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历史教科书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
第二单元 融合与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政权更迭与民族交融与隋唐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发展
第7课 隋唐盛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输租得钞官更催,踉跄里正敲门来
冯公岂不伟,白首不见招
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
汝生不及贞观中,斗粟数钱无兵戎
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
不经凤阁(中书省)鸾台(门下省),何名为敕
仓廪无宿储,徭役犹未已
苛政猛于虎也
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
天下英雄,入吾彀中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十年寒窗无人问
一举成名天下知
五花判事
学而优则仕
五花判事
古文归类,请说出古文或诗词描述的古代制度
魏晋至隋唐时期的制度变化与创新: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制度在传承中创新。南北朝时期在察举制基础上创建了九品中正制,为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奠定了基础;中枢政务机构在三公九卿的框架内逐渐形成了三省制的雏形,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奠定了基础;北魏创立的租调制则为隋唐所直接继承,但唐中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租庸调制难以为继,逐渐被两税法所取代。
课程标准与学习内容:
教学目录:
一、血缘门第,才能学识
二、权分三省,执行六部
三、开源节流,稳定发展
四、延伸与思考......
选官用官制度
1.魏晋九品中正制
(1)创立:曹魏时创立。
(2)发展
中央委任中正官为各地人才评定等级,分九等,依此授以相应的官职。
选官标准从初创时期的家世和才能并重,发展到西晋时期主要看重家世。
(3)影响:九品中正制逐渐成为维护士族特权的工具。随着士族的没落,九品中正制无法继续。
中央委任中正官为各地人才评定等级,共分九等,朝廷依此授以相应的官职。选官标准最初是家世和才能并重。后来就只注重家世门第。
一、血缘门第,才能学识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三省制就已经露出雏形,中央辅政机构先后有尚书、中书和门下,职权分配是中书取旨,门下审议,然后由尚书执行。这种职权分割能够起到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作用,避免权臣将各种权力集于一身。
同时这种集体负责又能发挥众多官员的共同智慧,减少决策失误,保证政令畅通。但是,在这一时期,三大机构职能发挥并未有机结合,也未形成制度。由于皇权的任意倾斜,权力重心往往随人而转,随事而异,职权结构不稳定,有时尚书省权倾一时,有时门下省把持朝政,有时中书省总领机要。到隋唐时期,三省制基本稳定下来,并进一步规范化、体制化,从而在中国官制史上创造了一个崭新的中央政权辅政机构。
——谢俊美、田玉洪:《中国古代官制》
2.隋唐时期的科举制
(1)形成和完善
①隋朝建立后,废除九品中正制,
同时把察举制度中的考试因素加
以强化,科举制度开始形成。
②它的特点是自由报名,通过考
试差额录取。因为有多种报名科
目,“分科举人”,故称科举。
③唐代科举最重要科目是进士科,
考试方式为命题写作诗、赋,录取不易,因此也最受重视。
(2)影响:科举制使一批出身社会中下层的读书人通过相对公平的考试参加政权,扩大了统治的基础,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加强了中央集权。
阶段
皇帝
对科举制的贡献
创
立
隋文帝
分科考试
隋炀帝
设进士科,标志着科举制正式形成
完
善
唐太宗
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为主
武则天
开创殿试、武举
唐玄宗
用高官主持考试,以后成为定制
宋代
严格考试程序,严密考试方法,减少考试科目,增加录取名额,皇帝掌握录取权(糊名制、誊录制)
僵化
明清
仅从四书五经中命题,文体为八股文
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其艰难谓之“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其有老死于文场者,亦所无恨。
故有诗云:“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
时间
夏商周
战国和秦初
汉朝
魏晋南北朝
隋唐至明清
制度
世卿世禄制
军功爵制
方式
世袭
评定授官
标准
血缘
军功大小
趋势:1.选拔方式渐趋严密、科学(世袭-推荐-考试);
2.选拔标准渐趋公平、公正(血缘-家世门第-才能);
3.选官的基础日益扩大,官员素质不断提高;
4.选拔原则:逐渐制度化,体现相对的公平、公开。
从察举制到科举制,官员选拔变得更加公开和公平,中国古代选官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与完善。
科举制度对中央集权加强的影响
隋唐以前,特别是魏晋以来,选官制度被权贵大族把持,这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科举制度的创立,将选官标准集中到中央,有效地改变了这种情况,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唐代,社会各阶层对科举都极为重视,当时国家对官员的仪表、气质、语言表达、书法、文字表达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缺乏对官员品行的要求,这是其不足的一面。
三省六部制
1.形成:
(1)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三省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改称尚书省,与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三省,它们共同执掌辅助决策和执行等权力。
(2)隋文帝时,确立三省六部制
①隋文帝时,中央正式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②隋唐时期,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诏令;尚书省负责执行。三省长官共议国事,执宰相之职。
二、权分三省,执行六部
2.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
唐太宗时,完备三省六部制
①唐太宗时常给品位较低的官员以宰相名号,扩大任用宰相的范围。
②宰相会议召开的地方称为中书门下,也叫政事堂。宰相会议的设立,在机构分工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三省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
③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工处理各项具体政务。
④九卿则演变为九寺、五监,负责执掌一些次要的事务性工作,受制于六部。
(4)影响: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是中国官制史上的重大变革,历朝基本上沿袭这种制度。
唐代的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
宰相会议召开的地方叫政事堂,后来改称中书门下提高了行政效率,三省出现一体化趋势。
影响
特点
相权三分,职权分明:三省的长官同为宰相,三省分权,既相互制约,又分工合作,既加强皇权,也提高行政效率。
节制君权:皇帝所颁布政令,未经政事堂通过,不能施行,以相权节制君权。
分割相权,避免权臣独揽大权,有利于加强皇权。
三省职权分工明确,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三省集思广益,有利于减少皇帝独断造成的决策失误。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官制史的重大变革,此后历朝基本上沿袭这种制度。
赋税制度
1.魏晋时期的租调制
(1)魏晋时期,开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和绢帛。
(2)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2.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
(1)唐初,将赋税征收对象定为成年男子。除租、调外,男子不去服徭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称为“庸”。
(2)如果朝廷因故加派徭役,就必须免除调、租的一部分乃至全部。
(3)租庸调制规定了农民负担的上限,以庸代役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也有了保障。
三、开源节流,稳定发展
赋税制度
特点:征收对象以人为主
每丁每年要向国家:
1、交纳粟二石,称做租。
2、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
3、服徭役二十天,是为征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交一定数额绢或者布以代役,这称做庸。
唐初—租庸调制
赋税制度
背景: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780年,唐德宗采用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
土地平均
税收平均
土地兼并
税收平均
唐后期—两税法
赋税制度
分夏、秋两季征收
中央定出的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
藩镇割据
户税:按人丁和资产多寡缴纳
地税:按田亩多寡缴纳
特点:征收对象
人丁和财产并重
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
赋税制度
影响:
简化了税收名目,扩大了收税对象,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
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租庸调→户税、地税
自耕农→商人、官僚、奴婢
以人丁为主→人丁和财产并重
3.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
(1)目的
①“安史之乱”后,在籍户口减少,政府财政收入锐降。
②为解决财政困难,780年接受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
(2)内容
①中央政府确定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
户不分主户和客户,以当时的居住地,编入户籍。
②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
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③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3)影响
①两税法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②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两税之立,则异于斯(租庸调制),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唐)陆贽著,刘泽民校点:《陆宣公集》
租庸调
两税法
征收依据
政府依据授田记录向人民征收租庸调
中央政府确定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
征收标准
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无论主户,客户都编入居住地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征收方式
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为“租”
每户按田亩纳米粟
每丁每年要向国家纳绢二丈,帛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
每户依户等缴纳户税
每丁每年要为国家服力役二十天,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每丁可“纳绢代役”,称为“庸
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一年分夏秋两次纳税
赋税制度的变化,反映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放松,直到两税法实行,征税的主要标准从人丁转为财产。
北魏均田制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颁布均田令。
规定: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种植谷物和桑麻。隋朝和唐朝前期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
中国古代农民的主要负担,地农民或普通地主,对政府的主要负担:
(1)税,按土地多少和等级(有时包括财产)交纳(通常是纳谷物);
(2)赋或调,按户或人口、丁口交纳(通常是纳纺织品);
(3)役,包括徭役(每年一段时间无偿参加国家工程建设)和兵役,一般是按男丁轮派;
(4)有时政府允许农民纳物或钱代替徭役,称为“庸”或“免役钱”;
(5)无地佃农不纳税,但要向地主交地租;均田制下的农民实际也是国家的佃农,要向国家交“租”。
均田制与新税制颁布后,授受土地、征收赋税均以“男夫”和“妇人”或“一夫一妇”为基本标准,可有效地防止过去以户为单位计征的种种弊端,同时把受田的奴婢、耕牛等也纳入计税范围内,还把麻田、桑田的征调分为绢、布两种形式,从而使新租调制完全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在中国历史上,均田制第一次将土地分配与赋税征课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反映出封建社会土地与赋税思想日趋成熟,封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能力的提高。
——孙翊刚主编:《中国赋税史》
但是,在君主专制集权制度下,一切设官任职以及对此的调整,无不先从君主的统治利益出发,故意采取职官系统的多轨多元化,故意造成它们之间的相互牵制和监督,一再以内侍官代替外朝职官,虚职实官,虚官实职,职、权脱节等等,其主要根源都来自专制君主的控制。离开君主专制这一特点,就无法理解中国古代的职官制度及其演变。——郑海峰:《中国古代官制研究》
四、延伸与思考......
谢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