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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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共和国
罗马共和国(公元前509年~公元前27年)是古罗马在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27年之间的政体,其正式名称是元老院与罗马人民。也有观点主张以盖乌斯·尤利乌斯·恺撒担任终身独裁官的公元前44年作为共和国的结束时间。公元前510年罗马人驱逐了前国王卢修斯·塔克文·苏佩布结束了罗马王政时代,建立了罗马共和国,国家由元老院,执政官,和部族会议(Comitia Tributa)三权分立。掌握国家实权的元老院由贵族组成。执政官由百人队会议从贵族中选举产生,行使最高行政权力 。部族大会由平民和贵族构成。驱逐国王之后的最初十六年,罗马陷入了长期的所谓“骚乱”之中。公元前494年,当时罗马同邻近部落发生战争,而罗马平民拒绝作战,带武器离开罗马,史称“平民运动”, 在这种情况下,贵族被迫承认了平民选举保民官和召开平民大会的权力,平民所选的保民官,负责保护平民的权力不受贵族侵犯。公元前471年,平民大会获得特里布斯会议(Comitia Tributa)称号,但其决议仅对平民有效。 公元前454年罗马成立一个由贵族和平民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 前451年,十人立法委员会颁布了一部法典,并刻在10个铜表上, 被称为十二铜表法。 铜表法废除了平民与贵族不能通婚的限制,这也标志着罗马法的诞生。公元前367年李奇尼亚·塞克斯提亚法(lex Licinia Sextia)规定每年必须有一位执政官由平民担任。前326年,取消了债务奴隶制。罗马刚建国时,还是一个小国家。自公元前5世纪初开始,先后战胜拉丁同盟中的一些城市和伊特拉斯坎人等近邻,又征服了意大利半岛南部的土著和希腊人的城邦,成为地中海西部的大国。前264年-前146年罗马和迦太基之间为争夺地中海沿岸霸权发生了三次战争,被称为布匿战争。前215年-前148年发动4次马其顿战争。经过四次马其顿战争,罗马征服了马其顿并控制了整个希腊。又通过叙利亚战争和外交手段,控制了西亚的部分地区,建成一个横跨非洲、欧洲、亚洲,称霸地中海的大国。这一时期经济发展迅速,但是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公元前2世纪30年代~前1世纪30年代,史称内战时代,先后爆发了西西里奴隶起义和斯巴达克起义。形成了破产农民与大地主的斗争,无权者与当权者的斗争,骑士派与元老派的斗争。并且在前133年-前123年发生了格拉古兄弟改革。公元前107年,在民主派支持下,马略当选为执政官并开始实行军事改革。他推行募兵制,使大批无地或少地公民涌入军队。前90年,为了争取罗马公民权,意大利人起义,史称同盟者战争。前82年贵族派支持的苏拉率军占领罗马。次年,迫使公民大会选举他为终身独裁官,开创了罗马历史上军事独裁的先例。前60年,克拉苏、凯撒、庞培秘密结盟,共同控制罗马政局,史称前三头同盟。前53年,克拉苏战死于安息。前48年,尤利乌斯·恺撒在内战中击败庞培,被宣布为终身独裁官,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他厉行改革,但因独裁统治而招致政敌仇视,于公元前44年3月15日遭贵族派阴谋分子刺杀。凯撒死后,罗马内战又起。前43年,安东尼、雷必达、屋大维公开结盟,获得统治国家5年的合法权力 ,史称后三头同盟。随后屋大维将另外两人打败,于前27年元老院授与屋大维“奥古斯都”的尊号,建立元首制。屋大维大权在握成为事实上的皇帝,罗马共和国结束了,古罗马进入了罗马帝国时代。
公民
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古罗马的平民和公民
“罗马平民”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 早期的“罗马平民”与“罗马公民”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不过两者都是自由民,至于奴隶的地位则没有任何差别。王政时代后期,罗马平民大都是外来的移民以及脱离罗马血缘群体的社会成员,被排除在罗马公民的血缘组织之外,因而具有政治和经济上的无权性(比如公有地的使用权),经济上的私有性和对罗马贵族和氏族部落的依附性。从法律上看,《公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而《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平民。随着社会改革的进程,罗马平民逐渐获得了各项公民权,“罗马平民”与“罗马公民”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民以罗马公民身份,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也随之消失,此后“罗马平民”逐渐演变为与“罗马贵族”相对的概念。
习惯法
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不仅中国有,而且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是古罗马在约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为据说刻在12块铜牌(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这些法律条文后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
元老院
古代罗马政府机构中历史最悠久的组成单位。公元前6世纪,元老院议员(约有300名)由罗马国王委任,并随时向国王提供咨询。到公元前5世纪末,庶民首次担任长官职务后,开始进入元老院。公元前4~前3世纪在连绵不断的战争时期,元老院对外交政策施加影响的力量增大了。在共和国最后两个世纪(前2~前1世纪),通过一系列未成文的规定,元老院在外交政策、立法、财政、宗教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还有权给长官们分派任务,延长他们的任职期,指定设立元老院委员会以协助长官管理被征服的土地,以及根据人民的战争与和平的正式特权指导外交关系。在共和国最后几十年里,由于军事领袖崛起、由于元老院本身唯利是图、由于它的改革受阻以及它的重要成员的排外主义,元老院的威望和权力下降。后来G.J.凯撒把元老院议员的人数增加到900名。公元前27年罗马第一位皇帝 G.屋大维恢复元老院的威望,并把它视为统治帝国的正式的合作者。长官、主法官和法官的选举由公民议会负责转到元老院。然而,皇帝对选举起很大的作用,并随意委任元老院议员。元老院恢复它作为统治者咨询机构的本来面貌。580年,罗马元老院终归取消。
元首
“元首”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是首席元老和国家第一公民的意思。然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有着不同的内容。罗马共和帝国,元首是指元老名单中的第一名,既首席元老。只是当执政官征询意见时,元首有权第一个发言。元首一般都是由监察官跟于财产、声势等,从元老院的成员中挑选出来的。公元前28年,屋大维当选为执政官。他以执政官的身份对元老院进行了“清洗”。清洗后的元老院增加了大批拥护屋大维的新贵,从此元老院成了屋大维的驯服工具。表面上屋大维宣布恢复共和制,实际上他已窃取了罗马共和国的一切重要官职,他是终身执政官、终身保民官、大祭司长及首席法官。接着,元老院又授予他“奥古斯都”(意思是“神圣的”和“至尊的”)及“元首”的称号。从此,元首和执政官合二为一,屋大维虽保留了共和国的形式,但是他独揽行政、军事、宗教和司法大权,成了事实上的专制君主,罗马共和国名存实亡。因此,后世的历史学家就把这种屋大维式的个人独裁统治,称为“奥古斯都的元首政治”,简称为“元首制”。元首制确立的那一年——公元前27年,也就是罗马帝国开始的日子。
左图右史:
罗马帝国(公元前27年—476年)正式名称元老院与罗马人民。中国古书称为大秦,是古代罗马文明的一个阶段,理论上仍是共和制,实际上是一个专制的政体。前27年,屋大维一面表示卸除一切大权,恢复共和制;一面又装作迫于元老院和公民的请求,接受与共和制度完全违背的绝对权力,成为元首(或可译作“第一公民”)、最高统帅(Imperator,或可译作“凯旋大将军”、“大元帅”)、最高的代行执政官、终身执政官、保民官、大祭司长、第一元老等,并获得了“奥古斯都”和“祖国之父”的称号(以后的皇帝也有这些头衔)。屋大维的这场精彩的演出宣布了罗马帝国的建立。罗马帝国可以用来表示所有在罗马统治之下的土地。罗马的扩张使罗马超出了一个城邦的概念,成为一个帝国。罗马疆域的全盛时期是图拉真统治时期,罗马帝国此时总共控制了大约59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世界古代史上最大的国家之一。屋大维建立帝国后,创立元首制,称奥古斯都。罗马帝国一般被分为前期帝国(前27年—192年)和后期帝国(193年—476年两个阶段。前期帝国经朱里亚·克劳狄王朝、弗拉维王朝,至安敦尼王朝(五贤帝时代)达到鼎盛。国家稳定、社会繁荣,被称之为罗马的黄金时期。后期帝国从三世纪危机起,经伊利里亚诸帝、戴克里先的四帝共治、君士坦丁大帝的帝国,至狄奥多西一世死后将帝国正式分为两部分(395年)。西部在内忧外患中衰落,在476年奥多亚克废黜最后一个西罗马帝国皇帝罗慕路·奥古斯都路斯,西罗马帝国灭亡。而东部帝国直到1453年为奥斯曼帝国所灭,史学家更多称东罗马帝国为拜占庭帝国。
西西里岛 面积为2.5万平方公里,是地中海最大和人口最稠密的岛。它属于意大利,位于亚平宁半岛的西南。东与亚平宁半岛仅隔宽3公里的墨西拿海峡。公元前八世纪至前六世纪希腊人在岛东岸建立殖民地。公元前241年成为罗马帝国的一个省。以后历经汪达尔、拜占庭、诺尔曼人等统治,1442年并入西西里王国,不久又分裂,改受西班牙统治,1861年并入意大利王国。1946年5月起西西里岛获得自制权。
名人殿堂:
屋大维(公元前63~公元14) 罗马帝国第一位皇帝(公元前27~公元14)。公元前63年9月24日出生于罗马。G.J.凯撒之甥孙 。即奥古斯都。公元前44年被凯撒收为养子。凯撒遇刺后赶回罗马,取得了元老院的支持,M.安东尼和M.-A.李必达不得不向他让步 。公元前43年任执政官,与安东尼、李必达结成“后三头同盟”。公元前36年剥夺李必达的军权。罗马世界由安东尼和屋大维平分,屋大维成为意大利和西方的最高领袖。由于安东尼终日在埃及女王克里奥帕特拉的后宫中寻欢作乐,屋大维敦促罗马元老院对埃及宣战。公元前31年在亚克兴海战中击败安东尼。翌年,屋大维再次击败安东尼,安东尼和克里奥帕特拉先后自杀,从此,富庶的埃及王国并入罗马版图。屋大维成为罗马的唯一主宰。公元前31年标志着罗马共和国的结束和罗马帝国的开始。公元前28年改组元老院,自任元首(意为第一公民或首席元老)。公元前27年1月13日 ,在元老院宣布交卸权力,还政于民;元老院为此授予他奥古斯都(意为神圣、伟大)尊号。而实际上,他兼踞执政官和终身保民官等要职,集大权于一身。史称他所创立的政制为元首制,实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制。奥古斯都是机智善断、谨慎稳健的政治家。在位期间 ,整编军队,对外扩张;大兴土木,建设罗马城,因此有人说“他找到的罗马是一座砖瓦的城市,他留下的罗马是一座大理石的城市。”他还在各行省兴建城市;鼓励农业生产;奖掖学术文化,保护艺术创作,在奥古斯都时代涌现出许多伟大的作家,如P.维吉尔、Q.贺拉斯、P.奥维德、T.李维等。使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臻于鼎盛。晚年被尊为祖国之父。公元14年8月19日死于南意大利,罗马帝国举国致哀在他统治期间,罗马世界进入和平与繁荣的黄金时代。
西塞罗(前106年—前43年)古罗马政治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出身于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以后成为贵族派。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在后三头政治联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安东尼所杀。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代表作是《国家篇》和《法律篇》。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是人们在正义的原则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结成的集体;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即以当时罗马元老院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共和国。早在罗马帝国初期法学家兴起以前,他就系统地论证了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它在国家产生以前早已存在;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根本不配称为法律。西塞罗是罗马最杰出的演说家、教育家,古典共和思想最优秀的代表,罗马文学黄金时代的天才作家。他的典雅的拉丁文体促进了拉丁文学的发展,从而影响了罗马以及后来欧洲的教育。西塞罗出身于富裕的骑士家庭,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他先后在著名的修辞学家、法学家和斯多噶派哲学家所办的学校接受教育。受完教育后,他起初从事律师工作,不久后步人政界,并且步步高升,公元前64年当选为执政官,登上了国家的领导岗位。在罗马共和末期,因他死守共和制而被罗马“后三头同盟”的官员捕杀。《论雄辩家》是西塞罗论述教育的主要著作,发表于公元前55年。在此书中,他谈论一个演说家所必需的学问和应该具有的品格。
上下求索:
罗马帝国覆亡之谜
公元410年,哥特人首领阿拉里克率领日耳曼蛮族大军攻占了有“永恒之城”之称的罗马城,西罗马帝国逐步走向灭亡。但这次事件,并不是西罗马帝国灭亡的真正原因。那么西罗马帝国覆亡的原因何在呢 在公元410年攻克罗马城以前许久,哥特人就在逐渐慢慢地沿用罗马人的风俗习惯,而在边远地区居住的罗马人,几百年来,也不断接受蛮族文化的影响,同时日耳曼民族雇佣的罗马士兵也日渐增多,他们对罗马当然不是忠于职守。
因此,阿拉里克于公元410年攻克罗马,并非对罗马帝国致命的打击。不过,因为那是罗马帝国800年来第一次被打败,心理上的伤害,很难估量,也许比破坏建筑物更加不能挽回。这个原因使人们更加容易理解,为什么阿拉里克攻克永恒之城,在历史上一直被看做是罗马帝国灭亡的象征;而汪达尔王盖塞里克于公元454年攻陷罗马时烧杀抢掠更甚的事实,反而不算什么。
最近掌握的证据,对解释罗马因何在公元5世纪为哥特人不费吹灰之力一举攻克,也许帮助很大。1969~1976年,在英国南部赛伦塞斯特展开的挖掘工作,在一座公元4世纪末5世纪初的罗马人的墓群里,找到了450具骸骨,多数骨头中的含铅量,是正常人80倍之多,儿童骸骨则更加厉害。这些人可能死于铅中毒,虽然未能证明这一点。
罗马人对他们的优良供水系统引以为傲,通常都以铅管输送饮用水。罗马人用铅杯喝水,用铅锅煮食,甚至用氧化铅代替糖调酒。吃下如此多的铅,一定会全身无力,吃下大量的铅还有另一个恶果,就是丧失生育能力。后期的罗马皇帝经常鼓励夫妻生育更多子女,可能是为预防人口减少,虽然并无精确详细的人口消长数字证实有这种现象。即使吸收微量的铅,对生殖能力也有影响,所以罗马人很可能因为喝了含铅的酒和水而致死及致使帝国覆亡。
但这种看法并没有充分的依据,只是根据少量考古资料提出的猜测,这种假设还有待更多资料加以证实。
铅中毒也不可能是罗马城于公元5世纪被攻陷的惟一原因。如果是这样,东罗马帝国为什么能在西罗马被灭亡后,继续存在1000年呢 当然,东罗马帝国仍然能存在,原因很多:边疆不长,较容易抵御,可避免外族入侵;同时,东罗马帝国国内治安维持较好。但有一件事情也值得人们关注,就是东罗马帝国境内的铅矿较西罗马少得多,所以当地居民只得凑和使用自认为较低劣的的瓦锅和陶杯。罗马帝国灭亡的真正原因在哪里 也许还有更多的秘密有待探寻,还有更多的谜团有待解开,人们期待着罗马帝国覆亡的原因早日真相大白。
经典文献:
十二铜表法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浪费人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 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百人团大会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五、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色的以一件为限,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
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负赔偿责任,或将其
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共40张PPT)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古罗马大竞技场
罗马地中海沿岸沙布拉萨的时代遗迹
教学
内容 知识与能力 过程
与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
识记 理解 运用
罗马的
起源与
发展 罗马法;
《十二铜表
法》;公民
法万民
法;
《民法大
全》。 罗马法在发
展过程中具
有明显的连
续性和统一
性。 罗马法的演变是古罗马历史变迁的反映 资料研读
问题探究 1. 通过学习古罗马法律,认识法律在古代西方社会的价值,培养正确对待和汲取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积极态度。
2.明确法律在维持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和实行法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
罗马法的
主要内容 罗马法主
要内容。 核心内容
实质 探究罗马
法内容的
演变。 情境再现
历史比较
罗马的
作用和
影响 罗马法维
系帝国统
治;
对欧美法
律的发展
以及民主
化进程影
响深远。 罗马法对
世界文明
进程的影
响。 分析罗马
法对于维
系罗马帝
国的作
用;从中
西历史发
展的两个
方面比较
罗马法影
响。 查阅资料
探究问题
历史比较
教学重点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历史影响
重点把握:
1.罗马法发展的阶段性、连续性
2.宏观: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历史观
古
今
中
外
微观
导入新课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德国法学家耶林的 《罗马法精神》
古罗马的历史一般可划分为三个时期:
王政时代(约公元前八世纪——公元前六世纪):是罗马由氏族制社会向国家政权过渡的时期。
共和时代(约公元前509年一公元前27年):
是贵族奴隶主共和国时期;有三层机构: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
帝国时代(公元前27年一公元476年):
是奴隶主贵族的君主专制时期。
东罗马帝国时期
(公元395年一公元1453年)
起源
习惯法
《十二铜表法》
王政时代末期
共和国早期
发展
公民法
万民法
完成
《民法大全》
共和国后期
帝国前期
帝国后期 东罗马帝国前期
不断发展 走向成熟
阶段性 连续性 趋向统一
国家发展 疆域扩大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
罗马国家的发展过程
至公元前3世纪中
至公元3世纪初
至公元7世纪
一.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发展完善过程
时间 发展演变
内容 认知感悟
公元前6世纪末
王政时代末期
早期 古代罗马人相信“自然法则”;当时罗马只有习惯法,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了方便 习惯法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经过平民的斗争,迫使罗马统治者不断调整法律
习惯法
时间 发展演变
内容 认知感悟
公元前
5
世纪中期
共和国早期
成文法诞生
:包括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刑法、同态复仇与罚金、继承与遗嘱等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十二铜
表法>>
平民
与贵族斗争
的产物
在对贵族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平民又不断地取得胜利。
通过公元前367年的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前326年的波提利阿法案等法律,平民取得了担任执政官和其他高级官职的权利;对占有国有土地规定了最高限额并废除了债务奴役制。
通过公元前287年的霍腾西阿法案,平民会议成为具有完全立法权的机构。
到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而此时外邦人是没有罗马自由人所享有的公民权的。
现在请看这份案例,这是公元前三世纪末的一件事:
布鲁图是西西里行省一个平凡的经营航运的小商人,他向放高利贷的罗马大商人安东尼借贷5000枚金币,并立下了契约六个月后归还6000枚金币,可是布鲁图下半年经营不善,无力还钱,为此安东尼告上法庭要求剥夺布鲁图的家产,并让布鲁图家的十二个奴隶成为他家的奴隶。请问,法官会依据已有的成文法来裁断,同意安东尼的要求吗?
模拟法庭
(1)由于版图扩大,很多有着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势必会出现新的矛盾,尤其是被征服者无法享受罗马公民权,不受公民法保护,引起社会动荡;
(2)国际交往扩大,引起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3)对外战争的胜利,获得了大量奴隶,由此奴隶制在罗马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奴隶主的私人利益,就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以稳定统治,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
原来的公民法已经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
罗马统治者于公元前242年开始任命了专门审理涉及臣民案件的裁判官,由后者首先参照公民法中可以对罗马公民和非公民共同适用的部分、罗马周围各部落、城邦公社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审理。他们颁发的告示逐步形成罗马法的新因素,称为裁判官法或大法官法。由于这种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因此,就称为万民法。
时间 发展演变
内容 认知感悟
公元前3世纪中期以来
共和国向帝国转变时期
万民法产生与此前的成文法(公民法)并行,走向统一 公民法: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 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社会政治经济都发生了巨变,万民法出现
比较公民法与万民法
公民法 万民法
开始实行
时间 公元前6世纪末 公元前3世纪中期
施用地域 罗马城 罗马国家全境
法律主体 罗马公民 境内一切自由民
法律渊源 习惯法
国家机构的决议 公民法
境内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
特点 狭隘的民族性
形式主义 国际性 完备性
灵活性
项目
法律
为了适应新的阶级关系和缓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和罗马之间的矛盾,扩大帝国的社会基础,罗马皇帝逐步授予各行省臣民以公民权(意大利人早在公元前1世纪起义后就已获得公民权)。最后,到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授予一般臣民以公民权,除奴隶外,自由民都取得了公民地位。
时间 发展演变
内容 认知感悟
3世纪末4世纪初至7世纪
帝国“和平时代”和分裂时期
形成体系 帝国前期的统治者重视法律的制定;法学家积极立法和解释法律; 的编纂 随着自由民中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也逐步消失,罗马法体系日益完善
<<民法大全>>
罗马法
形式
整体结构
习惯法
成文法
公民法
万民法
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
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历史概念
起源
习惯法
《十二铜表法》
王政时代末期
共和国早期
发展
公民法
万民法
完成
《民法大全》
共和国后期
帝国前期
帝国后期 东罗马帝国前期
不断发展 走向成熟
阶段性 连续性 趋向统一
国家发展 疆域扩大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
罗马国家的发展过程
并行融合
至公元前3世纪中
至公元3世纪初
至公元7世纪
二.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现在请看这份案例,这是公元前三世纪末的一件事:
布鲁图是西西里行省一个平凡的经营航运的小商人,他向放高利贷的罗马大商人安东尼借贷5000枚金币,并立下了契约六个月后归还6000枚金币,可是布鲁图下半年经营不善,无力还钱,为此安东尼告上法庭要求剥夺布鲁图的家产,并让布鲁图家的十二个奴隶成为他家的奴隶。请问,法官会依据已有的成文法来裁断,同意安东尼的要求吗?
模拟法庭
万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承认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它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制定了解决各类债务纠纷的适用条款。
另外奴隶制也是不可侵犯,所以布鲁图家的奴隶只得乖乖地作为一种财富或物品被判定归属于安东尼家。
罗马法保护除奴隶以外自由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案例分析
核心内容之一: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实质: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渗透着“自然法”思想
探究罗马法的内容
三.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罗马
.
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罗马帝国
(1)“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一起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
(2)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
(3)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标志着现代民法的开端,它以罗马法为蓝本,巧妙地运用法律形式把刚刚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则直接“翻译”成法的语言,按照资本主生产方式的需要,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摧毁了封建的身份等级制度。
阅读下列材料
(
(5)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 罗马法博大精深,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如对证据、公正、思想自由和契约精神的肯定。 《民法大全》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
1.作用:维系古罗马国家的政治经济统治。
2.影响
①是近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
②是反封建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③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④为资本主义经济大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⑤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
拓展性作业:
对比同一时期的中西世界,你发现它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有哪些区别?
提示:
古代中国:君主专制,独裁统治,人治色彩。
西方(古希腊、古罗马):贵族制或民主制,法治观念强些。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需求,把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恩格斯
约在前494年,大批平民由于受债务所迫,有丧失自由沦为奴隶的危险,奋而以激烈手段自卫。他们以······为武器迫使贵族接受承认平民政治权力的协议,创立了保民官制度。平民们试图通过这个制度确保自己不会因经济上的不平等而丧失自由。前462年,五大保民官建议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立法规范执政官治权。三年之后,平民最终让步,同意成立一个纯由贵族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这十位立法者制定了一部两个阶层共同接受的成文法典——十二表法的前十表,后补充为十二表。
查士丁尼大帝(中)与法学家们在一起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新敕》
《民法大全》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