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第18课世界主要国家的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 课件(共36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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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第18课世界主要国家的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 课件(共36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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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1-07-30 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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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的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
一、西方主要国家基层治理的历史与特点
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目录
起初,全体希腊人贫富均等,每人都有一定数量的牛羊。所居的土屋就是自己的城堡。他们来往自由,全按自己的意愿办事。遇到有公共的重大事宜需要讨论时,所有居民齐集市场,选举一位年高德邵的人主持会议,他的责任就是使每个人都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若有战事,便挑选一个精力充沛自信心极强的人成为统帅。危险一旦解除,自愿给予这个人领导权的村民们,也有免去这个人职务的权利。
——摘编自房龙著:《人类的故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史学聚焦1:古希腊时期——
一、西方主要国家基层治理的历史与特点
1、西方主要国家基层治理的历史
凡父母双方均为公民者有公民权,公民在18岁时,在他们村社的名簿中登记,当他们登记之时,村社成员对他们宣誓投票做出决定······如果投票结果认为他们没有自由民身份,他们得向陪审法庭申诉······
——亚里士多德著,日知等译《雅典政制》
村社
基层治理:基层治理是对基层地区(如城市社区、农村等)的治理。基层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基层治理现代化。城市的社区治理、农村的村落治理,都属于基层治理范畴。基层治理涉及面宽、量大、事多,直接面对群众,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治理是否有效,直接决定着经济社会是否能持续发展、繁荣和稳定。
历史解释
9—13世纪是封建庄园兴盛时期。9世纪起,一种新的封建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奴劳役制庄园开始在西欧流行。典型的庄园采用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这就决定了庄园的结构以庄园的土地划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两部分的特征。领主自营地主要由服劳役的封建依附农民耕种,这些农民有不少是农奴。封建主派有管家监督农奴耕种,并在庄园上修建有仓库、马厩等生产设备,备有耕畜和一些农具。自营地上的收获全归封建主,农奴靠耕种自己的份地维持生活。农奴份地的所有权也归封建主,农奴子弟继承份地要向封建主交纳继承金。庄园有时就是一个村子,但二者也经常是不一致的。庄园的耕地呈条田状插花分布,领主自营地、各户农奴份地互相交错在一起,所以实行强迫轮种。耕地播种后、收割前用栅栏围起,收割以后成为公用牧场。这些情况是从农村公社继承下来的,并不是庄园的本质因素。中古西欧农业生产力发展缓慢,致使农村公社的耕作制度得以长期保留。9世纪的王室庄园和大修院庄园因面积很大,有的占地几千公顷。 ......庄园以外的农民也多是封建依附农民,但所受剥削不同于服沉重劳役的农奴,一般以交纳实物租、货币租为主。劳役地租在14世纪以前大体上是适合当时西欧比较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地租形式,庄园作为对农奴实行劳役地租剥削的组织曾在西欧这一时期存在。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六章,第205~207页。
庄园发展
史学聚焦2:西欧封建时期——庄园、城市、基督教
庄园中的贵族、农民、农奴
在乡村中,贵族首先是富人和有权有势的领主。与中国的地主相比,欧洲的贵族具有身份性地主的特点。也就是说,他们的财富、土地主要不是购买来的,而是他们的身份所决定的。如果贵族失去了自己的贵族身份,他们的财产和权势都会遭到巨大损失。
贵族要处处满足自己的贵族身份,就要不惜一切表现自己的奢侈。为了维持过于庞大的消费,贵族尽自己所能来增加自己的收入。贵族的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种渠道:一是领土的地主权使领主获得了土地封建所有权,据此他可以把领地变成一个个庄园,使用农奴来进行耕种,获得丰厚的收入。二是在领地内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同样可以成为一种经济来源,例如通过收取罚金和司法审判费。
贵族从庄园中、或从租地农民那里得到他所需要的物品。庄园中的土地被分割为领主的自营地和农民、农奴的份地两部分。典型的庄园采用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领主自营地主要是有农奴或服劳役的依附农民耕种的,封建主常派管家来见地农奴耕种,并在庄园中修建仓库、马厩等生产设备,备有耕畜和一些农具,自营地上的收入全归领主,农奴靠耕种自己的份地来维持生活。农奴份地的所有权归领主,不归农奴,农奴子弟继承份地要缴纳继承金。农奴在法律上也没有结婚的自由,与所在庄园以外的人结婚要交结婚税。封建法律规定农奴的人身属于领主,农奴要世代为奴,只有被主人释放才能免除农奴的身份。领主可以进行农奴买卖。
——贝尔纳:《历史上的科学》,科学出版社,1983,174页)
除了在领主自营地中无偿劳动外,农民还需要承担领主要他承担的其他义务。即使是那些租佃农民,负担也相当沉重。一份公元1050年的文献记载了英国赫思堡恩修道院的地租状况。“在秋分之时,他们必须为每海得土地缴纳40便士6教堂密坦(一种量具,容纳两阿贝尔)的麦酒,三塞斯特用来制面包的小麦。他们要用自己的时间犁耕三英亩土地,用自己的种子种上,用自己的时间把它收获入仓。要缴纳三磅大麦租,用自己的时间割半英亩草,作为地租缴纳,并要垛成堆,供应四夫塞尔(一辆车的装货量)劈好的木柴作为地租,同样用自己的时间码成堆,供应十六根栅栏的木桩租。在复活节,他们应缴纳二只母羊二只羊羔,他们必须用自己的时间给这些羊洗刷、修剪。除了冬至、复活节和祈祷节三天外,他们每周都要按照吩咐劳动。”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编:《世界古代及中古资料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333—334页
除了地产上的收入外,领主还依靠他掌管的司法大权,收取各种罚金和诉讼费。此外,贵族也从他控制的城市中得到各种收入,有时他们自己也进行一些经商活动。11世纪后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农民影响很大,农民要向领主缴纳货币地租,数目越来越多。
——摘编自马克垚:《世界文明史》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九章,第380~383页。
庄园制度形成的因素
在随后兴起的无政府状态中,大的政治和经济单位不再可能,国王的统一权威已经丧失,地方贵族的经济和政治势力因失去中心控制,变得越来越独立。因生活在无政府状态中的人们,则迫切地需要安全与保护,因而不断地投身于领主们的庇护之下。9世纪后期,采邑变成了世袭领地,进一步加强了各地领土独立而稳固的经济地位和政治权力。特别是9世纪中期以来的北欧海盗、阿拉伯人、马札尔人的入侵狂潮,把整个拉丁基督教世界抛入可怕的战乱和危机之中。时代的动荡加速了政治的不安定状态和地方分权政治的发展,伯爵或领土们渐渐将他们为国王管理和保卫的土地,看成是他们自己的土地。同样的,缺乏安全感的居民们,由于越来越需要向他们寻求保护,因而,便也将这些伯爵或地方领主看成是他们自己的统治者。贵族们在所管辖的地区,行使着先前由国王掌握的公权。在大领土们未能保护他们的领地免遭灾难的地方,政治权力更加分散。在许多地区,政治单位逐渐缩小成为城堡领地,即靠近领主城堡的那片土地,而小农们就处于他的比较强大的邻居的庇护之下。这些邻居常常拥有武装的侍从,筑有供人们避难的堡垒,在属地的区域里行使着事实上至高无上的权力。逐渐地,以城堡为中心的庄园普遍发展起来,成为封建制度和封建社会的基础或基本构成单位。终于,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新的封建秩序完成形成了。
——摘编自易杰雄、李秋零、田薇:《神光沐浴下的文化再生》,华夏出版社,第三章,第157—158、162—164页
庄园制度性质
庄园是一个将政治、宗教、军事、经济等多种性质综合在一起的社会。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法庭、军队和行政管理制度,王室也无权过问。庄园的管理中心是庄园法庭,通常设在庄园领主的城堡里。庄园的领主对庄园内的农民享有司法权、征税权和政治统治权。(庄园本身是一种组织制度,是中世纪社会基本的农业结构,是封建领主统辖之下的农村基层组织。庄园的领主可以是国王、大贵族,也可以是一个骑士。一个领主至少控制一个庄园,大领主可以拥有几百个甚至几千个庄园。一个小的庄园有十几户人家,一个大的庄园有五六十户。)……皇帝秃头查理曾颁布诏令,承认自己对保障安全无能为力,并指示地主贵族把建造城堡作为社会义务。于是,一个庄园就成为一个社会,一个私人庄园主就可以行使一个国家的公共权力,这是一种典型的欧洲封建制度。同时,在每一个庄园里,都缺少不了神甫或教士以及由教甫主持的教堂。他们负责祷告上帝,拯救人们的灵魂。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到,一个庄园内部的人群分层和分工,是整个社会的阶层构成和封建等级制度的缩影。
——摘编自易杰雄、李秋零、田薇:《神光沐浴下的文化再生》,华夏出版社,第三章,第157—158、162—164页
城市的基层治理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
西欧进入封建社会的初期,罗马时代的城市已经衰落。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市,是在10至11世纪时,手工业与农业分离后才重新兴起的。
西欧封建化完成的10世纪同时也是城市出现的时代,这当然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封建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生产在经过了400年的徘徊后又开始上升。生产发展表现为有剩余粮食,农业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民脱离出来,为城市的兴起奠定了物质基础。从手工业来说,手工业已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同时农业也要求手工业集中发展,这个分离造就了城市,而这个城市必然又是工商业的城市。手工业是城市的基础,大部分居民是手工业主,这说明城市不是奴隶主的政治中心。封建主的政治中心在农村。但从经济上讲,城市又剥削农村。商品买卖,原料买进,要占农村许多便宜。
11世纪的阶级对抗,对西欧城市的产生有重大的影响。农奴反抗封建主的形式很多,主要的手段是逃跑。农奴有自己的经济,可以为逃跑做充分的准备。由于西欧政治上的割据,各地庄园相对封闭,农奴即使逃跑了也无法捉回来,而且各个封建主都希望有别处的农奴逃到自己庄园来为自己干活。西欧城市兴起后,农奴起义大量逃往城市。因为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按规定住满一年零一年的,就可为城市居民,这事实上成了解放农奴的途径。
史学聚焦2:西欧封建时期——庄园、城市、基督教
西欧城市的状况取决于当时的生产水平。11世纪时,城市还具有浓厚的封建性质,它主要是为满足封建主的需要而存在。9至11世纪,城乡差别不大。11世纪以后出现了真正的城市。手工业是城市的基础,手工业品往往是买主定做,手工业者既是生产者又是商人。订货者是封建主,订货也把城市经济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里。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城市内部开始分化,手工业和商业分离,出现了专门买卖原料和商品的商人,他们控制生产,与银行家、行头等一起构成城市贵族。帮工、店员、市民,则构成城里的平民阶层。
城市里有各种市政组织和行会组织,这些组织基本上是封建性的。城市大体上是按农村公社的形式来组织的,手工业组成行会。行会是一种手工业同行组织,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会。它的产生,首先是为了抵制封建主的剥削,其实是为了防止同行竞争。行会带有很强的封建性,学徒的技术是行东教的,行东剥削学徒,但学徒有似行东的家庭成员,由行东供应他的饮食,负责他的教育,阶级关系隐蔽在家长制的外壳中。行会规定物品的价格、质量,这对保证质量,防止竞争,发展生产是有利的。但到生产发展后,行会反而成了束缚生产的桎梏。
中世纪的佛罗伦萨城
行会
在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条件下,扩展商业联系、扩大市场实际上也困难重重。因此,城市后工业采取限制竞争和充分利用本地市场的办法来解决他们产品的销售问题,以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害怕竞争的手工业者组织起来限制竞争,于是出现了行会这一同行业手工业者的组织。行会经济政策的最大特征就是反竞争,一方面禁止外地手工业者或其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参加竞争,另方面压制行会内部的竞争。行会通过市政当局阻扰外来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活动,又严格规定本行业的制造工艺、产品规格、原料的质地和用量、各作坊人手的多寡,目的是防止有人上升或沦落。行会顽固地不许在行会内部进行分工,也不轻易同意由于分工而建立新行会,这对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利的。行会正式成员是作坊主,称师傅。作坊内还有学徒,学徒期满成为帮工,这时为师傅干活可取得报酬。办公通过行会组织的技术考核后取得师傅资格,然后才可以独立开设作坊。行会总是不愿意过多的帮工升为师傅,加入竞争,所以师傅资格由父子世袭、行会成为封闭性的组织是常有的事。行会的种种规定虽然严格,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很难彻底贯彻。经济生活中的竞争从来不曾消失,而且越来越激烈。行会保护了中古西欧小手工业者的简单商品生产,行会的师徒制度也有利于技艺的传授。行会还参与城市的市政管理,促进手工业者的互助团结,是他们的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流落城市的农民和逃亡农奴若不能被行会接纳为学徒,只能当从事粗笨劳动的零工,有的行会甚至明确规定禁止农奴血统的人加入本行会。城市经济对零工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城市社会最底层总有一批非行会成员的贫苦群众。在等级森严、讲究身份的西欧封建社会,城市居民要取得法律上的规定身份。居住在城内、有合法家庭、纳应纳之税者为市民,享有市民的权利,如可以参加市政官员选举、受城市法庭和市政机关的保护。在行会传统强烈的城市,是否为行会成员对居民是否有完整的市民权有很大的影响。城市居民的分化,城市贵族的形成使市民之间经济、政治地位的差别越来越大。城市最底层的居民往往没有市民身份。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六章,第207—211页
中世纪封建行会行规节录
保证产品质,反对弄虚作假;
会友间平等、民主,以“兄弟姐妹相称”;
互助友爱,“相待如手足”;
彼此谅解,抛弃旧怨;
诚实守信;
敬业乐业,保守技术秘密;
除了行会之外还有商会。它是商人们的组织,主要控制原料和商品的生产,在城市里地位很重要。商会一方面剥削手工业者,另一方面,又起一个生产组织者的作用。城市中行会的首领,加上一些市民代表、医生、教师等,共同组成城市政府。城市政府大多实行民主政治,遇到事情协商解决。但在威尼斯等少数城市里,也有大权被一个家族掌握的。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编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六章,第207—211页
商会
基督教会在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生活所带来的新变化也反映在教会的思想和制度当中,“自治联盟和自治城市的发展不仅与大学的兴起相联系,而且也与一种不再依赖捐赠和土地占有,而被组织起来去实现某种特殊社会功能的新型宗教修会即兄弟会的兴起是相互关联的;而且议会体制后来的发展,与宗教会议运动也是相互配合的,而宗教会议运动在一个比中世纪国家更为广泛的基础上,发展了代表制原则并力图为整个基督教的团体创造立宪代表制机构。”
——克里斯多夫·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第199~200页。
世俗制度与宗教制度被视为同一社会有机体的不同功能,尘世与教会、自然与神恩、理性与信仰两种秩序之间的和谐一致,而非对立冲突成为被关注的重点,这为基督教文明敞开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精神视野。从满足城市的物质需求的贸易行会,到只是为祈祷和沉思而存在的修道院团体,都有着自身的法则和制度,但同时它们又属于一种更高的神圣秩序,全都分享着一个包罗万象的精神整体的共同生活与共同信仰。因此,社会中的每一部分,都要根据整体来考虑,自身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城市、行会既要忠实于王国,也要忠实于作为整体的基督教世界,正是这种原则赋予了中世纪文明以独特的性质。
——摘编自易杰雄、李秋零、田薇:《神光沐浴下的文化再生》,华夏出版社,2000年1月北京第1版,第四章,第193~196页。
英国近代自治市制度
1835年9月,议会在任命专门委员会作了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宪法性文件《市镇自治机关法》,宣布取消两百多个陈旧过时的市镇自治团体,设立一百多个有权选举议会的市镇。规定所有市镇自治机构的人员——市长、市府参事、市议会议员等——均应投票选出。其中市府参事由市议会选出,任期6年;市议会议员由地方所有居住满3年的纳税者选举产生,任期3年。镇议会必须定期公布账目和年度预算,市政收入必须用于当地居民,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必要法规。这个法令扩大了市镇机关的工作职能和权限,削弱了土地贵族和权贵们的势力,使地方选举中的腐败现象有所收敛,从而保证了中产阶级对多数城镇乡村的控制。法令还废除市法官和法院的职权,将其权力转交治安法官和郡法院。这就实现了地方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的分离,有助于减少地方司法领域中的不合理现象。1835年市镇改革的再一重要举措,是褫夺了地方教会的行政管理权,把教会势力排除于地方行政事务之外,使工商业资产阶级控制了地方政权。另外,由于市镇选举的选民财产资格低于选举议会下院议员的选民财产资格,所以,它就不仅是对1832年的议会改革法的补充,还有助于推动以后进行新的议会改革。此法令的缺陷是缺少建设性规定,未能通过中央控制作用来改变自治市大小不等、区域划分和地方管理多样化的局面。所以当时多数地方政府仍然存在腐败和低效问题,未能设立监督委员会督促地方建立各类公益设施,加强社会管理。
——摘编自阎照祥 著:《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七章,第363~368页。
史学聚焦3:近代英美等国的基层治理
史学聚焦3:近代英美等国的基层治理
美国建国后的乡镇自治
新英格兰的乡镇组织是一个完整而有秩序的整体,建立得最早。它由于得到民情的支持,使它变得更强而有力。它对全社会起着异常巨大的影响。新英格兰的乡镇介于法国的区和乡之间,其人口一般为两三千人。因此,乡镇的面积并未大得使全体居民无法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地步;另一方面,它的居民人数也足以使居民确实能从乡亲中选出良好的行政管理人员。
象在其他行政区一样,乡镇公权的源泉是人民,但其他任何行政区的权力的行使都没有这里来得直接。在美国,人民是各级政府必须竭力讨好的主人。在新英格兰,公民是通过代表参与州的公共事务的。不这样办不行,因为无法直接参与。但在乡镇一级,由于立法和行政工作都是在近在被治者的面前完成的,所以没有采用代议制。没有乡镇议会。在任命行政官员之后,选举团便在一切方面领导他们,其工作程序之简便,远非州的法律执行可比。
一个乡镇共有十九名主要官员。每个居民都必须承担这些不同的职务,违者罚款。但是,这些职务大部分都是付酬的,为的是使贫穷的公民能够付出时间而不受损失。还应当指出,美国的制度没有为官员规定固定的薪金。一般说来,每项公务的任命单上都写有单位工作量的报酬,按官员完成的工作量多寡计酬。
从对中央政府的关系来说,整个乡镇亦如其他行政区一样,也象是一个个人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乡镇自由来源于人民主权学说。美国的各州都或多或少承认乡镇的这种独立。
——摘编自 [法] 托克维尔 著:《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北京,第五章,第68~73页。
法国大革命后的自治市镇
法国市镇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市镇扮演着治理的角色。国家通过市镇来控制基层社会。市镇在基层代表国家。 省和后来设立的大区都设有国家代表, 即prefect。 省和大区的数目都比较少。法国总96个本土省,22个本土大区。而市镇的数目庞大,国家不可能在3万多个市镇中都设国家代表。市镇长是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的。 在一个不大的领域内,市镇长与居民比较熟悉,在居民中有较高的威望。因此国家依靠市镇长来执行国家任务,远比国家自身来完成任务要容易。同时法国市镇承担了大量的管理本地事务的职责。
另一方面,市镇是法国民主的象征。 1992年通过的法案,关于市镇的任何利益,居民能通过市镇公决进行商讨。 由于市镇相对其它层级的地方政府来说,它的人口规模、地域面积都要小得多。居民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比较了解。 相对于国家大事来说,市镇事务并不是那么复杂,不需要复杂的专业知 识,也不需要过人的智慧。普通居民对与自己相关的公共事务会有自己的见解。居民完全有能力可以用直接民主的方法处理身边的事务。 在市镇自治中,居民学会如何处理公共事务,学会如何尊重多数人的意见, 学会如何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学会妥协。 “如果政治上的决定是在民主的气氛中作出的,即使与自己的意愿相反,亦能够接受。从某种意义说,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可以教育公民 更多地注意到他人的立场,因而变得更加成熟”。 市镇自治培育了居民的民主精神。从1884年第三共和国正式通过《市镇组织法》,法国市镇民主已经延续了100多年。市镇民主是法国民主的基础,也是法国民主的代表。 ——摘编自黄凯斌,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国地方治理中基层政府的角色》,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J]2009年06期,第163~165页。
史学聚焦3:近代英美等国的基层治理
引证材料:欧美国家的社区治理发展的概况
概念
欧美国家社区治理在欧美国家公共部门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处理中已经成为一种特别模式,这一种概念有时被看作社区公共事务中的参与与决策,有时也与地方、社会、网络及参与式治理的术语相关。社区治理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重要概念。在维多利亚犯罪预防及社区安全的社区治理研究中,曾将其定义为社区层面的管理与决策,要确认其相关行为是基于社区范围并由社区的利益相关者展开。这一聚焦于社区而不是社团、组织、地方政府或公共部门的定义将社区治理的特征与其它治理区别开来。通过社区自身来治理或基于社区利益的社区治理定义被看作是评估社区治理理论或社区干预的一贯认识。社区治理问题缘起于这一工具,即特定的社区问题是否由社区成员在草根层面展开,是否能得到政府的帮助,或是否基于社区的利益由有权力或权威的人展开。
——摘编自吴素雄 吴 艳,温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温州医科大学:《欧美国家社区治理的结构、功能及合法性基础》,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2017年02期,第48~53页。
史学聚焦4:二战后的社区自治
过程
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中期,面对城市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德国部分城市结合社区中卫生、宗教与教育组织的力量进行济贫改革,英美则发起社区睦邻组织运动,目标在于挖掘居民自立自主精神,通过社区组织整合社区资源来扶危济困。但二战以后的一段时期信息化与城市化影响了社区发展,造成了社区衰败。20世纪70年代开始,新自由主义兴起,主要关注限制政治权力,主张权力下放,并积极推进公共部门的私有化,由此,国家对社会个体的照顾逐渐被社区照顾代替。随后,英美出现了“社区发展公司”与社区志愿者组织。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的社会冲突和矛盾凸显,社区主义应运而生。社区主义敦促人们去平衡个体与社区、义务与权利,并修复责任的观念。社区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促使两者结合,而这一结合使得社区被重新发现。在具体的实践中,英国发起社区战略、社区照顾计划、邻里复兴战略等,这些战略联系着社区公共服务改革与民主参与。美国在克林顿当选总统后提出了“授权区和事业社区”法案,力图以重新界定政府和社区的关系作为突破口,实现政府重塑。历史地看,欧美国家的社区改革运动主要源自于环境污染、贫困救助等地方性问题,是弥补国家与市场失灵的政策选择。社区在处理此类事务中自主性得到强化,并逐渐发展成为依靠自身内部资源自为的治理形态。
——摘编自吴素雄 吴 艳,温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温州医科大学:《欧美国家社区治理的结构、功能及合法性基础》,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2017年02期,第48~53页。
结构与功能
社区治理意味着社区委员会伴随着强烈的地方责任与回应性服务与地方公民形成了伙伴关系,也意味着政府通过社区来治理并以为社区服务为目的。在社区中,委员会的主要责任是认识问题,而不是管理服务;服务由独立的与半独立的机构提供,并且委员会基本上是使其它组织行动起来的机构。按这一理解,欧美国家社区治理的功能确认建立在边界确认之上的。其交织在社区的组织与权力关系包括纵向与横向两个层面,横向层面体现为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及商业组织的关系,纵向上主要体现为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这些关系在社区的特定场域中形成复杂的关系,并界定社区治理的方向与功能。
——摘编自吴素雄 吴 艳,温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温州医科大学:《欧美国家社区治理的结构、功能及合法性基础》,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2017年02期,第48~53页。
结论
社区治理代替政府管理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是为克服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分割,而欧美国家公共服务供给的民营化仍然存在代理上的碎片化,作为改变社会经济环境的制度性回应,社区治理经常被看作地方性对全球化的理解。社区对于公共服务在这一层面具有整合意义,这涉及通过定制的政 策与方案来解决不确定性与多样性的制度安排,它对于中央与国家政策制定者来说是困难的事情。人们认为社区治理能使委员会解决碎片化问题。这意味着要扩充社区的领导权,强化社区治理领袖在社区内部买进事务的决策与监督能力,同时也意味着应提高其对社区外利益的认知、争取、博弈与平衡的能 力,以克服由于地区视野的狭隘性或政府部门分割与服务生产传递的民营化所造成的碎片化问题。当然,社区治理对社区领导权的强调,对社区领袖的知识与技能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专业化应用及 其可能带来的封闭性,这会带来合法性压力,必然要求提高社区参与与绩效测量来平衡领导权。然而,公民参与需要发展出一系列的社区治理原则与评估模式去规范与评估潜在的社区治理力量。但西方治理 的根本点仍落脚于合法性上,尽管社区治理首先是关于社区管理与服务传递的实践问题。
——摘编自吴素雄 吴 艳,温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温州医科大学:《欧美国家社区治理的结构、功能及合法性基础》,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2017年02期,第48~53页。
2、西方主要国家基层治理的特点
基层自治是西方国家基层治理的主要特点
基层治理以自治为主,自主权逐渐扩大;
基层自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发展围绕地方自治的民主性和独立性进行,即对内的民主治理和对外的独立自主;
基层治理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历史概念: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保护和延续有机体生命力的一种社会功能。
史学聚焦1: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概念延伸:福利国家
国家通过创办并资助社会公共事业,实行和完善一套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保证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一种方法。福利国家不是社会保险,不是公费医疗,也不是家庭福利或社会救济计划。福利国家甚至不等同于社会保障或社会政策,而是它们的加总。
现代福利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贝弗里奇报告》对战后英国福利社会的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个报告主张的社会福利可以被概括为“3U”思想:普享性原则(Universality),即所有公民不论其职业为何,都应被覆盖以预防社会风险;统一性原则(Unity),即建立大一统的福利行政管理机构;均一性原则(Uniformity),即每一个受益人根据其需要,而不是收入状况,获得资助。在西方国家福利制度中,社会公正这一概念始终包含着两重涵义,彼此相辅相成:一是机会的平等,即制度的平等问题,二是国家保护人的转移支付,即再分配作用问题。前者强调社会权利,后者强调削减贫困。但实际上,完全以“3U”标准来衡量,真正的贝弗里奇式的福利模式,即全民福利模式,在任何国家包括英国和北欧国家也没有完全实现。
福利国家在20世纪下半叶成了西欧社会的时代精神和基本制度。英国于1948年率先建成福利国家,之后西欧各国纷纷效仿,再之后西欧国家的福利制度又受到欧洲其他国家的推崇。其中,最典型的是北欧国家,它们后来甚至成了西方福利国家的“橱窗”。而作为福利国家策源地的英国,自上世纪70年代遇到财政困难后,开始改革并逐渐削减福利的规模,引入市场因素。英国削减福利制度的改革,是由其财政压力带来的,此后,削减福利的改革浪潮逐步席卷到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包括美国。
经历了从民间慈善救济到社会保险这一制度化的过程。
① 1537年颁布法令让教会承担救助贫民(无依靠老人、残疾者、孤儿等社会弱者)的义务,1572年开征济贫税。
② 1601年《济贫法》,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他们建立收容场所;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组织穷人和儿童学艺;提供父母和子女的社会责任;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
③ 1795年斯宾汉姆制度,根据食品价格决定基本工资标准,对不能达到这一标准者,政府给予补贴。实行院外救济,救济对象除了工资收入者本人外,把家庭成员也包括进去。有负面影响,以家庭人口为依据实施救济,会刺激人口无节制的发展,进而加剧贫困现象和济贫费用的增加。
④ 1834年修改《济贫法》,新《济贫法》改变了旧法以院外救济为主的救济方式,实行严格的院内救济,所有想得到救济的贫民必须进入济贫院才能得到救济,院外救济尽量减少。进入济贫院的贫民须经过严格的财产审查,在有确切资料证明其确实贫困不堪生活毫无保障时,才能允许进入济贫院,进入济贫院的贫民不再拥有选举权,穿济贫院的统一服装,不得擅自走出济贫院。新《济贫法》起到了安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但这一制度不能遏制日益严重的贫困问题,贫困者的人数和比例没有明显的降低,有时反而增加。英国的经济发展的萧条周期性交替,使失业日益严重,20世纪初失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贫困人迅速扩大,一些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的调查研究表明,工业社会中大规模失业并不是由于个人因素造成的,而是由自身无法控制的社会因素造成的。由于社会各界对原有制度的不满,加上工会的政治斗争,政府才把济贫变为经常性的福利项目纳入政府正常职能,考虑建立由国家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
⑤ 1870---1914 年之间实施了一系列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出台一系列保险立法和措施。 1905年的《失业工人法》 1908年《养老金法》 1911年《国民健康保险法》 及1911年交费的《失业保险法》和《国民健康保险法》和《国民保险法》。除这些立法外,英国针对工资、劳动时间、工伤赔偿等颁布了工厂法、煤矿法、工人赔偿法、最低工资法等。这一系列法案的实施,初步保障了工人的劳动、教育、健康、住房、养老等各的权益。
英国—较早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
① 1883年制定了世界了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通过《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 年实行《老年与残疾保险法》,这三个法律使德国第一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国家,构建了一个保证社会安全和经济持续均衡发展的高级社会安全网。
② 内容有三部分:一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和意外事故保险。二是社会救济,救济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三是社会照顾。对象是意外突发事件而陷入困境的人
③ 社会保障原则自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纳,并强调资金来源多元化;在其收不平衡时,由政府酌情予以资助,既实现了社会公正,又保持了经济效率。
美国全国性的社会福利制度化时间比欧洲晚。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罗斯福总统实行积极的国家干预政策,推动就业,并于1935年签定《社会保障法》。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建立的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后经修订、补充、形成了涵盖老年、残疾和遗属的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作保险和福利补助等内容较广泛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基金采取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共同支付。社会福利基金或福利保险由个人与企业共同出钱办理。
德国-最早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美国-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
战后初年,从阿登纳执政年代起就用凯恩斯主义的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办法推行福利国家政策。这项工作原是作为救济工作开始的。战后联邦德国的广大居民群众一贫如洗,当时首先要关心的是使活下来的人不要忍饥挨饿,进而使人们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当时根据政府的社会保险计划,失业的工人得到补助,工人及其家属生病时得到免费医疗,还有多子女补助和养老金等。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形成了一套复杂而耗资颇多的社会保险体系。到1949年总开支已达99亿马克(23亿美元),在这之后更扶摇直上。到70年代末每年用于社会福利支出达到3000亿马克(1250亿美元),几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0%。这是任何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无法比拟的。这些保险制度是靠自身的力量维持的,工人和老板各支付50%的社会保险税,这占工人工资约18%~28%。这种社会保险福利国家政策使基督教民主联盟阿登纳一艾哈德政府捞到了政治好处,从而在1953、1957和1961年的三次联邦选举中都获得了胜利。
——摘编自王斯德主编《世界当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19页
联邦德国二战后的福利政策
工党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主要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福利制度。1946年8月通过国民保险法。该法在以往有关法令的基础上提供了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险项目,规定投保职工在失业、退休、怀孕、工伤、疾病、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补助。1946年11月通过国民医疗保健制度,居民享受免费医疗。1948年5月颁布国民援助法,由政府拨款救济贫困者。以上这些社会保险和福利补助的基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投保职工交纳的保险费、企业主上缴的保险费和国家的预算拨款。工党的福利政策使群众生活有所改善,从1951-1964年实际生活水平提高了50%。
……由于英国经济实力日趋削弱,从70年代开始,英国感到入不敷出,难以把“福利国家”维持下去。从战后到80年代中,英国社会福利开支已增长了4倍,每年达400亿英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1%(战后初年仅占4.7%)。撒切尔主义者认为,现行的福利制度包得过多、过全,效率低、浪费大。主张削减一部分社会福利开支。甚至主张社会福利也“私有化”,交给私人组织去承担。但对这个公众比较敏感的问题,撒切尔政府还比较慎重。
——摘编自王斯德主编《世界当代史》,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56~358页
英国二战后的福利政策演变
对“福利国家”的评价
与高消费并行的是西方国家的高福利政策。这一政策最早可以上溯至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和德国俾斯麦时期的济贫法。19世纪后期,英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在研究英国的社会矛盾时,提出了采用温和的、渐进的方式实现收入再分配的想法。20世纪初,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也有人呼吁由国家主持收入再分配以满足低层社会的需要,由此实行社会保障的思想逐渐传播。但在当时,实行福利国家的社会条件尚不成熟。美国在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的经济危机中,制定了一些国家福利政策。1932年,第一次执政的瑞典社会民主党首次提出“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改革政策。但福利国家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在欧美国家广泛实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后经济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差距和社会矛盾加剧,另一方面又为高福利政策的实行提供了物质基础,为保证社会稳定、经济繁荣,西方国家在战后不约而同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北欧五国,五国中最突出的是瑞典,瑞典因其政策系统完备,福利水平高,社会效益显著而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福利国家政策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失业救济金、养老金、病休金和儿童津贴等;二是提供诸如教育、医疗、托儿等免费或低费的社会服务系统。福利政策实施的目的在于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的民主与公正,保证人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它力图拉起一张社会保障的大网,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即使是最底层的人也可以生存下去,同时又搭起一架社会进步的阶梯,为人们提供向上进阶的可能。从本质上说,福利国家政策是由国家主持的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它主要通过抽肥补瘦的方式来实现。
由于高福利是以高税收为前提条件的,福利国家政策的长期实行必然与经济发展的效率发生矛盾,巨额公共开支,国家不堪负担,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下降,产品竞争能力不强,中产阶级日益削弱,国家生产和国民收入增长缓慢,这些在欧美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被称作难以治愈的“瑞典病”,它是一种由福利国家政策而引发的现代社会病。
——摘编自马克垚 主编:《世界文明史》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二十二章,第1051~1052页
史学聚焦2: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演变
(一)“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的创建阶段
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当时的苏联政府针对战争所 造成的创伤采取了一些与战争有关的应急措施,它奠定了后来苏联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苏俄政府于1918 年4月26日,把国家救济人民委员会改名为社会保障人民委员会,负责支付退休金和各类补贴,向困难家庭提供食品、衣物和燃料等。同年10月31日颁布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条例》,之后又连续的颁布了《残恤金条例》《退休者条例》等社会保障条例,重新规定职工的疾病、生育、伤残等社会保险,基本确定了社会保障类型。1936年苏联宪法第120条规定苏联公民在年老、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享受物质保证的权利。但由 于十月革命后苏联又经历了3年内战与外战以及5年 恢复国民经济时期,1925年才开始实现国家工业化, 1928年才正式实行国民经济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苏联未能实行完全的国 家保障的退休制度。到二战前,苏联根据自己的国情已经初步建立了与此前多数国家采用的“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所不同的以国家为主要责任主体的“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苏联“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二)“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的调整完善阶段
从二战后到70年代,是苏联建国以来国力最强大的一个时期,苏联经济实力跃居世界第二位,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比其他各个时期都高。这为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从20世纪50年代起,苏联政府开始对现有的社会 保障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整个50年代最引人瞩 目的调整是1956年苏联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国家退休法》,该法概括了过去实行的960多项优抚法令,对退休条件、退休金的数额都作了明确规定,是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措施的一个重要步骤。苏联部长会议于1956年8月22日批准了享受优惠养老金 (领取条件优惠,领取金额优惠)的职业和职务清单。同年10月1日 《国家养老金法》开始生效,同年苏联部长会议还制定了《关于国家养老金的认定和支付程序章程》,新法律 大幅度提高了养老金金额,工资替代率从50%到 100%不等。此外,还规定了各种津贴,明显地提高了养老金水平。首次在法律中规定了在低于养老金法规定的最低工龄年限的情况下可以领取与其工龄相对应的养老金金额。
(三)“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的形成阶段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苏联逐步扩大了享受退休待遇的范围,多次提高退休金 的标准。1965年苏联通过《集体农庄庄员养老金和补助费法》,将享受退休金的范围扩大到集体农庄庄员。 1973年和1974年苏联政府分别提高了残疾人和丧失 赡养者家庭的优抚金及残废军人和阵亡者亲属、子女优抚金。1987年颁布的《进一步改善集体农庄庄员老残抚恤金待遇法》使农庄庄员与全民职工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方面的差别更为缩小。经过多年的修改、补充,苏联形成了一套颇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内容包括:养老退休、医疗保健、妇女儿童补贴、残疾人 和贫困户救济等,居民享受着广泛的社会福利,如免费教育和进修,免费医疗,免费疗养和休假等,还有住房、食品、供暖等福利补贴。至此,苏联建立起了一个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普惠制的社会保障制度。
全面考察苏联成立以后形成并持续数十年之久 的“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发现有如下特点:①保险范围广泛,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生、老、病、伤、残等,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险;②受保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③保险待遇不与缴费多少相关联,而与工龄挂钩。
——摘编自魏玉东,沈阳工程学院:《苏俄社会保障政策的演化及启示》,《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J]2008年11期,第8~9页。
转型期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一) 从全社会普遍的福利制度转向为最贫困者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
俄罗斯从1992年起开始对社会保障体制进行改革。基本思路是,从普遍的福利制度转向为最贫困居 民提供一张安全网;改社会保险资金主要依靠国家预算拨款,为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首先,俄罗斯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方式进行了改革,社会保险资金由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现收现付制改为由企业、 个人和国家合理分担,同时建立了个人储蓄账户,从而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奠定基础。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方式的改革,标志着俄罗斯“国家保险” 型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转型。其次,随着2004年8月5日 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关于以津贴取代优惠》法案,俄政府对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也正式开始实施,该法案主要内容包括: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医疗、免费打电话、免费疗养等优惠政策,代之对残疾人、退休者、退役军人等享受福利的 公民提供12至53美元不等的现金补贴。该法案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俄罗斯社会福利政策的模式从国家大包大揽模式即家长式过渡到国家救助模式,一种在西方发达国家福利制度改革中已普遍接受的模式。
(二)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以强化社会保障政策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要大大减少对 经济、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而更多地要通过经济、法 律手段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保障领域也不例外。1991年以来,俄罗斯明显加强了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退休养老基金法》《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俄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军人地位与社会保障法》《为有子女的公民提供国家补助的规定》《俄联邦残疾人保护法》《残疾人认定条例》《关于俄联邦最低生活费》《俄联邦国家救助法》《劳动法》等法律和条例。至此,俄罗斯社会保障的绝大部分内容均有了 法律依据。尽管有些法律还有待完善,但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社会保障各种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
(三)改变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改社会保险费为统一社会税
2000年8月杜马通过新的税收法,2001年开始执行。新税收法规定对年收入5万卢布(约合1700美元) 以上的家庭统一征收13%的个人所得税,取代先前的最高税率为30%的个人收入制度,将除养老基金以外 的其他三项社会付费改为统一社会税,纳入预算实行 统一的上缴额度、统一的核算和监督形式以及统一的 惩治违法措施,同时小幅度降低社会税率,由雇主按 员工工资28%交纳,从而降低了劳动成本和风险承担 成本,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和个人 依法纳税。企业所得税削减近1/3,减至24%,工资基 金税从39.5%降低到36%,取消周转税、住房公用事业 的维修税、公路使用税。通过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加 强税收征管等税收改革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财 政状况好转,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得到了充实。从2005 年开始,统一社会税的基础税率从35.6%下降到26%。有力的保证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
——摘编自魏玉东,沈阳工程学院:《苏俄社会保障政策的演化及启示》,《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J]2008年11期,第9~10页。
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演变概述
1949年11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正式成立,谢觉哉任部长。1954年10月,内务部改由国务院领导。内务部设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优抚司五司,其中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这一时期,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结合在一起,统称救济福利事业,主要目标是贯彻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为救灾救济和发展生产服务,并逐步形成以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为对象的制度体系。1968年, 内务部被撤销,原内务部的各项业务,由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分担。“文化大革命”时期,大量的福利院和福利工厂被关闭,社会福利事业受到极大破坏。
计划经济时期,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三种形式的社会 福利机构:第一种类型是社会福利院,它的服务对象比 较复杂,主要是老人,还有残疾人和孤儿。第二类是儿童福利院,即专门接受孤儿和弃婴,主要是残疾儿童的机构。第三种类型是精神病院,主要对象是退伍军人和 “三无”人员。
建国之初,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宗教慈善组织和 福利机构进行接收改造,同时成立新的福利机构。据统计,截止1953年底,全国共有城市社会救济福利事业单位920个,先后收容了孤老、孤儿、精神病人及其他人员 37.4万余人。1958年第四次全国民政会议,推广了兴办 残疾人习艺所、精神病人疗养院、退休人员公寓、贫民 疗养院等福利事业的经验,这次会议后,从城市到县都 兴办了许多孤老残幼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据统计, 1958年全国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379个,收养74,954人; 到1964年底,全国有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1054个,收养人员达139,994人。上述福利机构大多集中在城市,服务对象主要针对军人及其家属、“三无”老人和孤残儿童以及其他特殊对象。在广大农村,则以社会救济为主。
2.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时期,社会福利制度的社会环境、制度目标、制度内容、服务 对象、支出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总体上来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 完善起来。社会福利制度,也逐步被赋予越来越多的时代内容。
民政部于1978年5月正式成立。新成立的民政部恢 复原内务部有关职能,内设机构主要有办公厅、政治 部、优抚司、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 政司、政府机关人事局。同年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明确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是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以及党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正式成立。1987年12月,国务院同意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由民政部代管。 1993年中 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 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六个方面。同年12月,民政部的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厅、优抚司、安置司、救灾救济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社会福利司、基层政权建设司、区划和地名司、社团管理司、社会事务司、计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等12个职能司(厅),民政职能进一步强化。 2018年,民政部的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厅 (国际合作司)、政策法规司、规划财务司、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区 划和地名司、社会事务司、养老服务司、儿童福利司、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等11个职能司局。 调整后, 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的职能,从社会福利中得到细化和加强。
市场化改革以来,社会福利制度开始从国家化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社会福利机构从国家包办向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转化,社会福利生产也走向企业化 管理的道路。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是国家、社 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 提供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的机构。” 城市社会福利机构除了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 人福利院、孤残儿童福利院外,还出现了大量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如老年公寓、私营养老院等。 此外,一些国际社会组织和基金会也纷纷进入社会福利领域,如SOS儿童村就是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合作举办的以家庭形式收养、管理、教育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 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注册登记的提供住宿的各 类民政服务机构共计3.1万个,其中注册登记为事业单位 的1.6万个,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1.4万个。机构 内床位数为408.1万张,年末收留抚养人员211.9万人。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提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服务对象的公众化、服务内容的多样化、服务队 伍的专业化”,社会福利制度开始向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快速转型。
与计划经济时期不同,市场化改革以来,社会福利制度的服务对象正在跳出残补性的窠臼,开始逐步从选择性走向普惠性。具体来说,在老年人福利相关制度设计中,受益的老年人从“三无”老人开始向一般老年 人过渡,普惠性的老年补贴制度正在覆盖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在儿童福利制度中,除了孤残儿童的院舍照护外,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普惠性政策设计,正在使更多的儿童及其家庭受益。在残疾人福利制度中, 针对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制度基本成型,残疾人教育、残 疾人康复、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文化娱乐和无障碍环境 建设,正在逐步形成共识,构建起全方位的残疾人福利 体系。可以说,社会福利制度正在从残补性走上普惠性的快车道。