理、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一〕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在每州由该州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的地点外,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二〕国会每年应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国会以法律另行规定日期,此会议在〔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一〕参众两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每院议员出席人数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延期开会,并有权按本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二〕参众两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经2/3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三〕参众两院都应保存本院议事录,并随时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和反对,如出席议员中有1/5的人提出要求,亦应载入本院议事录中。
〔四〕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迁移到两院举行集会以外的其他任何地点。
第六款
〔一〕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由法律确定,从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进行的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二〕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概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下供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
〔一〕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提出修正案或表示赞同。
〔二〕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应即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该院应将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议事录并进行复议。如亦经复议后,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则将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一起送交另一议院,该院同样地进行复议,如亦经该院2/3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议事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10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体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三〕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均须送交合众国总统。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必须由总统批准后方可生效;如总统不批准,则必须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各以2/3多数重新通过后生效。
第八款
  国会有权:
〔一〕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付国债和规划合众国共同防务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
〔二〕以合众国之信用借款;
〔三〕管理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各印第安部落的贸易;
〔四〕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五〕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六〕规定有关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行货币的惩罚条例;
〔七〕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八〕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九〕设立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
〔十〕界定和惩罚海盗罪和在公海上所犯的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十一〕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俘获物的条例;
〔十二〕招募陆军并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十三〕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
〔十四〕制定统辖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
〔十五〕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十六〕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用来为合众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统辖事宜,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十七〕对于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10平方英里),在一切事项中都行使专有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场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亦行使同样的权力;
〔十八〕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而适当的各项法律。
第九款
 〔一〕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得课以每人不超过10元的税金或关税。
〔二〕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三〕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四〕〔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五〕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均不得征收税金或关税。
〔六〕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惠于他州港口的待遇;开往某州或从某州开出的船舶,不得被强令在他州报关、结关或交纳关税。
〔七〕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
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
〔八〕合众国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下担任任何有报酬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报酬、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
  〔一〕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信用券;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二〕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州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州对进出口货物所征全部关税和进口税的纯收益均应充作合众国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监督。
〔三〕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亦不得交战。
第二条
第一款
〔一〕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之任期为4年,副总统的任期与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程序选举:
〔二〕每个州依照本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若干选举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议员和众议员,以及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报酬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三〕〔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合,投票选举两人,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造具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并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5人中选举1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全体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选总统需要所有州都计算在内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由参议院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四〕国会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须全国一致。
〔五〕无论何人,凡属非本土出生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非为合众国公民者,概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35岁、在合众国境内居住不满14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六〕〔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职务之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应由副总统承接总统职务。对于总统和副总统两人均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职务之能力的情况,国会得作出法律规定,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
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七〕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报酬。
〔八〕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须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
“我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
 〔一〕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和奉调为合众国服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总统得令各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二〕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有出席参议员总数的2/3表示赞成。总统提出人选,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三〕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但这些委任需于参议院下期会议结束时期满。
第三款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而妥善的措施供国会审议。在非常情况下,总统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总统接见大使和其他使节;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合众国的所有官员。
第四款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可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一〕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⑧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转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诉讼。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二〕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三〕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皆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
 〔一〕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支援。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二〕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对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民权的人,除非其仍在世,不得褫夺其继承财产的权利,亦不得没收其财产。
第四条
第一款
  每个州对于其他各州的公共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证明这类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序的方式和规定它们所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一〕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二〕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如逃脱该州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州。
〔三〕〔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该人交出〕。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第三款
 〔一〕新州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合并或将几个州的一部分合并组成新州。
〔二〕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国会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集时)之请求平定内乱。
第五条
国会在两院各有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又如有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提出请求,亦应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具体采用这两种批准方式中的哪一种,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其权不得被剥夺。
第六条
〔一〕本宪法正式通过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仍然有效,一如邦联时期。
〔二〕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契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三〕前面提到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和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宣誓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之条件。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第七条
经9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
本宪法于公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2年的9月17日,经出席制宪会议的各州在会上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下略)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南卡罗来纳州        亚伯拉罕·鲍德温
按照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的增添和修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条款。
第一条修正案〔1791〕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1791〕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1791〕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第四条修正案〔1791〕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修正案〔1791〕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第六条修正案〔1791〕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
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
同原告证人对质;
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
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1791〕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1791〕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修正案〔1791〕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1804〕
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
第十一条修正案〔1798〕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以扩展到受理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臣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第十二条修正案〔1791〕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所属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并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然后封印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过3人中间,投票选举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全体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决选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当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到众议院时,如该院在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如同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他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一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副总统,如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由参议员总数的2/3构成,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唯作为对依法判罪者犯罪之惩罚,不在此限。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
第一款
  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的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每州人口统计包括该州除未纳税的印第安人之外的全部人口。
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如其上述选举权被剥夺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而被剥夺者除外),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占该州年满21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核减。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颠覆或反叛合众国,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支援,概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2/3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亦不得承担或偿付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1870〕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1913〕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不必在各州按比例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第十七条修正案〔1913〕
〔一〕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由本州人民选举,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需具备之资格。
〔二〕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得授权该州行政长官,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三〕对本条修正案的解释不得影响在本条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第十八条修正案〔1919〕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或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十九条修正案〔1920〕
〔一〕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二〕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条修正案〔1933〕
第一款
  本条未获批准前,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20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3日正午结束,他们继任人的任期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应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1月3日正午开始。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之前亡故,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乎资格,则当选副总统应代理总统直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时为止。在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都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代理总统之人,或宣布选出代理总统的办法。此人应代理总统直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或副总统时为止。
第四款
  国会得以法律对以下情况作出规定:在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时,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时,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本条批准以后的10月15日生效。
第六款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1933〕
第一款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现予废除。
第二款
  在合众国任何州、准州或属地内,凡违反当地法律为在当地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均予以禁止。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1951〕
第一款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一届任期结束前的时间里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1961〕
第一款
  作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
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数目等于把特区看作一个州时,它在国会中有权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人数。他们是在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增添的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1964〕
第一款
  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1967〕
第一款
  如遇总统被免职、亡故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二款
  凡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凡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直至他向他们提交一份内容与此相反的声明为止,其权力和责任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
第四款
  凡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主官的多数或国会通过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作为代理总统承担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丧失能力的情况不存在时,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主官的多数或国会通过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在4天之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国会应对此问题作出裁决,如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48小时以内集会。如果国会在收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21天之内,或者如果国会因适逢休会而按照要求专门为此目的集会以后的21天之内,以两院2/3的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则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否则总统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1971〕
第一款
  年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宪法体现了如下原则:
中央集权原则:一个统管所有地区、指挥全部军事力量的最高行政长官,即总统;一个全国性的议会,掌管着统一的联邦财政;一个权力在各州司法体系之上的联邦司法体系。
分权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约。
民主原则: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民选产生。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美国国会大厦(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国会山顶,始建于1800年,扩建改造完工于1857年)
白宫(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宾夕法尼亚大街,1800年建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1777年6月14日正式使用的美国国旗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贝特西·罗斯将第一面星条旗赠送给华盛顿
美国著名的拉什莫尔山耸立在南达科他州巴登兰以西不远的地方,山上雕刻着美国四位著名总统的巨大头像。从左至右,这四位总统是:开国元勋华盛顿、《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佛逊、奠定20世纪美国之基础的西奥多.罗斯福和解放黑奴的领导者林肯。
马丁·路德·金




马丁·路德·金(1929—1968),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在斗争中,他多次被捕入狱,但不屈不挠;在他领导下,美国黑人民权运动蓬勃发展起来,终于推动美国国会在1964年和1965年分别通过了《民权法》和《选民登记法》,从法律上取消了美国南部的种族隔离制度,并为黑人实现选举权取得了保障。
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
联邦宪法的制定
导入
1787年宪法
维护联邦统一的斗争
弗吉尼亚州议会是北美殖民地第一个通过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
弗吉尼亚州的州议会大厦
美国南北战争参加内战的士兵
美国内战艺术画
林肯纪念堂内的林肯纪念像
林肯(1809—1865),参加共和党,曾任美国联邦众议员,1861年当选为美国总统。他主张维护联邦统一,废除奴隶制度。林肯当选总统后,南方种植园奴隶主发动叛乱,挑起南北战争。战争中,林肯颁布了《宅地法》和《解放黑人奴隶宣言》,赢得广大人民支持,终于平定南方叛乱,保障了美国的统一。
林肯总统在1861年就职演说中为维护国家统一向南方发出呼吁:
从地理环境上说,我们是无法分离的。我们不能把各地区从彼此的位置上挪开,也不能在它们之间筑起不可逾越的城墙。夫妻可以离婚,以后彼此不再见面,也无法找到对方,但是,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不能这么做。
我们不是敌人。我们之间感情的纽带,或许会因情绪激动而绷紧,但决不可折断。那一根根不可思议的回忆之弦,从每个战场和爱国志士的坟墓,伸展到这片辽阔土地上每一颗充满活力的心房和每一个家庭,只要我们本性中的善念再度,而且一定会加以拨动,它们终会重新奏出响亮的联邦协奏曲。
内战结束后,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14条修正案。该法案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这就进一步肯定了联邦法律的至上性和国家的统一。




联邦宪法的制定
导入
1787年宪法
维护联邦统一的斗争
两党制
美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在波士顿召开,提名克里为该党总统候选人(2004年7月28日)
美国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在纽约麦迪逊广场花园开幕(2004年8月30日)
林肯和道格斯在辩论(1861年美国总统竞选时)
驴象之争漫画
美国两党“驴象之争”的漫画(驴:继续重新计票,直到得到我们要的结果。象:停止重新计票,在我们知道究竟谁获胜之前。)
美国总统选举投票现场
美国总统布什就职典礼(2005年1月20日)
2003年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国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发表国情咨文情景
知识链接
“驴象大战”的来源
美国每到选举季节,海报和报纸铺天盖地都是驴和象的“光辉形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首相丘吉尔对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说:“总统先生,人们关心的是你在何种程度上不经国会批准而能采取行动,而你不必为内阁所困扰。而另一方面,我从不为议会所困扰,但我事事都得与我的内阁商量并获得内阁的支持。”
请思考:丘吉尔的一席话反映了美国政体的哪些特征?从这句话中,你能分析一下英美政体有哪些不同之处吗?
解析与探究
罗斯福
丘吉尔
1.美国开国元勋们在什么情况下采纳了联邦制?
2.如何理解联邦宪法中的分权和制衡原则?
3.美国总统和英国国王(或女王)的职权有何异同?
自我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