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学设计-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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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第八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学设计-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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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 教案
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1-07-14 15: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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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第8课
中国古代法治与教化
教学设计
教材分析
本课是选择性必修一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第8课“中国古代法治与教化”。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对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教化有一定影响。
本课一共三个子目两条主线:
第一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第二子目: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第三子目: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三个子目之间按照时序编排。
学情分析
高二学生都是选择历史作为高考科目,学习动力较强,并且在高一阶段已经学习过中国古代史,包括“春秋战国的时代变迁”,“百家争鸣与儒法思想”,“汉尊崇儒术”,“唐的大一统”,“宋代的理学”,“明清思想的新变化”等内容。对中国古代“法治与礼教”有一定了解。已经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
但是,学生对于“教化”这方面知识是陌生的,也是不好理解的。另外,中国古代统治者礼法并用的统治手段也是需要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深入学习。
课标要求
学习目标
重点、难点分析
重点: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交锋的内容和原因;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
难点: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汉唐礼法并用的统治手段。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的表现。
课型:新授课
课时:1课时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
教学方法:讲述法、问题引领法、史料教学法、分析探究法
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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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现本课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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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了解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认识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交锋的内容和原因,理解不同历史时期和王朝面临不同问题都会使得其在治国方略选择中有所取舍和不同;通过春秋战国时期以子产、叔向、孔子、韩非子为代表的往圣先贤提出救国定世的方案领悟挽救乱世的社会责任感和济世救民的家国情怀。
2.通过了解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认识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以及其与社会治理的内在关系。
师: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
导入新课
设计意图:
通过解读“法律”、“教化”等概念引入本课,打好本节课、本单元学习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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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在本单元题目中出现了“法律”、“教化”两个概念,它们分别指什么?它们的关系是什么?这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法律是指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而教化则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另外,在本课题目中又提到了另外一个词,就是“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之上”的法治。秦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法典多以律命名,因此说古代法律是法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这几个概念清楚之后,我们进入本课第一个问题学习:
讲授新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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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书: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设计意图:通过指导学生结合教材,阅读史料以及回顾高一所学知识,学习“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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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德治的渊源
师:夏商: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起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这就是早期的德治思想。所以,我们看到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有德治思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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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秦时期法治的渊源
师:在德治思想起源的同时,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了。
大家来看材料一:
材料一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问题: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教科书内容,从夏商西周到春秋战国的法律实践发生了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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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从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无确切的罪名,发展到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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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时期:《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为什么是“铸”刑书,是因为当时把刑法浇筑在金属器皿上。
子产的做法在当时还引起了一场辩论,邻国有一位名叫叔向的官员写信给子产,反对他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仁义。这也就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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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随后,德治与法治之争不断升级。这也跟当时所处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背景有密切关系。
儒家与法家之争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高一上学期第二课学习内容:
师: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周王室礼制社会秩序崩坏。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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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我们来看两段材料。
材料一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韩非子·有度》
材料二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搏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问题:依据上述材料,分析儒法两家关于治国方略的观点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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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法家认为君主应该用法和刑罚管理国家,并给出了理由。
我们可以看出儒家认为礼可以治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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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下面,请同学们再阅读教材44页第三段和45页第2段,归纳总结两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与主要观点。
儒家主要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代表人物是孔子和孟子。
孔子提出,统治者要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
孟子建议统治者施行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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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法家认为人性本恶,主张法治。代表人物是商鞅与韩非。
商鞅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
韩非提倡君主不要空谈礼义,而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并主张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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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战国时期的命运走向是不同的,依据材料四回答,为什么儒家思想不被当时国君重用?我们来阅读这段材料:
材料四
因为孔子要用礼乐仁义来求得统一,对战争取反对态度(《孟子·尽心篇》所谓“春秋无义战”),不了解兼并战争客观上正是破坏诸侯割据的旧秩序,走向大一统的必经路程。“仍旧贯(守礼制),何必改作”(《论语·先进篇》),就是孔子保守思想在政治上的表现。
——范文澜《中国通史》
问题: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战国时期的走向命运是不同的,依据材料四回答,为什么儒家思想不被当时国君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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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范文澜先生指出了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
师: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因此,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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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以上就是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我们来看时间轴,粉红部分是这一框题对应的内容。
过渡:那么秦朝统一中国后,在法律制度方面又有哪些变化呢?
下面,我们学习第二个问题: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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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意图:礼法结合是这一课的难点,通过几段史料的阅读,让学生理解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并训练学生阅读分析古代史料能力,提取历史信息。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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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的演变
(1)秦汉时期——“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师:对于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研究,我们目前可以通过出土的律令简牍作为一手史料进行研究。如:云梦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等出土简牍,极大的丰富了人们对秦律和汉律的认识。
我们来看右下角的这张图片,图片中的竹简是“云梦睡虎地秦简”。现藏于湖北省博物馆。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图片为《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多采用答问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等作出解释。秦代“以吏为师”,《法律答问
》可能就是当时培训官吏时使用的教材。
我们注意以下几点:
①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②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③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④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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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①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②此后,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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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朝颁布《永徽律》
律在唐初经过删繁就简。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疏议即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
唐朝的法律体系还包括:律、令、格、式。这部分内容可以参考教材“历史纵横”:律是定罪量刑的刑法典,令是行政制度与规则,格是相对律令而言的补充意义的法典,式是关于实施律令的细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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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那么,唐律的颁布有何历史意义呢?先来看下面的材料——
材料五
辽太祖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人亦依汉法。道宗时,以国法不可异施,将不合于律令者别存之。此所谓律令,还是唐朝之旧。金当熙宗时,始合女真旧制及隋、唐、辽、宋之法,定《皇统制》。然仍并用古律。……元初即用金律。世祖平宋以后,才有所谓《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亦不过将新生的法令事例加以编辑而已。明太祖定《大明律》,又是一准《唐律》的。《清律》又以《明律》为本。
——吕思勉《中国通史?刑法》
问题:根据材料五,指出唐律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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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根据材料五,指出唐律对后世的影响。
生: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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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唐律疏议》的评价及影响:
《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此后,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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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教化
师:与此同时,唐朝也提倡礼制,重视教化。
(1)《大唐开元礼》:732年,唐朝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
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2)在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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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点:下面我们来思考一个问题:
为什么从汉至隋唐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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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选好角度,可以从儒家思想本身、儒学家,统治者这三个角度入手。
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儒学家参与法律的制定与解释;统治者的提倡,维护三纲五常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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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我们下面来看时间轴,粉红部分是这一框题对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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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意图:学生对于“乡约”这个概念比较陌生,教师通过适当补充材料和对于宋代乡约制度形成的重点分析,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本部分知识。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
师:宋朝基本沿用唐朝的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宋朝以后,理学思想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的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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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我们通过阅读教材,可以总结出如下内容: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编纂于963年的《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天一阁所藏宋朝《天圣令》,是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
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在这里,我们应该能够看到唐律对于后世的重要影响,以及唐宋以来法律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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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1)宋朝的儒学向基层渗透——理学的产生
师:这一时期,统治者继续坚持用儒学进行教化。南宋后期,以程颐、朱熹为代表的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控制教育与科举,
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大家看到,这张图片就是朱子《家礼》的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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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那么,什么是乡约?我们来看材料五——
材料六:《宋史·吕大防传》中的一句解释:尝为乡约曰:“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问题:根据材料六,指出乡约具有哪些特征?
师:因此,乡约就是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师: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刚才我们提到的吕大防,就是吕大钧的兄弟,当时他们一共兄弟四人,被称为“蓝田四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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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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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下面来看教材“学思之窗”,结合刚才我们所讲知识,思考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材料七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材料八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材料九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问题:根据材料上述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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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乡约组织从民间
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从民间规范到与法律合流。
问题:那么,乡约制度有何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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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家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思考: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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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时间轴
以上就是我们学习的第三个问题:我们下面来看时间轴,粉红部分是这一框题对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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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总结--思维导图
最后,我们对本节课所学知识进行总结:
本节课我们总体来讲学习了“三大阶段、两条主线”三大阶段:先秦、秦汉到隋唐、宋元明清;两条主线:法治与教化。我们要重点关注: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斗争,汉以后的礼法结合,宋以后礼法结合深入发展形成新的产物——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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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课我们总体来讲学习了“三大阶段、两条主线”三大阶段:先秦、秦汉到隋唐、宋元明清;两条主线:法治与教化。我们要重点关注: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斗争,汉以后的礼法结合,宋以后礼法结合深入发展形成新的产物——乡约。
我们也可以通过坐标轴,来对本课知识进行复习。
总之,中国古代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礼法结合,以礼入法,以礼教化的特点。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小农经济、儒家伦理道德。它起到了稳定社会、道德自律的积极作用。其内容中重视人本,重视血缘亲情,重视家国一体的情怀,既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之一,也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方式。下面,我们通过几道题来对本节课知识进行巩固
反馈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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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这表明孔子主张(

A.省刑慎刑
B.废除刑法
C.先礼后刑
D.刑罚得当
说明: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准确解读材料信息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材料的意思是孔子说:“圣人治理教化民众,必须是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来统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用刑罚来教导民众,用刑罚来禁止他们,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的人,只好用刑罚来惩处。”由此可以概括出孔子主张先礼后刑,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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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古代从曹魏开始,法律上出现了“八议制度”,即八种人(亲、故、功、贵等)犯罪,只要不是危害皇权、不孝尊长等重罪的,都可以减免刑罚。这一制度旨在
A.削弱世家大族势力
B.缓和社会阶级矛盾
C.维护儒学正统地位
D.维护统治阶级特权
说明:八议制度指贵族触犯刑法由专门的“八议”来定罪。如果属于八议范围的人犯死罪,除十恶者外,都必须奏请皇帝批准议刑,再将所议之结果,报请皇帝裁定。我们来看材料,材料中讲“八议制度”规定“亲、故、功、贵”等人犯罪可减免刑罚,注意材料里强调只要不是危害皇权,这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D正确;材料并不特指世家大族,排除A;这一制度一定程度上会激化社会矛盾,排除B;材料与儒学无关,排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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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课课后请同学们完成如下题目:
课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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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大化改新之后,日本以唐为楷模,开始移植唐的法律架构并以此为范本并模仿设定日本的法律架构。日本通过移植和模仿全面套搬唐代的法律框架……另外,法律制度经过长期演变,唐代已是条贯折中、集其大成。
问题:(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日本学习唐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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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日本方面,从日本大化改新的背景、日本历来崇拜唐朝文化分析作答;唐朝方面,从唐律自身的完善、中日两国交往频繁等方面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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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
日本律令有关婚姻制度的法律并不是当时日本社会与婚姻的真实反映,基本上是以唐律为蓝本写成的。唐律保护的是以父权为核心的家庭和以夫权为核心的婚姻,这些都是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的重要基础。而日本律令时代的情况则是氏族刚刚解体,家庭尚不完整,以女性为主体的访妻婚仍很流行,整个社会处于母权向父权制过渡的时期,父权家长制并不是至高无上的。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维护父权与夫权的法律很难对人们产生约束力量。
——摘编自田颖《日本养老律令与中国唐律的比较》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当时日本学习唐律存在的问题,并就此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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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法律和现实不符;唐律不符合日本的实际情况;不能很好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看法:学习他国先进制度或文化时,要实事求是,立足本国国情,要有本土化的过程
教学反思:
通过对“学习焦点”的运用,学生对重点知识的脉络理解掌握更清晰了,通过“史料阅读”和“思考点”,学生能有效突破难点。在以后的教学中,教师要将新教材的这些环节彻底延续下去,利用下去。同时新教材中选用的史料贴近学生生活,并有效利用课本正文部分辅助学生理解相关史料和法律专有名词,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专业性法律术语的使用,且语言严谨,简明扼要,在试教工作中,得到师生的共同认可。通过新教材“探究与拓展”,训练了学生的历史思维,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提升了学生的历史语言组织能力,教师在日后的教学作用中应充分利用教材的这些优点,为我所用,发扬光大。
参考书目: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20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
《中国通史》1993年版
上海古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